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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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 219 号宁夏建材大厦 11 层 邮编:750001 电话:0951-3905666 第 1 页 共 43 页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发行 20182018 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之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之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广场东路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广场东路 219219 号宁夏建材大厦号宁夏建材大厦 1111 楼楼 电话:(电话:(09510951)3905666 3905666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网址:网址

2、: 二二 0 0 一八年十一八年十一一月月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 219 号宁夏建材大厦 11 层 邮编:750001 电话:0951-3905666 第 2 页 共 43 页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发行 20182018 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之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之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XYFLYJS2018134 号 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在宁夏具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

3、下简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 务所。根据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 行人”或“公司”)与本所签署的关于发行超短期融资券专项 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发行 2018 年度 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期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期发行依法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管 理办法”)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 商协会”)制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 行注册规则(以下简称“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4、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简称“募 集说明书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银行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 219 号宁夏建材大厦 11 层 邮编:750001 电话:0951-3905666 第 3 页 共 43 页 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 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 规程(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程”)、银行间债券 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中 介服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交易商协 会制定的相关规则的规定和要求(

5、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期发行的法定资格和条件、程序 等进行了核查、验证、审查,并在此前提下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对本期发行的法定资格和条件进行了审查,对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就 有关事项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 要的询问和讨论。 2、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发行人向本 所声明,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真 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 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

6、复印 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和相符;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 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 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 致。 3、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 219 号宁夏建材大厦 11 层 邮编:750001 电话:0951-3905666 第 4 页 共 43 页 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 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 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 对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出具

7、。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期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 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公司的有关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 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期发行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性、合规 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期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非 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

8、意见书作为本期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此承担责任。 综上,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本期发行一、发行人本期发行的主体资格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 219 号宁夏建材大厦 11 层 邮编:750001 电话:0951-3905666 第 5 页 共 43 页 1、 发行人为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合法成立的具有独立企 业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公司。发行人现持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 行政管理局 2016 年 7 月 20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

9、代码为 91640000694320542R 的营业执照,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 区广场东路 219 号;法定代表人:刘日巨;注册资本:300 亿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经营范围:“投资及相 关业务,政府重大建设项目投融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 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投资与运营,国有股权持有与资本运作,国 有资产及债权债务重组,财务顾问和经济咨询业务,经审批的非 银行金融服务业项目的运作,经批准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以外的 其他资产投资与运营活动等”;营业期限:长期;成立日期:2009 年 9 月 9 日。 2、发行人成立于 2009 年 9 月 9 日,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 政

10、府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持有其 100%股权。经核查,发行人现股东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持有 股权不存在质押或查封冻结等限制性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 二条、业务指引第二条、业务规程第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1、发行人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行人主要业务领域为:投资及相关业 务,政府重大建设项目投融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 219 号宁夏建材大厦 11 层 邮编:750001 电话:0951-3905666 第 6 页

11、 共 43 页 技术产业项目的投资与运营,国有股权持有与资本运作,国有资 产及债权债务重组,财务顾问和经济咨询业务,经审批的非银行 金融服务业项目的运作,经批准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以外的其他 资产投资与运营活动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严格依照公 司章程和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生产经营,未从 事金融业务。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条、业务指引第二条、业务规程第三 条的规定。 2、截至 2018 年 6 月末,发行人纳入合并范围的对外投资企 业共有 9 家,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序号 单位名称单位名称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 注册资本 (万元)注册资本 (

12、万元) 1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9.47 145,837.4735 2 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00.00 100,000 3 宁夏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00.00 114,126.47 4 宁夏中煤实业有限公司 100.00 10,000 5 宁夏煤炭勘察工程公司 100.00 5,000 6 宁夏国际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100.00 3,000 7 宁夏共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16,830.72 8 宁夏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72.46 2,070,000 9 国运租赁(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20,000 (1)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

13、股份公司,成立于1994年2月18日,发行人持有该公司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 219 号宁夏建材大厦 11 层 邮编:750001 电话:0951-3905666 第 7 页 共 43 页 29.47%的股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41100624900808C,企业 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法定代表人为李广林,注册资 本为145,837.4735万元,住所地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8号C 座一楼,经营范围为“铁路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仓储和物流、 机车和车辆维修;酒店管理,酒店、住宿、餐饮(限分支机构经 营),农副产品的种植、加工、销售;新能源项目投

14、资建设、运 营及技术服务;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动植物的养 殖、种植、加工、销售;食品、日用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 险化学品)、酒的开发、生产和销售”,经营期限为自1994年2 月18日至长期,登记状态为存续,登记机关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成立于 1996 年 11 月 25 日,发行人持有该公 司 100%的股权, 出资额为 100,000 万元, 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000227693200Q,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 司(国有独资),法定代表人为禇伟,住所地为银川市新华西街 313

15、 号,注册资本为 100,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电力及相关产 业投资和经营(依法需取得许可和备案的项目除外,不得吸收公 众存款,不得非法集资);股权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房屋 租赁、物业管理;道路货物运输、仓储服务”,经营期限为自 1996 年 11 月 25 日至 2026 年 11 月 25 日,登记状态为存续,登记机关 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 219 号宁夏建材大厦 11 层 邮编:750001 电话:0951-3905666 第 8 页 共 43 页 (3)宁夏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成立于 1994

16、年 7 月 26 日,发行人持有该公 司 100%的股权,出资额为 114,126.47 万元,系发行人的全资子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000715044138A,企业类型为有限 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法定代表人为杨国,住所地为银川市金 凤区枕水巷 159 号, 注册资本为 114,126.47 万元, 经营范围为 “从 事水利水电、水源、供排水、城乡污水处理、水源地及湿地等水 生态环境整治、土地储备与开发、风电及太阳能等能源类开发利 用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和与之相关的旅游开发”,经 营期限为自 1994 年 7 月 26 日至长期,登记状态为存续,登记机 关为宁夏回族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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