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原则及物权的优先效力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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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民法基本原则及物权的优先效力适用研究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的根本,是市民社会生活中的应用及其广泛、具有广大的适用效力的的基本准则。结合物权的优先效力,对我国民法基本原则重新进行审视,完善我国的民法基本原则,让物权的优先效力向科学和规范的方向发展,物权是所有人进行支配使用其所有物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也就是物权的优先权。主要的优先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理论问题在中国的法系立法中,立法首先是确定立法的基本原则,因为中

2、国的法系是成文法,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漏洞和局限性,有着落后于时代和不全面性。立法者不可能对一切突发情况都有预知能力,并为之设定完整的立法以及规定,即使立法者尽力,恪尽职守,仍会在实际中出现疏漏的地方,因此,法律是需要不断完善的。所以基本原则的作用就是在社会与法律规范起一定的协调作用。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设定的依据,民法中的很多规定都是从基本原则衍生来的。民事活动的各个领域是民法适用的范围,其相关规定在所有民法条款中都有体现。以下是对其基本原则功能的介绍:1.民事立法以民法基本原则为蓝本。民法的基本原则浓缩了民法的价值理念,民事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忠于民法的价值理念,不能脱离民法的价值轨道,民法价

3、值的抽象性对其表现形式起决定作用,因而,民法基本原则成为其指导和基本准则。2.民法基本原则为民事活动进行提供了保证。民法基本原则保障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制约和限制对其权利的滥用。同时,它又能够协调各种权利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使个体权利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得到缓和。3.是不断完善法律中的不足以及缺漏的基本准则。弹性空间和包容性是民法基本原则具备的特点,当现行法律无法适应社会的急剧变化时,此种弹性空间和包容性便可以对民事主体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保障作用,并是对法律的一定指导和补充规则。二、对物权优先效力的理解对于物权的效力究竟存在于哪些方面,具体内容究竟有哪些,一直是一个备受广大学者和立法者

4、争议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持二效力说的学者认为物权有优先权效力和物上请求权效力这两种效力。二是一些学者认为持物权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以及物上请求权效力这三种效力等等观点,其中专家学者对物权的优先效力是已经达成共识了的,仅对物权的优先效力还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观点是物权的优先效力仅仅存在于物权和物权之间,像物权和债权就没有优先效力,有的认为物权和债权之间物权有优先效力,还有一些学者专家则认为物权优先效力包括物权之间的优先和物权优先于债权。三、物权相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物权效力优先于债权这是无可争议的。物权相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因为某一标的物,物权和债权而产生关联时,不论债权和物

5、权的种类如何和成立的时间的先后,所有物权均的效力均优先于债权。持物权优先于债权主要坚持一下几点: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债权的标的物上如果有物权的存在时,不管是何种形式的债权或成立时间的先或在后,物权均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所有权人具有物权中的“取回权”;对于共有物,财产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2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特定物虽然是债权给付的部分内容,无论用益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定限物权的效力都是优先于债权的。3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同样在同一标的物上,担保物权和债权共同存在的情况下,在受偿或补偿的时候,无论担保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它都优先于债权。在一般情况下,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责任人,是可就担保物

6、优先于一般债权的效力,接受清偿的,这就是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其次,基于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在债务人破产场合,担保物权人可以不完全依照破产程序,将此直接作为破产人的特有财产,享受个别优先受偿的权利,这就是所谓的别除权。对质权人和留置权人来说,于其标的所有物,若受第三方债权人的强制执行请求,可以本着物权有优先效力的特点,要求将之排除。4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主要表现是优先购买权的承认。物权性的权利决定了其优先购买权。主要指的是,当财产所有人对他的财产进行出卖时,于该项财产所有权人在物权上有关联的特定人,在出于同等购买条件下的人,将对该项财产拥有优先于他人的购买权。比如出卖人将出卖物发出而买受人并未收

7、到,在没有付款的情况下已经破产,那么出卖人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并将出卖物取回。四、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物权效力的强弱是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判断标准,效力较强的物权对较弱效力的物权进行排斥、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物权能够得以实现。物权的本质并不是单纯人对物支配关系,而是在这个支配的过程中权利主体和抗义务主体的社会关系,以达到保障物权的最终目的,使物的利用价值得和物权的优先效力得到充分实现。因此,物权人为了将物的使用价值和实现价值扩大到最大化,在法律的范围之内,排除他人随物权的干涉将是物权人的前提。可见,物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质,因而物权也被称作绝对权,这正是物权的根本属性。由于物权的排他性特点,造成了独个

8、物与多个物权人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与冲突,这种冲突可能是处于利益或者支配。在独个物上存在不止一个物权,而物权人也是多个组成,这就在利益与支配意志上难以协调,从而会引起一定的冲突与矛盾。这种冲突一旦出现,就需要采取法律手段加以解决,否则必将引起物权方面法规的混乱。而对物权间的物权优先效力,在原则上给予肯定和支持是解决物权纠纷问题的有效途径。五、结语所谓物权优先是指对物行使支配权利时,对债权人和不特定的人来说,物权人享有对物行使支配的优先权。所以,物权优先的前提是权利人和非权利人的比较,并不是物权客体和分别享有权利人之间的比较。其中区别主要在于权力与非权力之间的相对性,而不是权利和权利之间的比较。对物来说,只有物权并没有其他附加权利,而当人在对物进行支配使用的时候,物权人就成为了支配权利的唯一主体,权利人较非权力人具有优先权这是必然的。优先是针对于权利来说的,是对物的有效的最好明确的保护。参考文献:1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2江平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3章礼强民法基本原则价值和本位新思考池州师专学报XX(6)4张卫平证明标准构建的乌托邦法学研究XX(4)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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