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种子检验检疫人员考试之第一篇种子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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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篇 基础知识,第一章 法律知识 第二章 标准计量知识 第三章 职业道德知识 第四章 种子基础知识 第五章 种子质量管理与控制知识,第一章 法律知识,第一节 种子法律知识 第二节 种子质量管理法律规定 第三节 销售 种子的质量要求 第四节 种子质量管理技术支持体系 第五节 种子质量监督与管理,第一节 种子法律知识,一、我国种子法律框架(第8页) 1、我国种子管理的法律制度: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法律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布的有关种子的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等组成。 2、具体详见种子法规汇编和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学习读本附件、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

2、。,二、种子法主要内容(11章78条) 1、种子法宗旨与适用范围(第9页,种子法第1条) 2、 种子法确立的主要制度(12个)(第1113页) 种子资源保护制度、品种审定制度和转基因品种安全评价制度、新品种保护制度、种子生产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许可制度、种子进出口审批制度、 外商投资种子企业审批管理制度、 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 种子标签真实性制度、种子检疫制度、 种子质量监督制度、种子贮备制度 3、种子法上种子与品种含义: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296页,种子法第2条) 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学特

3、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第 303页、种子法第74条第二款),4、农作物、主要农作物与非主要农作物 (1)农作物 农作物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果树(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茶树、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桑树、烟草、中药材、草类、绿肥、食用菌等作物以及橡胶等热带作物( 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2001年农业部令,第一条)。 (2)、主要农作物 、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一至二种农作物(种子法第74条(三)款)。,、农业部确定油菜、马铃薯为主要农作物。

4、(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农业部令)第二条)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以及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花生等农作物。 各省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名录见种子法规汇编第181182页 (3)非主要农作物: 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农作物,第二节 种子质量管理法律规定 一、质量管理的基本框架 二、种子企业质量责任和义务 三、指导企业建立基本质量管理规范 四、种子质量监督 五、有关法律责任,一、质量管理的基本框架(第13页) 1、种子企业是种子质量管理的主体 2、政府对种子质量实施宏观管理 3、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种子质量监督工作,二、种子

5、企业质量责任和义务(第14页) (一)、质量责任: 1、质量责任主体;(种子经营者和分装单位) 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种子法32条) 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注明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种子法34条) 2、责任:违反种子法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 责任和刑事责任(种子法41、59、62条)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

6、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种子法第41条),(二)、质量义务(书14-15) 1、生产、销售、进口的种子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 种子法 第47条规定的除外) 2、销售的种子附有种子标签 3、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包装,不能加工的除外 4、建立种子质量档案(种子法25和36条 ) 5、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出口假劣种子,第三节 销售 种子的质量要求,一、假劣种子的依据 二、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法律责任 三、种子标准 四、种子标签 五、检疫要求,一、假劣种子的依据(书16-17) (一)、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种子法46条) 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两种)

7、2、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三种)(通则作物种类,而不是种子种类) 如:用粮食冒充种子;大田用种标为原种;难销的品种标为好销的品种;海南产地标为广东生产等等。,(二)、下列种子为劣种子种子法46条(书17) 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3、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 4、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5、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举例:国家标准规定水稻种子发芽率为85%,如果标签标注发芽率为84%,则可判为劣种子;如果种子标签标注为95%,而实际为86%,则可判为劣种子;种子霉烂不能作为种用;“杂草种子”主要是指限制性的杂草种子

8、;小麦种子中含有毒麦等。,二、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法律责任(书19) (一)、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二)、行政处罚。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种子法第59条)。 种子法第41条还规定了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失的民事赔偿

9、责任。,三、种子标准 (一)、种子检验方法标准 (二)、种子质量标准 (三)、种子生产、包装及贮藏标准,(一)、种子检验方法标准 1、国家种子检验规程(GB/T3543.17-1995) ,即: GB/T 3543.1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总则 GB/T 3543.2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扦样 GB/T 3543.3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净度分析 GB/T 3543.4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发芽试验 GB/T 3543.5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 GB/T 3543.6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水分测定 GB/T 3543.7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其他项目检验 2、农业行业标准

10、NY/T 324-1997 蚕桑一代杂交种检验规定 NY/T 449-2001 玉米种子纯度盐溶蛋白电泳鉴定方法,(二)、种子质量标准(书17) 1、生产、销售、进口的种子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 种子法 第46、51条),“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是指强制性标准,不包括推荐性标准。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是国家或地方对重要的销售种子明确规定的最低的种用标准,也 是种子生产商可以依此作为确定其种子进入营销系统的必要条件之一。 2、低于种用标准的特殊规定( 种子法 第47条)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

11、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种子质量标准表述内容包括质量特性、质量特性值和检验方法。,4、种子标签的质量指标与国家种用标准的性质、使用范围异同及关系 性质: 种子标签:标签标注的质量指标是生产商承诺的结果 种用标准是强制标准,必须遵守 相同点: 二者都是判定种子质量的依据,判定是否为劣种子的依据 不同点及关系: 标签的使用范围广,是所有销售的种子,种用标准涉及的是重要的销售种子 国家实行的是标签真实性制度与种用标准制度相结合,种子生产商可以按种用标准,也可以按承诺指标进行标注,标注指标不能低于国家的种用标准 种子质量高于种用标准,但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12、仍是劣种子。,5、现行的种子质量标准(书上18页,以通则附录为准) 、国家标准 GB16715.1-1996 瓜菜作物种子 瓜类(西瓜、冬瓜)(书上漏掉)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省2006年批准,最近才出版的四个地方蔬菜质量标准,DB44/T 362,363,364,365-2006,苦瓜、有棱丝瓜、白瓜及节瓜及种子) 、企业标准 目前国家和地方出台的种子质量标准还不多,大多要企业自己承诺标准,尤其是非主要农作物的标准更少。 质量指标是指生产商承诺的质量指标,按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指标标注。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某些作物种子质量有其他指标要求的,应当加注。(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

13、8条),(三)、种子生产、包装及贮藏标准 国家标准 1、种子生产标准,目前出台了几个原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GB/T 17315-1998 玉米杂交种繁育制种技术操作规程 GB/T 17316-1998 水稻原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GB/T 17317-1998 小麦原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 大豆、高粱、棉花等 ) GB 15671-1995 主要农作物包衣种子技术条件 GB/T 7414-1987 主要农作物包装 GB/T 7415-1987 主要农作物贮藏 行业标准 NY/T 5-1982 马铃薯种薯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NY/T 603-2002 甘蓝型、芥菜型双低常规油菜种子繁育技术规程 N

14、Y/T 611-2002 农作物种子定量包装,四、 种子标签标注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 204642006(2006年11月1日实施)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2001年农业部第49号令) (一)、种子标签标注的含义与原则 (二)、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与规范 (三)、种子标签标注的制作要求与使用 (四)、种子标签标注使用时几个注意问题(常错误) (五)、法律责任,(,(一)、种子标签标注的含义与原则 1、种子标签标注的含义(第19页及通则第1页) 标签标注:标注内容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 注1、 注2 种子法(74条)和种子标签管理办法(3条):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或为经营可以不包装

15、销售种子所提供印刷品的一切文字说明和特定图案。,2、种子标签标注的原则(书20及通则第3页) 、真实原则 种子标签标注内容应当真实有效,与销售的农作物商品种子相符。 、合法原则 种子标签标注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满足相应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规范原则 种子标签标注内容应当准确、科学、规范,要符合通则和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些重要的规范要掌握 在实际工作中,应会将后面学的规定应用在这些原则里,(二)、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与规范(第20页) 1、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以通则内容为准) 详细见:通则第37页 5 标注内容 标签管理办法35条 、商品种子要标注的项目(办法) 作

16、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 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进口商名称及商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通则第37页 5 标注内容:5.1应标注的内容;5.2应加注内容;5.3宜加注内容,、特殊情况的加注项目(具体见通则,书上第20页,比较简单)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号和审定编号, 通则5.2.1 ; 混合种子:标“混合种子”,具体标注内容见通则5.2.6 ; 药剂处理种子:具体标注内容见通则5.2.4 转基因种子:标“转基因”,转基因成分,转基因生物安全批准证书编号,措施等等,具体标注内容见通则5.2.3; 进口种子:进口商、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书编号和进口种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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