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的违宪审查制度与宪法裁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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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波兰的违宪审查制度与宪法裁判所*一、 历史二战之前,波兰并未建立宪法审查体系。深受法兰西第三共和国 影响 而制定的1921年宪法和其后的1935年宪法都否定了一般法院和行政法院1审查议会立法(Statute)的权力,也未规定建立一个独立的宪法法院来进行这种审查。二战以后,苏联中央集权模式在波兰得到全面推广,因为强调议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建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或者裁判所而对 法律 进行审查的努力受阻。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在波兰的学界才第一次出现了支持建立宪法审

2、查体系的呼声。其后,1982年3月26日制定的宪法修正案中确立了两个新的司法机关:国家裁判所(theTribunalofState)和宪法裁判所。2但是,宪法裁判所法案在经过3年的激烈争论后才于1985年4月29日得到批准,反对者主要认为建立宪法裁判所同“ 社会 主义宪政”之间相冲突。可以想象,在这样的背景下通过的宪法裁判所法案实际是一个妥协的产物,因而宪法裁判所的地位和权利受到了一系列的限制。其中最重要的一项限制是:宪法裁判所对于议会立法的合宪性与否的审查决定只具有有限的终决力,议会可以通过一个2/3多数的决议来推翻它。这样,实际上对议会立法的宪法审查的最终决定权还是掌握在了议会的手中。尽管

3、如此,在实践中,宪法裁判所从建立的开始起,便获得了较为独立的地位,并且作出了许多耐人寻味的判决,尤其是就议会立法和其他法规之间的关系而引发的案件所作出的裁判。1989年,波兰的政府体系转型,但很有趣的是波兰宪法的重大修改并未对宪法裁判所产生任何影响,SEJM波兰的众议院3仍然持有了推翻宪法裁判所就议会立法的和宪性 问题 作出的判决的权力。但是,这样的限制并未影响宪法裁判所在通过其判例确定政府体系的新原则平等原则和依法而治的民主之国上不断地作出努力。宪法裁判所开始在国家 政治 制度的转型和 发展 进程中扮演一个看得见的角色,它也证明其无论是在政界还是学界都能够建立声望和得到承认。1997年4月2

4、日起草的、5月在全民公决4中得到通过、并于同年10月17日正式生效的新宪法最终赋予了宪法裁判所一种等同于宪法法院的权限。5相应的,新的宪法裁判所法案1997年8月1日制定,几乎与新宪法同时得到批准。二、宪法裁判所在政府体系中的地位和组织结构宪法裁判所是由宪法认定的独立的国家司法机构。宪法(下文若没有特别说明即指1997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司法权6由法院和裁判所行使”;宪法第173条在规定司法体系的基本地位时进一步明确了“法院和宪法裁判所组成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并且独立于国家权力的其他部分”。7可见,宪法裁判所是与法院系统并列的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关之一,是司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宪法裁判所具

5、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这种独立性的表现之一是其拥有自治权。裁判所有自己一套内部的工作程序和关于裁判所办公室8的组织章程;裁判所法官只对裁判所负有纪律上的责任,法官任职结束必须以裁判所决议的形式通过;裁判所的预算草案由裁判所主席起草,直接交由议会纳入国家财政预算;裁判所主席对裁判所办公室人员的设置和任免有决定权。宪法裁判所设有15名法官,包括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法官由众议院任命,任期9年。50名以上的众议院议员或众议院主席团可以提名法官候选人。候选人必须具备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法官的任职资格。这就意味着除了完成充分的法律 学习 和通过相关的 考试 以外,候选人需有10年以上的法律职业生涯。但是法律教

6、授可不受这个条件的限制。实际上,从宪法裁判所设立之初起,法律教授就是宪法裁判所法官的主要组成人员:1985年至1998年任命的35名裁判所法官中有23人是法律教授。候选人在有多数议员参加的众议院会议上获得绝对多数的票数,即可成为裁判所法官。法官的提名和当选过程不免让人产生议会中的多数派可以控制法官选举的疑问。但议会中左右派力量的平衡也同样可以保证法官构成上的平衡。在任何情形下,独立性原则和法律教授占大多数这一构成上的特点能够最大限度地消除法官之间的这种差异。裁判所主席和副主席由法官大会9选举产生,由波兰总统任命。宪法裁判所独立性原则也表现在法官个人的独立性上。依照宪195条1款的规定,宪法裁判

7、所法官是独立的,法官行使职权仅服从于宪法。法官独立性的两个基本保障是:每个法官只能有一届任期10。法官任期结束后有权继续担任上任法官之前的职务或获得一个与前职务相当的职务法官在任期内被要求提前结束任职必须是基于以下四种情形之一:a.法官的辞职;b.法官被一医疗机构认定为因残疾、疾病或身体虚弱而永久性地丧失担任法官的能力;c.被一生效的法院判决确定为刑事犯罪;d.被纪律法庭判决革去法官职位。如果出现以上情形,裁判所法官大会以决议的形式通过后,法官的任职才正式结束。三、职权根据宪法,裁判所享有以下四个方面的职权:1审查法律规范(包括抽象和具体审查,事前和事后审查宪法180条1-3款,122条3-4

8、款,133条2款,详细 内容 见本文第四部分),进行法律规范审查的一个特殊程序是受理宪法诉讼。2处理宪法认定的中央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3裁定政党目标和政党活动是否符合宪法。4认定总统是否暂时失去任职能力11。值得注意的是,宪法裁判所没有被赋予以下四种权力:1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垂直权限争议的权力。这一权力在一个单一制国家中被认为并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中央对地方具有宪法上的领导权。而且,地方政府在法律规范的抽象审查程序下有机会向宪法裁判所提起诉讼。2判定选举和全民公决是否有效这一权力由最高法院行使。3判定享有国家最高职位的官员们的法律责任这一权力由独立的国家裁判所行使。4对法律进行有普遍约束力

9、的解释这一权力在1989宪法中曾被赋予了宪法裁判所,并且在实际中得到很积极的运用,但同时也引发了较多的争议。四、对法律规范的审查在宪法裁判所四个方面的职权中,对法律规范的审查是其最基本的职能。审查对象宪法188条确定了对三种法律规范的审查:议会立法、国际条约和中央国家机关颁布的其他法律。宪法79条1款和190条将它们合称为:“规范性法律”。1议会立法议会立法指所有由议会制定的法律。除了一般性的这类法律之外,它还包括:a.预算法案。预算法案的附件,用于明确某个领域收支的界限,只要其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也在审查的范围内。b.批准国际条约的法律。这里的审查不仅针对该批准法律的内容,而且还包括被批准的

10、国际条约的合宪性审查。修改宪法的法律是否也在审查的范围之内,这一点不是很明确,到 目前 为止也未出现这样的案例。但是,宪法235条规定了修改宪法的程序,因而违反这一规定而指定的修改宪法的法律仍可能被提交至裁判所进行审查。但对该项法律的实质性审查标准尚难以想象,因为波兰宪法并未像法国宪法一样区别宪法条文的效力12。具有同议会立法同等效力的其他法令也属于裁判所的审查范围。1997宪法只规定了战争期间总统颁布的法令具有这种效力13。但是1989年之前颁布的许多具有议会法律效力的法令仍保留在法律体系之内,因此它们都可以成为宪法裁判所审查的对象。对议会立法合宪性审查的权力仅属于宪法裁判所。其他法院没有这

11、个权力,但可以向裁判所提交他们认为合宪性存在疑问的议会立法。2国际条约1997宪法首次将国际条约纳入裁判所的审查范围。在此之前,对于国际条约的审查是通过审查批准该国际条约的法律这一间接途径而进行的。现在各种类型的条约,无论是以制定法律的形式而批准的还是不需要以立法形式批准的14,都可以由宪法裁判所进行合宪性审查。但不同类型的条约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因而审查的范围也有所不同。对以立法形式而批准的国际条约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权利也仅属于宪法裁判所。3中央国家机关颁布的其他法律从司法实践来看,属于宪法裁判所审查范围的这部分法律名称和形式可以各异,但在内容上必须具有抽象性和一般性,即应具有法律规

12、范的特征。对中央国家机关颁布的其他法律的审查权并不仅仅属于宪法裁判所,一般法院和行政法院实际也享有这一权力。它们可以在审判中拒绝适用他们认为违反宪法、国际条约或议会立法的其他法律。审查内容1997宪法裁判所法案确立了三项审查内容:1实质审查法律规范是否违背宪法和较高层级的法律规范的规定、是否违法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否违背宪法的基本精神;2程序审查法律规范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值得一提的是,1985宪法裁判所法案规定的进行程序审查的标准仅仅是议会立法中的程序规定(prescribedbystatute)。1997法案将这一标准扩大,用的是“法定程序”的表述,因而把机构的内部规定也包括在内。3权限审

13、查制定法律规范的机关是否是有权机关。这一点在审查法律的实施细则的时候尤为重要。1审查标准提交审查的法律规范依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而适用不同的审查标准。在波兰的法律体系中,宪法位于第一等级,是最高法。16分列第二和第三等级的是法律批准的国际条约和议会立法。17处于下一个等级的是其他的法律规范,这一等级又可以区分具有普遍效力的执行规则和只在上下级系统内有效的法令。1与以上法律体系相对应,审查的标准是:法律批准的条约须符合宪法,议会立法须符合宪法和法律批准的条约,其他法律规范须符合宪法、法律批准的条约和议会立法。应当注意,裁判所没有被赋予审查同一等级的法律之间一致性的权力。宪法是所有审查的基础。当以

14、宪法作为审查标准时,裁判所依据的不仅是宪法中的明确条文,而且还包括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却由条文所蕴涵和反映的原则、价值。1989宪法中规定“国家是依法而治的民主之国”,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被认为是一系列更具体的规定和原则的集合体。因而,很多新内容依据这一条文被发掘,从禁止法律的溯及既往到生存权和保护个人隐私。如果说1997年之前,运用这一创造性 方法 的理由是年代久远的宪法必须适应新的社会生活实际的话,那么当面对1997新宪法一方面纳入了以前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原则和规则,另一方面也体现了追求民主的立法者的立法意愿,是否还能运用这一方法?完全以平等原则和这一条文为依据的判决的出现给了我们肯定的答案。但

15、是,目前裁判所尽可能地以权利和自由的具体规定进行判决。另外,宪法31条的规定19在裁判所的审判中,特别是在有关财产方面的案件上,运用得很普遍。目前为止,国际条约还不能作为独立的审查标准。尽管在裁判所的判决中,国际条约特别是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权利公约及人权法案被频繁地引用,但都是作为补充的理由。现在情况正在发生很大的变化,判定议会立法违反国际条约的判决已经出现,但据此作出一般性结论,还为时过早。议会立法构成对其他法律规范进行审查的标准。当然,直接挑战其他法律规范的合宪性也是被允许的。司法实践中认定:违反议会立法的其他法律规范同时也构成违宪。事前审查事前审查是指法律规范生效之前的审查。与事后审查相比,在宪法裁判所法律规范的审查体系中,事前审查只是一个例外。提起事前审查程序的权力仅被赋予了总统,而且审查的对象仅仅针对已由议会批准提交总统签署的议会立法20和交由总统批准的国际条约21。根据波兰宪法规定,任何议会立法交由总统批准签署之后才能生效。总统可以行使否决权,将提交的法律退回众议院要求重新考虑进行修订。众议院3/5多数通过的决议可以推翻总统的此项否决权。另外,总统若认为该项议会立法违宪,可以将其提交至裁判所进行审查。审查可针对这个法律,也可以是法律中的某些具体条文。裁判所的审查只能在总统提出审查的范围内进行。若总统撤回审查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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