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干部召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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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乡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省委九届十一次全会精神,落实从严从实管理干部有关规定,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向惰政宣战、向惰政问责,整治干部职工不想干、不会干、不敢干的“慵懒散慢浮腐”等问题,有效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工作责任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砚山县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办法(试行)等,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按照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

2、质干部队伍,对素质能力和现实表现与履行岗位职责不适应、不胜任现职的干部,实行召回管理。第三条 召回不胜任现职的干部,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三)过责相当,惩教结合原则;(四)严格要求,依法、依纪、依规办事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乡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县财政供养的村干部和其他在职人员。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干部,实行召回管理:(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州委、县委实施办法及乡管理细则的;(二)不认真贯彻落实“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在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决策部署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3、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特别是不按乡党委、政府的决定和要求开展工作而自行其是、或是马虎应付影响工作进展的;(四)不落实请示、报告制度,未按规定向分管领导汇报相关事项和办理有关报备制度、不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对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捕风捉影、说三道四,妄议国家大政方针和玷污国家领导人形象,利用网络平台或不良文字视频传播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在单位和领导班子中拉帮结派、挑拨离间、闹不团结或在工作中搬弄是非、闹无原则纠纷,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七)不服从组织安排和工作安排,对安排的工作任务推诿扯皮、消极应付,挑肥拣瘦、拈轻怕重的,经常以“不会”、“忙不过来”、不属于“我的工作

4、”为由拒绝接受工作,或接受工作不认真对待,不按时限和质量要求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工作思路不清,进取意识不强,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贻误发展时机的;对自己负责或分管的工作业务不熟悉,一问三不知,没有可行的工作计划,无相应的工作信息、汇报材料、总结,遇关键节点工作临阵脱逃,敷衍塞责推托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九)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主观臆断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未构成违法犯罪的;执法过程中未按规定程序执行,导致工作严重失误;重大事项未走民主程序,不按要求请示报告,没有执行“四议两公开”要求,导致群众大规模上访的;(十)工作纪律涣散,年内上班无故迟到、早退3次以上、旷工1次以上的,工作时间擅自

5、脱岗、离岗、串岗,上班时间从事玩游戏、炒股票、购物、看电影、玩牌等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活动的,在工作日午间饮酒的;(十一)存在“走读风”、“赌博风”、“衙门风”、“滥办酒席风”和收送红包、购物卡等问题的;(十二)不能完成年初既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影响本单位工作大局,符合责任追究制被问责的;(十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十四)工作被上级“一票否决”或公开点名批评的;(十五)因违反纪律规定等被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批评的;(十六)因工作失误、失职、疏忽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七)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行政活动过程中滥用职权,存在吃拿卡要、不按时办结、推诿扯皮、故意刁难群众的;

6、(十八)在行政执法、司法活动中,不依法办事、执法不严,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调查处理或者应当立案而不立案,造成不良后果的;(十九)落实惠民政策缩水走样,不公开、不及时、不公正、不到位,在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落实中存在办事不公、优亲厚友的;(二十)通过弄虚作假、编造事实、隐瞒真相等行为,应付上级检查和群众投诉的;(二十一)在服务群众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在群众工作中方法简单粗暴、态度生硬冰冷等引起群众强烈反映的;(二十二)群众通过各类举报平台和信访等途径反映的问题经查实的;(二十三)在征地拆迁、移民安置、涉农利益、安全生产、食药安全、环境保护、教

7、育事业、医疗卫生等领域存在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尚未构成违法犯罪的;(二十四)对群众存在的实际困难或者反映强烈的问题应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十五)存在在其位不谋其政、慵懒慢浮混日子、因循守旧不创新、施政手段简单化、人到码头车到站等其他惰政情形的。第六条 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实施程序。1收集信息。各村、中心、站所对本单位存在的不胜任现职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对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情节较轻、未造成社会影响,认为需要预警的,进行提醒谈话;对存在问题较为突出,造成一定影响,需通过召回教育整改的,按规定提出召回意见。2提出建议。各村、中心、站所主要负责人由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提出具体意见;

8、其他人员由村、中心、站所负责人提出具体意见报挂钩分管领导。乡召回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发现和收集到的问题对所有乡管干部和工作人员提出具体意见。 3研究决定。科级干部的召回管理由县委研究决定;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和科级以下干部的召回管理由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后,提交县召回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4召回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召回不胜任工作的干部开展谈心谈话。科级干部由县委有关领导开展谈心谈话;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和科级以下干部由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是委托分管领导开展谈心谈话。谈话内容主要包括:召回对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对下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加强思想沟通解除召回对象心结,

9、放下思想包袱用心工作。召回对象如有疑异的,可向县召回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诉复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5公示召回对象。经认定的不胜任现职干部,在县电视台、县党建网、县政务网对召回对象、理由等进行公示。第七条 对不胜任现职干部,经组织认定后召回,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管理:1集中教育。存在问题较为明显,已经造成错误事实,对工作或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进行集中教育。集中教育每季度组织一次,以县委党校封闭式学习教育为主,为期25天,集中教育期间所有费用由不胜任现职干部本人承担。2跟踪管理。对进行集中教育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参与为期3个月的重点项目建设、重点中心工作或返回原岗位试工作,并对其进

10、行跟踪考察。3组织处理。违反召回相关规定在工作或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集中教育跟踪考察不合格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转岗、免职、降职、降级、待岗、辞退、解聘等方式进行组织处理。(1)转岗。对专业不对口、岗位不相适,但思想品质较好的干部,按照人岗相适、人尽其才的原则,交流到符合本人特点的岗位工作。按乡管理权限,可在全乡范围调整岗位,受转岗人员2年内不得调动。(2)免职。对于责任心不强、大局意识差、纪律涣散、群众满意度低、工作拖沓等致使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免去现任职务,调整到其他岗位工作。(3)留级降职。因领导能力差、决策水平低、工作打不开局面等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给予保留原级别,降低职务安排工作

11、。(4)降级降职。在精准扶贫、安全生产、综治维稳、招商引资等乡党委政府重点中心工作被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后,没有能力解决问题,导致该项工作停滞不前的;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畏缩不前、临阵脱逃,造成不良影响等情节的,给予降级降职。(5)待岗。违反不胜任情形有关规定,情节较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对适用集中教育、组织处理后仍然出现召回管理情形的,进行待岗处理,待岗时间3个月,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待岗期间的干部按照转岗原则自行选择新的工作单位,在待岗期间找到接收单位后,由接收单位按程序报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待岗期满后,仍未找到接收单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第八条 干部不胜任现职召回

12、管理工作实行季报制度,各村、中心、站所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上报该季度拟召回管理人员有关材料。上报材料由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乡上统一报县召回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召回管理领导小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推行召回“零报告制度”,对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确认本单位干部职工作风好,工作务实推进有力,无召回人员情况的,乡召回领导小组将对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对发现存在瞒报行为的,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召回。上报材料包括书面报告、会议纪要、召回管理人员名册、情况说明等。第九条 不服从召回管理的,予以辞退或解聘。第十条 建立党政班子、村、机关、中心站所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对被召回管理的干部职工,根据其问题和情形,综合运用行政问责、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措施,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追究到位;乡纪委要从严履行监督职能,拓宽监督渠道,从严监督干部;各单位要加强干部职工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强化干部职工日常监督管理。乡党委政府设立不胜任现职干部举报电话和信箱,受理群众的举报,举报电话:08763860024,通信地址:蚌峨乡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第十一条 对召回的干部进行跟踪管理和考察,召回形成的相关材料存入干部个人档案,作为年终考核、职务(岗位)变动等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中共蚌峨乡委员会、蚌峨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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