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行考评法院方法及思想的思考与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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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对现行考评法院方法及思想的思考与检讨我国法官队伍的素质,尤其是法律专业素质的状况至今不容乐观,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事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专家型、学者型法官仍然存在较大的距离。造成这一落后现状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考评法官的方法及思想观念的落后,未能发挥考评应有的效果与实现考评的目的-最大限度地激励法官对司法裁判工作努力追求卓越。在走向法治化的进程中,我国的法官无论在司法理念,还是专业素质上都应当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因此需要有一套能够满足于上述要求的考评

2、方法,以促进我国法官队伍迈向现代化高素质的进程,早日造就出一大批专家型、学者型法官。一、对现行考评法官方法之目的的思考理论上讲,现行考评法官方法的宗旨在于激励和弘扬优秀的、先进的法官。但是从考评的过程看,事实上考评的目的是不甚明朗的,没有真正起到促进法官队伍素质提高的作用,尤其在道德操守和法律专业素养方面所起到的作用甚微。出现于山西的“三盲”院长即为著例。良好的道德操守乃是形成法官的社会良知和正义情感的伦理基础,而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则是法官能够公平正义裁判的知识基础。这两者对于塑造法官的人格形象和社会职业形象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此外,它们对于规制法官的职业行为也发挥着其它外部约束机制不可替代的

3、作用,能够促使法官秉持社会正义、公正司法。正是基于法官良好的道德操守和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人们才称誉法官为正义的使者,法律的守护人。其中,良好的道德操守弥足重要,它对于塑造法官良好的道德人格、社会良知和正义情感几乎具有本源的、基础的作用。而法官的社会良知和正义情感对于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正如法社会学创始人爱尔里希所说:“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终保障。”然而,现行考评法官的方法对此并没有予以足够的强调和关注。这种疏忽实在是现行法官考评制度的一项重大缺漏。现行法官考评制度的另一项缺漏,就是疏于考评法官的法律专业素养。法官是职业化、专门化程度非常高的职业,需要具有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和丰富的社会生活经

4、验始能胜任。但是直至一九九五年法官法颁行才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法官任职的专业资格。准确地说,法官职业的专业资格实际上其适用仅限于始进法院的初任法官,是一种法官职业的入门资格。而由初任法官升任级别较高的法官应当具有什么样的专业资格,法官法目前并无规定。我们认为,从初任法官升任级别较高的法官,至少意味着对升任的法官要求具有更高的法律专业素养和更加丰富的司法实践与社会生活经验。因此着重考评其法律专业素养等是否与即将升任的职位相称十分必要。现行考评法官的方法中的“能”,是一个涵义并不确定的概念,法官的法律专业素养并未被当成一项重要的考评指标加以科学严谨的考评。目前对法官的“能”的考评,似乎与法律专业素

5、养和职业技能无多大的关联。目前对法官考评的常见做法是,以法官完成工作量的多寡论法律专业素养的高低。这种以勤勉代替法律专业能力的考评往往误导被考评的法官,以为只要多办案就可以成为“办案能手”,就是法律专业能力高,而轻视对法律专业的学习、提高。考评的效果可想而知。无论以怎样的方法来考评法官,考评的目的都是在于通过考评遴选出法官中真正的优秀者,发挥考评激励机制的积极导向作用,尤其是促进法官道德操守和法律专业素养的提高。二、对现行考评法官方法包含的考评指标的思考德、能、勤、绩是现行考评法官主要的四项指标,其具体的意义是不确定的,在理解上见仁见智,体现在考评中就是主观随意性很大,被考评的法官“行与不行”

6、全在“群众”评议加上“领导”定夺,弊端显而易见。尽管在考评中对上述四项指标赋予了一些内容,但仍欠清楚具体,难以操作,需要进一步作详尽细致的解释和具体而微的分解,并应对被分解细化了的诸子项指标予以量化。毕竟定量考评相对能够体现客观公正,而避免主观随意性。以下,我们分别对德、能、勤、绩四项考评指标作简要的思考与检讨。关于德。德是伦理学上的概念,也是一个涵义令人捉摸不定的概念。不同的社会阶层、不同的时代对它的理解也不相同,甚至截然相反。而它作为法官考评的一项重要指标,由于被赋予过多的政治内容,已经淹没其本原的涵义。所以考评法官的“德”时,极少关注法官个人的道德操守,而进一步关注法官的社会良知和正义情

7、感则少乎又少。这恐怕是考评者所始料不及的。诚然,我国的法官首先必须政治合格,但是政治不等于道德操守,不应当把二者混为一谈。以现行的考评方法考评法官的“德”时,往往以考评“德”之名而行政治考评之实。而在不少时候考评得出的结论却是既非“德”的,亦非政治的。“三盲”院长经过多年考评不也仍是“三盲”,最后沦为罪犯。这说明了考评法官的“德”方面存在着方法论方面的不妥当。应当把德与政治分开,将二者分别作为独立的考评指标。法官的德同样应当具有伦理学意义上的一般内容,比如诚实、正义、爱心、责任感以及人文关怀精神。更重要的则是忠于法津,勇于奉法护法,乃至以身殉法的“法律人”精神。这种精神对于我们这个缺乏法治传统

8、和尚未充分实现法治的国度尤为难能可贵。我国在迈向法治国的进程中正迫切呼唤大批具有此种殉道者精神的法官。我们要及时发现、宣传他们。遗憾的是,我们的媒体从来都极少宣传护法奉法、以身殉法的“法律人”精神,反而大肆宣扬法官的“黄牛”、“侦探”、“烈士”形象,仿佛法官愈如老黄牛般埋头苦干才是勤勉,愈是跋山涉水深入田间地头办案才是不畏艰苦,愈是带病工作以至于累倒病死在岗位上才愈加显得“烈”。诚然,这些都是可贵的精神,但决不应是构筑法官作为“法律人”的本质精神。由于德的意义不确定,很难将其客观化、定型化予以考评。但可以从法官的私人生活和职业行为中归纳出具有典型的道德评价意义的行为范型,在此基础上可以进行客观

9、的考评。此种考评方法在于能够较大程度地避免主观随意性。由于现行的考评方法根本上属于主观考评,人缘和利益背景是决定考评结果的关键因素。因此考评的过程往往被异化成测验人缘和角逐利益的游戏,误导了被考评的法官过度地重视建设“内部”人缘关系和攀附特殊利益背景,容易由此滋生内部人际关系的内耗和倾轧,不利于同事之间工作上的正常合作,已经远离了考评的本旨。因此,我们认为,对现行的群众评议、领导考核的考评方法宜加必要的改进和限制,要对评议或考核的范围划定范围,重要的是要对考评的诸项指标予以具体化,并设定客观的判断依据等,以避免考评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关于能。本文主要指法律专业能力,它是法官最重要的工作能力。当然

10、,“能”还应当包括其它知识能力和社会生活经验。法官法规定了初任法官须经法官职业入门专业能力考试,与过去相比是一个巨大进步。但是,法官职业入门专业能力考试只适用于初任法官,范围过窄。由于司法审判工作分工极细,职业化、专门化程度很高,取得初任法官资格者进入法院以后将面临着选择专业岗位的问题,不同的审判部门对法律学诸门专业的要求各有侧重。适用于初任法官的入门考试远不能解决法官选择专业岗位的问题。目前解决法官与专业岗位之间的配置关系完全委诸于“工作需要”和“组织需要”的名义,事实上造成了许多审判专业岗位与法官所擅专业之间的“拉郎配”,与法官所修专业方向并不一致,犹如让修内科的大夫到外科主刀,不符合用人

11、用其所长的原则,恐怕难以胜任愉快,势必造成法官既有专业资源闲置、浪费,甚至荒废。法律学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学问,法院不要把仅取得初任法官资格的法官当成法律学上诸门专业的通才使用,这不利于法官职业化、专门化的形成和提高。为了促进我国法官队伍职业化、专门化程度的提高,应尽快进一步完善初任法官资格考试制度,提高门槛并建立起自已的“专业槽”,“非经严格的专业训练,不能随便伸进头来吃上一嘴”。因此,在法官与专业岗位之间的配置关系上,要充分体现分工专业化原则,让法官的专业能力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顺便一提,根据我们观察,法院内部部门之间“冷热”不同,人气旺者,能够令人“虽不能至,心向往之”,此为“热”部门。例如

12、执行庭、民庭等,反之亦然。对“热”部门“心向往之”的人内心似乎都怀有对某种特殊利益,尤其是对物质利益的诉求。这种利益诉求往往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滥用职权,表现为将司法裁判权作为谋私的工具,借司法裁判之名以售其奸,才能实现。此即人们常说的“灰色收入”或“黑色收入”。深值反司法腐败勇士的关注、思考。关于勤。对于法官,勤一般可以理解为工作态度、审判作风、出勤情况等。但是,考评法官的勤,目的在于正确评价法官的敬业精神。敬业精神是任何正当职业对从业者都要求的良好品质,以勤勉为主要特征。工作态度、审判作风、出勤情况都从不同侧面反映了法官的敬业精神。然而,敬业精神毕竟是法官个人的一种内心信念,难以作客观化的考

13、评。所以我们认为把工作态度、审判作风、出勤情况等作为评价法官敬业精神的主要依据并无不妥。当然这种考评不能仅停留于表面上,只作简单的评比,而是要通过考评这些具体的指标正确地评定法官的敬业精神。这是一个不易拿捏准确的问题。关于绩。按照现行考评法官的方法简单理解,就是指法官一定时间里所完成的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果等。在这一考评指标方面,现行的考评法官的方法正是这样展开的。我们认为,在这一考评指标上,这种考评方法在方法论上是难谓适当的,因为法官所从事的司法裁判工作一方面具有被动性、消极性,与政府行政工作具有的主动性、积极性完全不同,另一方面又要求法官积极提高司法裁判工作的效率,以效率促公正,节省有

14、限的司法资源、诉讼成本和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此外,目前法官很大程度上附属于部门,部门的分工决定着法官的分工。部门分工制度决定了法官的专业分工和工作数量,部门的案件多,则该部门的法官的工作数量就可能多。部门分工制度对于组织系统而言具有一定合理性,而对于具体的个人则未必尽都合理。基于司法裁判工作的被动性、消极性,不宜以法官完成工作的数量作为评价法官的工作业绩,以法官的工作数量取代工作的质量、效果和效率的简单做法,是不可取的。事实上,办案数量较少的法官亦不乏敬业勤业精业者。新的世纪人民法院强调法官的办案效率,以效率促进公正,克服迟到的公正,毕竟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因此在考评法官的“绩”时,应当侧重于

15、考评法官办案的质量、效果和效率,以回应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三、对现行考评法官的主体的思考与检讨目前考评法官的主体,一般是“群众”和“领导”。具体言之,就是本法院的同事和行政领导,都是“内部人”或者“自己人”。让“内部人”或者“自己人”考评“内部人”“自己人”,简直如同自己评价自己,难以产生公信度、说服力和认同感,难以令外部的群众信服。“三盲”院长不也是“先进工作者”,他在“先进”期间的所作所为又有多少“先进”的成份呢?其实,“内部人”考评“内部人”,由于彼此之间存在各种利益关系以及其它关系的联系和影响,考评结果往往都是以皆大欢喜收场,难以做到客观公正。另外,以“内部人”的视角考评“内部人

16、”,容易“当局者迷”,不易看得清楚被考评的法官的真实的方面。以“内部人”为考评的主体,往往使被考评的法官过度地重视建设“内部”的人缘关系而忽视或减少了对一些根本的东西的关注,例如司法裁判的公正与效率、塑造个人高尚道德人格等。可见考评法官的主体限于“内部人”具有明显的局限性。我们认为,考评法官的诸项指标中,有的宜由“内部人”考评,有的宜由专业人士考评,有的宜由外部群众考评,有的宜由专门机构予以考评。不同的考评指标具有不同的性质和不同的意义。现行的考评法官方法却没有根据不同的考评指标的性质、意义而让不同的考评主体进行考评,却一律由本单位“群众”和“领导”考评,是不够科学的。比如考评“人民满意的法官”,就要由外部的群众,尤其是法官任职地区的群众、当事人、代理人、律师等来考评,这样做就能够具有广泛、扎实的群众基础,考评的结论就具有较高的公信度和说服力,也容易为广大人民群众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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