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设计思路之检讨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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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民法设计思路之检讨摘要当前,我国大陆地区正在制定自己的民法,如何设计民法体系结构却至今尚未定论。虽然自民国以来,我们已经确立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即在制定民法的基础上,对于原商法内容纳入不了民法的,则另行制定了商事单行法。然而,从该体例中的民法设计思路来看,其仍然没有摆脱传统民法所确立的以自然人为本位的观念。面对法人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日益处于支配的地位,通过对近世主要国家民法设计思路分析后,笔者认为,我国大陆地区在设计自己的民法体系结构时,应重新审视以往所坚

2、持的思路,将法人为本位的观念融入进来,形成一部实质上由单行法构成的民法,使民法、商法能够真正地融合起来。关键词民商合一,自然人本位,法人本位,民事单行法目前,我国民法学界正在热衷于民法的制定,对于如何设计民法,却是见仁见智、众说纷纭。但是,各种观点并没有突破严格说来仅包括人法、家庭法、继承法、物权法、债权法所组成1的规范自然人之法律关系的民法典。2随着社产力的发展和分工的深化,生产社会化,商品化程度的提高,以自然人为主体的社会已经和正在被以各种组织或团体所取代,3也就是说法人在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愈来愈重要的前提下,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法,为什么其设计思路仍然固守在以自然人为

3、本位的层面上?基于此,本文从属于人法中法人的角度出发,反思我国已定型的民法设计思路,从而提出了自己的设计思路,以求教于同仁。一、近世主要国家民法设计思路之分析法国路易十四时期,颁布了商事条例和海事条例,其中的商事条例主要包括商业性质、商人、商业薄记、合伙、票据、破产和商事仲裁等内容。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基于统一立法的需要,立法者准备制定民法。尤其注意的是,鉴于已存在的零散的商事法已经规定了商事团体,加之,当时的城市平民和农民对以往商事团体的仇视态度以及受罗马法在次发达的商品经济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以自然人为本位观念的影响,于是,民法的起草者在民事主体方面只好规定个人,对商事团体或组织的调整只

4、好留给商法。颁布民法典后,1807年,在上述路易十四时期施行的两个商事条例的基础上,又颁布了法国商法典,法国商法典共四编,其中第一编通则,包括了商人、商业账薄、公司、商业交易所及票据经纪人、行纪、买卖、汇票、本票及时效等内容。可见,法国所构建的以自然人本位的民法模式,并不是理性的要求,社会经济发展的真正要求,而是资产阶级革命斗争的需要所致,为资产阶级向其他阶层妥协的结果。实际上,除了上述特定革命形势对法国民法设计思路影响以外,法国当时所盛行的个人主义思想对其也产生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启蒙思想家、理性主义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孟德斯鸠认为,人类在一切公民间的关系上也有关系,这就是民法。4将民法的调整范

5、围限定在所有的公民之间。凡是涉及调整契约、继承、婚姻和由此产生的一切财产关系,都应该由民法调整。另一位主要代表人物卢梭亦认为民法主要调整国家各个成员之间的法律,以及成员对整个共同体的关系,同时,他又强调在民法中,要使每个公民对于其他一切公民都处于完全独立的地位。5两位启蒙思想家关于民法为调整自然人之间的法律理论学说,以及在论述民法时所蕴含的个人为社会的主体,个人为一社会的出发点,个人生活为社会生活总画面的个人主义思想,使法国在革命时期产生了法律领域内的两个主体即国家和个人,国家在公法范围内活动,个人在私法领域内行事,个人为经济活动的基本主体等以自然人为本位的观念。6这些观念的直接后果就是法国民

6、法的起草者在起草民法时皆熟视无睹社会生活中大量地社会团体的存在,径行设计了自然人为本位的民法。中世纪的德国,各邦的法律并没有统一。19世纪初叶,德意志各邦成立了德意志联邦,然而当时的同盟并无统一的立法权,苦于当时的迫切需要,同盟只好共同议定各邦急需的票据法,且于1847年底,草拟了德意志普通票据法。德意志联邦会议于1856年决定接管统一商法的工作,决定编纂德意志普通商法。联邦会议设立了一个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几乎包括了所有德意志邦国的代表。1861年,该委员会向联邦会议提交了德意志统一商法典草案,在联邦会议的提议下,大部分邦国的政府将其公布为自己的邦法。1860年,由普鲁士领导的北德意志联邦成

7、立,联邦议会因联邦宪法之故,遂有商法、汇兑法、刑法、诉讼法等统一的立法权。但民法则身份、亲族、相续、财产等法,因各地之法规惯例不同,不能用划一的规定,故联邦议会之立法,惟限于民法中之债权法。7于是,原先已经存在的德意志票据法、德意志统一商法典径直在北德意志联邦范围内施行。1871年,德意志帝国成立后,德意志统一商法典几乎在未加修订的情况下,在整个帝国范围内生效。在进行民法编纂时下,为了与之协调,帝国议会遂在已经实施的德意志统一商法典的基础上修改,形成了现在的德国商法典。前后两部商法分别在内容的设置上,规定了公司、合伙等社会组织。在制定统一民法的过程中,起草者受潘德克顿法学影响,把通过往日抽象化

8、而形成的一段规范归纳在一起,设定了第一编总则。在设计总则编的内容过程中,又依据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法律行为三位一体的顺序编订了其内容。须明确的是,总则中有关主体的设置方面,德国民法最大的贡献就是创设法人制度。当然,民法中出现法人制度决不是偶然的,而是由当时德国所处历史现状所决定的。当时的德国已处于工业社会,无论在政治舞台上,还是在经济舞台上起主导作用是社会组织,而非独立的个人,个人要想取得最佳利益,须积极参加社会组织,凭借社会组织的力量来实现个人的目的,所以,整个社会的利益割据是由社会组织所构成的。虽然,德国民法一反常态,与众不同的设计了总则编,且在该编中又首创了法人制度。不过,其所设计的

9、法人制度仅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其具体的规则,须参照其他特别法而定,也就是说,在民法总则中设计法人制度是为了从逻辑达到体系化、完美化,仅仅是使总则中的秉承的法律关系主客体要素趋向完善。因此,从本质上来说,民法的起草者并没有否定以往民法所持的一贯设计思路,仍坚持以自然人为本位的观念。作为首创民商合一模式的瑞士联邦于1881年制定瑞士债务法典,随后瑞士又开始酝酿制定民法典。1907年,瑞士联邦议院最终通过了民法典草案,定于1912年1月1日起实施。与此同时,联邦开始债法典的修改及将其并入民法典的工作。1904年,欧根?胡贝尔教授负责制定了债法典的草案,拟将其作为民法典中第五编,但草案并没有涉及到公司

10、法、汇票法等商法问题,这些问题拟交由单行法来处理。草案提交联邦议会后,鉴于民法草案已经通过,为了便于让其一同实施,议会仅要求对旧的债法典的前551条进行修改,而以后的有关公司、商事登记、有价证券等商法内容的条文修改推后进行。欧根?胡贝尔听取了上述意见,重新修改了草案,1911年该法案通过,定于1912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时实施。值得注意的是1912年瑞士债法典实施时,其内容包括了现代债法的一般规定即契约法的一般规定,侵权法、 不当得利法和各种契约之债,并没有包含现在商法部分。对于旧债法典的其他部分的修改,欧根?胡贝尔自1911年就开始着手这些部分的修改。1916年他向联邦提交了商事公司法草案,

11、但令人遗憾的是1923年,他却决定放弃此项工作。8随后,联邦决定授权另一位债法典的前起草委员亚瑟?霍夫曼教授重新工作。此人对原债法典的24章至33章进行了修改,联邦议会最终于1932年通过该草案,又将其正式并入了债法典。9由此,形成了五编制的瑞士民法即人法、亲属法、继承法、物权法、债务法、其中的债务法由总则、各种契约关系、公司和合作社、商业登记、商号和商业帐本以及有价证券五部分组成。在人法编中,起草者又采纳了德国民法所首创的法人制度,将各类法人的一般规则设计其中。就整个民法的逻辑体系而言,瑞士民法较法、德两国民法所确定的结构而言,更趋向于哲学方面的主体与客体方面的关系,符合人们的正常思维过程。

12、然而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在第五编债务法中,立法者把属于人法方面的公司与合作社、商业登记和商业帐薄内容纳入其中,不仅造成法典的体系上下之间极不协调,而且将公司与合作社法作为“债务”也极不妥当,毕竟公司法和合作社法具有法人法的特征。实际上,就瑞士民法所确立的体系以及规定的详细内容来看,其仍没有摆脱罗马法所确立的自然人为本位的观念,虽然其已将法人与自然人并列为人法的内容,但紧随其后的亲属法,继承法规定的客观事实足以表明此点。1938年,荷兰以法国民法典和商法典为蓝本,制定了自己的民法典和商法典。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许多方面民法典和商法典已经过时,加之,荷兰不仅撤消了商事特别法典,而且废除了商人与非商人

13、之间的几乎所有差别,10因此,需要制定一部民法、商法融为一体的法典。1947年至1992年荷兰又起草了一部特别的民法典。法典由十部分组成,即自然人和家庭法、法人法、继承法、物和物权、债法总则、特殊合同、运输法、智力成果、国际私法。法典所设计的自然人和家庭法包括婚姻财产法,法人法具体包括法人通则、社团、公司、基金会法律制度,其主要采纳了原来商法典所规定的企业登记、合伙等内容。与瑞士民法典相比,荷兰民法典所采取的民商合一的态度中兼顾自然人本位和法人本位的观念,使两者在民法典中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形式统一的民事主体制度。但是,属于自然人法的法律规范与属于法人法的法律规范相比,属于自然人法的法律规范较少

14、,所以容易设计制定,属于法人法的法律规范较多,尽管法典已在第二编中加以规定,却不能穷尽所有的法人法律规范,仍有不少需要单行法规制。意大利统一后于1865年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了自己的民法典。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许多方面的问题,在既有的法典模式中,无法解决,立法者只好借助法典以外的特别立法的模式加以解决。1923年设立的改革委员会在1930年至1936年期间提出了一部四篇构成的新民法典。该民法典由四部分组成,即人法与家庭法,继承法、物法、债和契约法。11受当时瑞士民法典的影响,1939年底,立法者选择了民商合一的思路,作出将原来的设计民法典的内容增加商法的内容,不仅在原债篇的基础上,增加了

15、新的契约类型,而且也设计了劳动编和权利保护编,其中的劳动编就是关于团体与个人的劳动法,还包括人合和资合公司法、商号法和商标法、专利法、竞争法和卡特尔法等方面的内容。由此形成的六编制的意大利民法典,且于1942年4月21日生效。意大利民法典关于法人的规定具体分归在人与家庭法、劳动两编中,也就是说在人与家庭中的第二章中规定法人通则,劳动编中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中分别规定了农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同时又在第五章、第六章中又规定了公司、合伙、合作社和保险合作社。实际上,从法典的规定来看,立法者已经意识到法人编为人法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将法人设计在人与家庭之中,却不尽合理。毕竟该编主要是为自然人而设计,而

16、且所规定的内容仅涉及到法人的一般规则,对于公司、合伙、合作社等具体类型却又设计在劳动编中。因此,尽管意大利民法典采取上述设计思路,与其他坚持民商合一的国家一样,不能穷尽所有的法人类型,对合伙和一些特别的法人仍需要特别立法。与瑞士民法一样,意大利民法设计的体系,各部分的逻辑体系性不是很强,仅仅是基于一部法典的需求,而把原商法的内容纳入民法典之中。加拿大的魁北克地区最初为法国的殖民地,1886年依法国民法典和商法典为模范而制定出了自己的民法典即魁北克民法典即将其设定为四编,前三编与法国民法典的体例一致,第四编则为商法的内容,从而形成了民商合一的最初形式。二十世纪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普通法对其的影响,人们逐渐意识到,已有的魁北克民法典已过时,应该依民法法律传统为基础,制定一部新的民法典。于是,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魁北克着手起草一部新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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