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学习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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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在座各位学习! 向在座各位致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实用知识培训课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学习辅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 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至第八条)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至第十八条)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至第

2、四十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至第八条),立法的目的,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 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 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 产安全事故,,立法的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 例。,适用范围,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 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 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 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 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 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 (二)重大事故; (三)较大事故; (四)一般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 以上 ”包括本数,下 同)死亡,或

3、者100人以上重伤 (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事故;,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 上30人以下(“以下”不包括本 数,下同)死亡,或者50人以 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 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的事故;,较大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 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 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 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事故;,一般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 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 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 经济损失的事故。,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4、制 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事故报告,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 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 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 或者瞒报。,迟报,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 限的,属于迟报;,漏报,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 者事故发生的 时间、地 点、类 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 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谎报,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 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 于谎报;,事故调查处理,事故 调查处理 应当 坚持实事求 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 查清 事故经过、事故原因 和 事故损 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 事故责

5、任者依法追究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 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 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 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 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 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条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的 职责,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 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 查处理工作的效率。,工会的权利,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 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 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 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

6、 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 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 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 到举报的 部门 应当 依法 及时处 理。,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九条至第十八条),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的 事故报告责任,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 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 单位负责人报告;,发生事故单位负责人的 事故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应当于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的 事故报告的规定,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 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有关部

7、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事故报告责任,1.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 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 知 公安机关、劳动保障 行政部 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事故报告责任( 续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 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 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事故报告责任(续),(三)一般事故

8、上报至设区 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事故报告责任(续),2.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3.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 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 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 立即报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事故报告责任(续),4.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 故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上报事故

9、的时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 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 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报告事故应当包括的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 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报告事故应当包括的内容(续),(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 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 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 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 补报的规定,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 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 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 补报

10、的规定(续),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 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 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 时补报。,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 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 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 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 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 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 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的责任,事故发生后

11、,有关单位和人 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 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 相关证据。,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的责任,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 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 事故 现场 物件的,应当 做出标 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 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 证。,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的责任,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 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 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 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 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事故报告和举报的受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 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 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

12、 和举报。,第三章 事故调查,(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的 事故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 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 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的事故调查,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 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较大事故的事故调查,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 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一般事故的事故调查,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 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 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 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 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 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的 事故调查,未造成 人员伤亡的 一般 事 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

13、托事 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 调查。,由上级人民政府调查的事故,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 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 查的事故。,由上级人民政府调查的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 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 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 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 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 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异地发生的事故的 事故调查,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 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 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 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 加。,组成事故调查组应当遵循的原则,事故调

14、查组的组成应当遵 循精简、效能的原则。,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 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 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 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续),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 家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成员,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 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 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 系。,事故调查组成员,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 工作中 应当 诚信公正、恪尽职 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 守事故调查的秘密。,事故调查组成员,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 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

15、自发布有 关事故的信息。,事故调查组组长,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 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主持,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 查组的工作。,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 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 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 责任;,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续),(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 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 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续),(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 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 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事故调查组的权利,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 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 并要

16、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有关单位和个人 接受事故调查的责任,事故调查组向有关单位和个 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 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时,有 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接受事故调查的责任,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 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 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 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的技术鉴定,事故调查中 需要 进行 技术鉴定 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 定资质的 单位 进行 技术鉴定。必要 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 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 入事故调查期限。,事故调查的时限,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 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 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 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 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 日。,对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1.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调查报告 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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