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加惠盛世添财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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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HYG314 1 工银安盛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工银安盛人寿加惠加惠盛世添财盛世添财两全保险(分红型)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条款 2012字第 1-161 号文呈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目录目录 感谢您 (1)选择了我们-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合同所获得的保障及 给付利益。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四条 犹豫期 第五条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责任 第七条 责任免除 第八条

2、 周年红利 第九条 终了红利 第十条 周年红利及生存现金的处理 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条款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 要求。 第十一条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 第十二条 垫交保险费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十五条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十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PHYG314 2 第二十条 未还款项的扣除 第二十一条 如实告知 第二十二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 地址的变更 第二十六

3、条 借款 第二十七条 争议处理 第三章第三章 名词释义: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 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合同。 PHYG314 3 第一章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条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加惠盛世添财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 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 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 PHYG314。 第二条第

4、二条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 30 天至 60 周岁 (2)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对于 18 周岁以上(含 18 周 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第三条第三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 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 24 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任一种终止情 况发生之日 24 时

5、为止。 第四条第四条 犹豫期犹豫期 您收到本合同后,我们给予您 10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本合同及 附加合同退还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当日起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已 收本合同全部保险费。 但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您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原件;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PHYG314 4 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所载明的主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若

6、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 为准。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六条第六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身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方式计算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 保险责任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生日当日 24 时之前身故,则我们按照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生日当日 24 时之后身故,则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

7、生存现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 3 个保险年度之日起,在每个保险年度的保险合同周年日 (3)当日 24 时仍生存, 且本合同有效的,我们将分别按保险金额的 3%给付“生存现金”予您,直至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三、贺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 10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24 时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贺寿 金”予被保险人,同时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第七条第七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一、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8、、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三、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自自本合同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2 年内年内自杀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人的除外; 四、四、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主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吸食或注射毒品 (4 4) ; 五、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5 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 6)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7 7)的机动 的机动车;车; 六、六、 战争

9、、军事战争、军事冲突冲突、暴乱或武、暴乱或武装叛乱装叛乱; PHYG314 5 七、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 2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将向未向未 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8 8) 。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八条第

10、八条 周年红利周年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单,可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的盈利分配。周年红利是不保证的。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 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根据分红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每年红利金额,并每年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以书面形式 告知本合同周年红利的金额及其计算方法,并于保险合同周年日分发予您。 分发红利当时,本合同必须有效,且您已交清上一保险年度的应交保险费。 只有当您交清第二个保险年度的保险费后,才可获得周年红利。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第九条第九条 终了红利终了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单,可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的盈利分配。终了红利是不保证的。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 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根据分红业

11、务的经营状况决定终了红利,在保单终了时进行给付。 终了红利分为三种: 1贺寿终了红利 被保险人于年满 10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24 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若本合同已确定 有终了红利可分配,我们将给付贺寿终了红利。 2理赔终了红利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从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若我们同意给付“身故保险金”且本合同已 确定有终了红利可分配,我们将给付理赔终了红利。 3退保终了红利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 从第五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 若您退保且本合同已确定有终了红利可分配, 我们将给付退保终了红利。 我们将按照完整的保险合同年度分配终了红利。 第十条第十条 周年红利及生存现金的处理周

12、年红利及生存现金的处理 PHYG314 6 周年红利及生存现金将首先用于偿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余额将按您选择的下列任一方法处理: 1现金给付。 2支付保险费:可以用于支付本合同的到期保险费。余额(如有)将以公司每年确定的累积利率以年复利 方式累积生息。 3累积生息:存放于本公司,按公司每年确定的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您要求给付时,或 被保险人身故,或本保险合同终止时,我们将一并给付积存的周年红利及生存现金。 4用于购买公司保险产品。 如果您未选择任何选项,我们将按选项 3 处理周年红利及生存现金。 PHYG314 7 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条款一般条款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

13、期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在约定的保险费到期日前 支付续期保险费。 续期保险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的,自保险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当日 24 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 (9)的, 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该保险合同欠 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垫交保险费垫交保险费 续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我们将按以下情况自动垫交其当期欠交保险费及利息 (10) : 若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红利和生存现金足以垫交当期欠交保险费及利息时, 我们将先以红利和生存现金

14、 垫交其当期欠交保险费及利息。 若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红利和生存现金不足以垫交当期欠交保险费及利息时, 我们将用本合同当时所具 有的现金价值在扣除借款、已垫交保险费及上述款项应付利息后的余额垫交其当期欠交保险费及利息,使本 合同继续有效。 若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在扣除借款、 已垫交保险费及上述款项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其 当期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时,我们将以该余额折算成承保天数,自动垫交其当期欠交保险费及利息。 若上述余额等于零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本合同若有附加合同,则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也包括附加合同当期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合同效力的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

15、约定外,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付续期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期满的当日逾宽限期仍未交付续期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期满的当日 2424 时起中止时起中止 效力。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效力。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欠交的保 险费(包括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 PHYG314 8 还

16、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我们对合同中止日我们对合同中止日 2424 时起至复效日时起至复效日 2424 时为止之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时为止之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合同合同的解除的解除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原件;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材料之日 24 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 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受到一定损失。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的; 2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时; 3被保险人生存至 10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时; 4本合同效力中止且未能按本合同第十四条办理复效的; 5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效力终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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