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谷财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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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 1 页 共 19 页 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关于 北京市谷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谷财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发行 2018 年度年度第三期第三期中期票据的中期票据的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八年二零一八年十十月月 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 2 页 共 19 页 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市谷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市谷财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发行 2018 年度年度第三期第三期中期票据中期票据的的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市谷财集团有限公司致:北京市谷财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2、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 设立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律师事务所执业资格的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具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资格。 本所受北京市谷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银行间债 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 票据业务指引 (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 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 就发行人2

3、018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发行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作为本次发行注册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声明如下: 1.本所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 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只对中国 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 3 页 共 19 页 法律问题作出评论,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中国法律,是指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在中国境内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

4、章、地方性法规及相关规定。本所不对上述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相关规定日后可能出现的解释、调整及修改 对本法律意见造成的实质变更与影响负责。 本所也并不对任何中国司 法管辖区域之外的法律发表意见。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必要且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相关的文件,本所还查阅了其他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法律、法 规。此外,本所还向有关政府部门作了本所认为必要的查询。 3.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 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和偿债能力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 评论,本法律意见书如有提及有关会计、审计及其他相关内容,也仅 为对该等内容的引述, 并

5、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真实性、 准确性、 合法性作出了任何判断及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假设: 1.本所审阅的全部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 为真实的复印件; 2.本所审阅的全部文件的印章、签字均是真实、有效的; 3.所有已签署或者将签署文件的各方,除中国政府机构外,均为 依法存续的法律实体并取得了适当的授权签署该等文件; 4.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发行人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确认函、 回复、说明等内容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就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的主体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资格 (一)

6、公司概况 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 4 页 共 19 页 公司名称: 北京市谷财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仕义 注册资本: 人民币 8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1993 年 4 月 12 日 工商注册号: 110117008246891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 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西街 15 号 邮政编码: 101200 联系电话: 010-69962683 传真: 010-69968371 经营范围: 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房地产开 发及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 (二)公司历史沿革 北京市谷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财公司”)成立于 1993

7、 年 4 月 12 日,成立时取得平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26824689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发行人成立时的企业名称为北京 市平谷鑫源商贸公司,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出资人为平谷县财政 局。发行人成立时的注册资金为 100 万元,由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平谷 分所验证并经平谷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审定。 发行人成立时的经营范围 是销售黑色金属材料、有色金属材料、木材、机械设备、化工轻工材 料(未取得许可证的除外) 、建筑材料、五金交电、百货、农业生产 资料(不含专控商品) 、针纺织品、饲料、粮油、食品、干鲜果品。 2000 年 9 月 22 日,平谷县人民政府发文同意成立北京市谷财国 有资

8、产经营公司。2000 年 9 月 29 日,平谷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审定发 行人的实收资本为 1 亿元。同日,平谷县财政局签署北京市谷财国 有资产经营公司组织章程 , 将发行人的企业名称由“北京市平谷鑫源 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 5 页 共 19 页 商贸公司”变更为“北京市谷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将注册资金由 100 万元变更为 1 亿元,将经营范围变更为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 2000 年 10 月 9 日,北京市工商局平谷分局核准上述变更事项,并颁 发注册号为 1102261824689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2008 年 5 月 12 日,北京市工商局平谷分局核准本公

9、司的注册号 变更为 110117008246891。2010 年 8 月 4 日,北京市工商局平谷分局 核准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变更为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投资管 理;房地产开发及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2010 年 10 月 22 日,北 京市平谷区财政局向本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 已经北京泳 泓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010)泳泓胜验字第 049 号验资报告验证。 2010 年 1 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将北京倚基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和北京绿都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无 偿划转到发行人名下(京平国资2010149、150 号) ,谷财公司持 有上述两公司的 100

10、股权。2010 年 8 月 4 日,北京市工商局平谷分 局核准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变更为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 投资管 理;房地产开发及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 2010 年 10 月 22 日,平谷区国资委审定平谷区财政局向发行人 追加现金投资 3 亿元,并审定发行人的实收资本为 4 亿元。同日,北 京市工商局平谷分局向发行人颁发注册资金变更后的 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 。 2011 年 6 月 16 日,根据京平国资201164 号文,北京市平谷区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其持有平谷区水利工程公司 100.00%的股权无偿划转给本公司;根据京平国资201156 号文,北 京市平谷区人民政

11、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其持有的北京宏佳 源工贸公司、北京星宇昊经济技术发展中心、北京金谷科工贸集团公 司、北京波畅达网络技术服务中心及北京市平谷区液化石油气公司 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 6 页 共 19 页 100.00%的股权无偿划转给本公司。 2012 年 7 月 26 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 批准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 4 亿元, 发行人的实收资本经审定 达到 8 亿元,平谷区国资委持有谷财公司的 100%股权。同日,北京 市工商局平谷分局向发行人颁发注册资金变更后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 。 2013 年,公司对公司名称和公司类型进行变更,公司名

12、称由“北 京市谷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变更为“北京市谷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 公司”,公司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全民所有制)”变更为“有限责任 公司(国有独资)”。 2014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名称由“北京市谷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 公司”变更为“北京市谷财集团有限公司”。 截至 2018 年 6 月末,发行人的实收资本为 8 亿元。 (三)发行人为合法存续的主体,不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四)经适当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明股实债” 的情况;发行人的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和安置房业务运营合法合规;发 行人主要通过委托代建模式开展基础设施建设主营

13、业务, 相应的业务 模式、会计处理等均合法合规,该项业务形成的应收当地财政局的项 目回购款和委托代建款系工程背景,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发行人不存 在政府购买服务、替政府项目垫资的情形;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 发行人不存在由财政性资金直接偿还、 为地方政府及其他主体举借债 务或提供担保、以非经营性资产或瑕疵产权资产融资、以储备土地或 注入程序存在问题的土地融资、 地方政府或其部门为发行人债务提供 担保或还款承诺、以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的债 务。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征询区级财政部门意见,以上情况属实,发行 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 7 页 共 19 页 人业务经营合法合规。

14、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不会增加地方政府债务 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五)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适当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系一家在中国境内依照当时公司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具有法人 资格的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 ,历史沿革合法合规,并已经取得交 易商协会会员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业务指引第二条 规定的发行中期票据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二、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同意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有关决议: 董事会决议、 股东批 复。 经适当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董事会决议、 股东批复,上述决议的内容及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15、法规以及发行人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已取得本次发行所需取得的批 准和授权,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但根据管理办法和业务指 引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须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后方可依法实 施。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文件及有关机构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文件及有关机构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 (一)发行公告 发行人已制作北京市谷财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三期中期 票据发行公告 (以下简称“发行公告”) 。发行公告包括了以下 必要内容:重要提示;释义;本期发行基本情况;本期发行安排; 发行人和承销商等内容。 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 8 页 共 19 页 经适当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内容合法合规。 (二)募集说明书 1.北京市谷财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募集说 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关于本次发行条款的主要内容 为: 名称:北京市谷财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募集 说明书 注册金额:人民币 20 亿元 本次发行金额:人民币 5 亿元 面值:人民币 100 元 期限:3+2 年 利率确定方式:按簿记建档结果确定 发行对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 止的投资者除外) 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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