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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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行为,被称为“红头文件”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除发送到本市国家机关,各级公共图书馆、街道图书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手中和社会集中订阅外,已于2003年3月进入王府井等北京26家新华书店联销店发行销售。一位在新华书店工作了几十年的老同志对记者说,“红头文件”公开发售,这在全国还是头一次听说。 请分析此事的行政法意义。,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是适应政务公开、依法行政和适应世贸组织规则需要,按照国际惯例出版发行的,是立法法规定的刊登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标准文本,具有“红头文件”同等效力。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主要刊登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决定;市政府颁布的行政规章和决议、决定、

2、命令、政策;市政府批准的有关机构调整、行政区划变动和人事任免的决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发布的重要文件等。北京市政府于1月30日颁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中明确指出: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原则上应予公开,并在公报上刊登,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发布的公文也应在公报上刊登。统一公开政府的政策,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法治、公开、服务、高效的政府。,1999年12月30日,某省计划委员会批准拟将山东省某市城区某公路改建工程列入山东省重点项目。某市交通委员会认为,只要能列为省重点项目,迟早会批地,应趁今年春季早些动手,如果等到办完一系列手续再施工,有可能今年内就无法开工了(因为进入汛期以后修路

3、很困难)。,于是,该市交通委员会在未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情况下,于1999年初开始在某公路的平行线上又新修一条公路,占用了大量的基本农田。这一为改建公路而擅自征用土地的行政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被记者调查曝光后引起相当大的社会震动。问题:某市政府交通委员会的行为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征用基本农田的土地需经国务院批准。某市改建的公路征用了大量基本农田,理应报批。因此,某市政府交通委员会没有报批,就擅自征用大量基本农田来修建公路,这一行政行为在内容上严重违法。,李某(女)与杨某系夫妻关系,于2000年在某县某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离婚手续并领取

4、了离婚证。2001年在李某不知的情况下,杨某单独向某镇政府提供一份协议书,镇政府随即作出撤销李某与杨某离婚证的决定,并为杨某出具了与李某系夫妻关系的证明。试析某镇政府撤销离婚证的合法性。,某镇政府的行为没有告知当事人李某,作出的撤销决定也没有送达给李某,程序上多处违法,理应撤销镇政府的决定。,个体工商户林某,经批准在某市C区滨江道旁摆摊经营烟酒、小食品及饮料,工商执照、占道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齐全。公安机关发放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期限为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1996年10月8日,C区人民政府委托该区繁华地区治安办公室,对C区滨江道地段的个体摊位进行清理。林某摊位也属于

5、清理对象,被要求撤摊易地经营。,林某不同意。C区人民政府通过治安办公室以书面方式责令林某停止营业。林某不服C区人民政府决定,于1996年11月7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滨江道为市管道,清理占道的个体摊位应由某市市政管理部门和某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实施。) 问题:被告责令原告停止营业的行为是否合法?用行政行为合法要件分析之。,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包括:行为主体合法;行为内容合法;行为程序合法。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要件,该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林某在某市C区滨江道旁摆摊经营烟酒、小食品及饮料,工商执照、占道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齐全。公安机关发放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期限为199

6、6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显然,林某在某市C区滨江道旁的个体经营在整个1996年度是完全合法的。而且,滨江道为市管道,清理占道的个体摊位应由某市市政管理部门和某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实施。因此,不论是C区人民政府,还是受其委托的该区繁华地区治安办公室,都无权对C区滨江道地段的个体摊位进行清理;其责令林某停止营业、易地经营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明显超出其合法权限的违法行为。,某省卫生局向全省所有医院下发文件,规定凡是在本省医院销售的药品,必须在该省卫生厅办理“登记”手续,否则医院不得采购。某药品生产企业将其刚投入试产的新药报到卫生厅备案,结果卫生厅要求其提交营业执照等资质文件十余种,,并

7、指出其中的三份资质文件不合格,不能办理登记手续,也不能在该省的医疗机构销售。此药品生产企业认为该省卫生厅违法设定行政许可,遂将其告上法庭。 该省卫生厅的行为是否合法?,本案属于典型的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即为合法药品产品企业,其产品经国家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后(取得药品生产批件),就可以投入生产并在全国范围内销售。本案的省卫生厅无权对药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在本省的销售设置“登记”程序。该登记行为的设定是违法的,既违反了行政许可设定事项的规定,也违反了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分配规则(

8、作为省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省卫生厅没有行政许可设定权)。同时需要注意的,尽管省卫生厅将增加的程序称为“登记”,而没有使用“许可”字样,这种变换丝毫没有改变该登记程序的实质增设了需要获得批准才能进行销售的程序),2004年7月10日,某国有企业新上一项目,计划用地 100亩。项目获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该企业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4个月后,企业的用地申请仍没有通过。原因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次都会要求该企业提交新的用地申请材料。后来,该企业诉至法院。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行为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法院认为,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认为申请材料

9、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本案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多次要求该企业提交新的用地申请材料,而不是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该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2004年8月15日,被告某市地质矿产局为某村联办矿批准颁发采证冶字(2004)第SJ001号采矿许可证,在原批准申请登记表中载明,该矿隶属镇经委,企业性质为集体,负责人为王某。同年9月本案第三人朱某伙同该矿承包人李某一同填写某市乡镇矿山采矿许可证变更换发申请登记表,,伪造王某签字及手印并骗取了村委会、镇政府盖章后,申请变更该企业法

10、定代表人为朱,并逐级上报。经查实,该表中“申请单位或个人”一栏空白,无申请人。在“变更原因”一栏中谎称:“因原法定代表人已调离至其他单位”。 2004年9月25日,某市地质矿产局签署同意意见,并换发采矿许可证。,原告王某则称,王窑村联办矿是其多方联系报批取得的,并以集体名义申请办证,朱某未经其同意,即申请将原法定代表人王某变更为朱某,而被告未能发现并制止,反而签发证件,侵犯了原告的采矿经营自主权,应撤销许可并赔偿损失。请用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本案。,法院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支持原告的诉讼的请求。 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

11、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2003年3月14日,原告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受代理人委托,向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易民EMIN”商标注册的申请。2003年7月17日,被告作出关于不予受理“易民EMIN”商标注册申请的85号通知,称由于原告不是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代理组织”,提交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故决定不予受理原告关于“易民EMIN”商标的注册。,原告不服85号通知而申请复议。国家工商总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85号通知。原告仍不服,认为现行法律未对商标代理组织予以特别界定,更未禁止作为法律服务组织的律师事务所从

12、事商标代理法律事务,遂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85号通知。 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可以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原告从事该项业务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同时,国务院已取消了“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这两个行政审批项目,相关规定也未禁止律师从事该项业务、也未对提供商标代理服务的主体作出特别要求。在律师法已有相关规定前提下,被告关于原告不能从事该项业务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告拒绝受理原告作为代理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缺乏法律依据,故一中院依法作出撤销商标局作出的85号不予受理“易民EMIN”商标注册申请的通知的一审判决。,张某系长虹

13、摩托车配件商店业主,因涉嫌造假被技术监督局查处。2000年3月24日上午,该局告知张某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但因张某未到场,而其母亲到场,故由张某母亲代为领取处罚告知书,并于不久后作出行政处罚。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出被告在进行行政处罚前没有依法告知处罚的内容和依据,被告的告知程序不合法;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技术监督局认为自己在进行行政处罚过程中,进行了告知程序,故程序合法。因为进行告知程序的当天,张某的母亲到场,实际代表张某听取告知。事后张某又写了认识材料和申请减免报告,,说明张某明确知道行政处罚内容,同时技术监督局也听取了张某的申辩意见,并减轻了对张某的处罚

14、,因此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 问题:本案中技术监督局针对张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成立。,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技术监督局在对张某实施行政处罚前,虽然进行了告知程序,但是未通知行政相对人亲自到场听取告知。张某母亲虽然到场听取了告知内容,但她不是行政相对人,也不是张某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委托代理人,同时技术监督局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授权其母前去处理行政处罚相关事宜,因此技术监督

15、局不能依此认为张某母亲到场就代表张某接受告知。技术监督局以此为由坚持张某母亲的行为,属于代理张某的行为,证据不足,不能采信。 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直接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或者经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技术监督局在对张某实施行政处罚前进行的告知工作,因为张某没有到场听取告知,事后技术监督局也未再另行告知张某,应当认定技术监督局对张某实施的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31条、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

16、立。因此技术监督局针对张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论实体处理是否正确,该行政处罚决定都不能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某县人民政府为确保其辖区白水乡的水利修复工程如期竣工,根据上级口头指示,作出如下决定:白水乡凡有劳动能力者除在校学生外,都必须上堤参加水利修复工程。违者每一劳动力缺工一天,罚款50元。罚款达200元者,可以强行收缴,并拘留10天。该乡以此决定为依据,对农民张某作出罚款300元,当场收缴,并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不服,遂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评价本案中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合法性。,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该县仅依据上级口头指示所作出的决定中是不能设置行政拘留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方式的。因此,该乡对张某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无效的。,2007年11月20日,某市某区公安分局查证了刘某在2006年2月3日盗窃他人一辆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刘某也供认不讳。2007年11月22日,某市某区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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