钢铁行业准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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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一、总则钢铁行业快速发展对保障我国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仍存在产能增长过快、产业集中度低、布局不合理、淘汰落后进展缓慢、铁矿石经营秩序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对钢铁行业现有企业生产经营实行规范管理,作为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项目、配置资源、核发建筑钢材生产许可证、规范铁矿石经营秩序及推进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等事项的依据。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要与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等工作

2、相结合,逐步减少钢铁企业数量,降低落后产能比例,改进和完善行业管理。本规范条件是现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一个基本条件,是适应我国钢铁工业目前发展水平的过渡性标准,随着我国钢铁工业总体水平的提升将不断提高。对于钢铁行业建设及改造项目要达到更高的准入标准,需按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要求执行。二、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须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2.钢铁企业生产属于国家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须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二)环境保护1.钢铁企业吨钢污水排放量不超过2.0立方米,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0千

3、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8千克。2.钢铁企业须依法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的,须补办环评审批手续。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配套完备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治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3.钢铁企业应持证排污、达标排放,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应符合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依法处置;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须符合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企业有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应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并满足总量减排指标要求。4.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满足

4、的环保要求。(三)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1.钢铁企业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能源管理中心。2.钢铁企业主要生产工序能源消耗指标须符合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和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的规定,其中焦化工序能耗155千克标煤/吨、烧结工序能耗56千克标煤/吨、高炉工序能耗446千克标煤/吨、转炉工序能耗0千克标煤/吨、普钢电炉工序能耗92千克标煤/吨、特钢电炉工序能耗171千克标煤/吨。吨钢新水消耗不超过5吨。高炉渣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7%,转炉渣不低于60%,电炉渣不低于50%。(四)工艺与装备1.高炉有效

5、容积400立方米以上,转炉公称容量30吨以上,电炉公称容量30吨以上,烧结机使用面积90平方米以上,焦炉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上,及不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淘汰类工艺装备;2005年7月钢铁产业发展政策颁布实施后建设改造的装备须满足钢铁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装备准入要求且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规定的限制类工艺装备,即烧结机使用面积180平方米及以上,焦炉炭化室高度6米及以上,高炉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上,转炉公称容量120吨及以上,电炉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高炉须配套煤粉喷吹和余压发电装置,焦炉、高炉、转炉须配套煤气回收装置。有条件的企业焦炉须采用煤调湿并配套干熄焦装置,

6、烧结机须配套烟气余热回收及脱硫装置,轧钢采用蓄热式加热炉。2.钢铁企业须按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家适时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淘汰落后的生产装备。(五)生产规模2009年普钢企业粗钢产量100万吨及以上,特钢企业30万吨及以上,且合金钢比大于60%(不含合金钢比100%的高速钢、工模具钢等专业化企业)。(六)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1.钢铁企业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一系列有关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具备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防治条件和管理体系,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2.钢铁企业不得拖

7、欠国家税收和职工工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管理办法(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规范管理,商相关部门后以公告形式公布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二)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规范申请、审核及公告程序:1.现有钢铁企业均需纳入规范管理,申请规范的钢铁企业须编制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文件(格式要求见附件)。地方企业通过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钢铁企业的规范申请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初审或自审需按规范条件

8、要求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或自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及有关土地、项目核准或备案等审批文件、证明文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3.环境保护部负责现有钢铁企业环保要求符合情况的审查工作,未通过审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进行规范公告。具体审查办法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4.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组织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三)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企业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央企业要自检,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四)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规范条件实施工作。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五矿进

9、出口商会组织企业做好行业自律、加强协调,使铁矿石资源流向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五)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将撤销其公告资格: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4.发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5.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六)不具备规范条件的企业需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应逐步退出钢铁生产。(七)对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有关部门不予核准或备案新的项目、不予配置新的矿山资源和土地、不予新发放产品生产许可证、不予提供信贷支持。四、附则(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现有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二)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内容执行。(三)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进行修订。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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