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章合同是否有效

上传人:bin****86 文档编号:60241019 上传时间:2018-11-14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1.9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私刻章合同是否有效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私刻章合同是否有效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私刻章合同是否有效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私刻章合同是否有效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私刻章合同是否有效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私刻章合同是否有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私刻章合同是否有效(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私刻章合同是否有效【部门章法律效力】公章、合同章、企业章的法律效力提要本文介绍了公章、合同章、企业章的法律效力在对外交往中离不开印章。可以说,在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印章起着在形式上代表单位意志的作用。无论日常的交往,并提供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咨询.推荐阅读:部门章法律效力章法律效力【部门章法律效力】公章、合同章、企业章的法律效力单位主体,包括公司等法人主体以及非法人单位,在对外交往中离不开印章。可以说,在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印章起着在形式上代表单位意志的作用。无论日常

2、的交往,还是法院对纠纷的审查判断中,依据盖章认定有关文件的效力进而确定有关权利义务的归属已经成为一个常识。但每个单位都备有不止一个印章,如企业法人往往备有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企业印章代表着企业全部或某方面的意志,不正确使用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也常常有人来问:法人企业的公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人力资源部章的法律效力如何?答曰:都具有法律效力,但一般用途不一样,公章的用途最多但不能用于银行等与钱的业务,法人章与财务专用章统称为印鉴章,法人章俗称私章,合同章用于签订商业合同,其它合同用公章,公章也可以签商业合同,人力资源章属于内部章,一般情况下不对外使用,用

3、于本公司人力资源部内部人事事务,但签订劳动/劳务合同时常规生效的是企业公章,当然如果能够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部门章依然受法律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在这里,出现了“公章”的字样。国内的实际情况是,一个企业法人领取了营业执照以后,就可以刻制三枚公章并在工商局备案:公章、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一般来说,这三枚公章是具有代表企业法人行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印鉴。根据企业的业务范围

4、不同,有的企业可能还需要刻制报关专用章,这枚章需要在海关备案。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刻制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有什么程序,要带哪些证件呢?拿着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公章先到公安局登记备案,公安局开出证明后,到指定的地点刻章!以上需原件及复印件!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

5、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乃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文件。在法律实践中,持有上述法律文件的行为人一般会被视为公司的代理人(即授权代表)。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公司的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概由公司承担。法人章在规定的有限用途内使用,如税务申报.开支票等。在法律上,盖章是法人的行为,而不是一个自然人的

6、行为;在代表人签署个人名字的文件上,再盖有法人印章,以此可确定该签字行为是属于职务行为,而不是签字人的个人行为。如印章所有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将印章交与他人使用,具有授予他人代理权的法律效果,印章所有者必须为该意思内容承担责任。财务专用章的用途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等。发票专用章,单位用于开具发票时使用。合同专用章,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而关于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下,实际上在使用过程中和司法实践中是一样的,对合同和协议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

7、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对于盖合同专用章和公章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定。但这不说明使用合同专用章签合同生效,公章签合同不生效。实际上,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均产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7号)第四条规定可以印证这一点。“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转载于:写论文网:私刻章合同是否有效)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

8、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因此,法人合同专用章和公章在签合同时都是有效的,盖公章不影响合同效力。同时如果能够提供旁证证明签约时单位出于自愿,即使使用了不合格的章如财务专用章也可以认定合同等法律行为成立。此外,个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代表单位的意志。企业自行刻制的其它业务章,如物资进出库专用章等,还有企业隶属各级职能部门、基层单位的公章等等,这主要是在企业内部使用,一般来说,不能在企业的外部使用。这些内部章的加盖仅是该事实

9、的确认。如果档案专用章盖在合同上,就不产生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章:随着社会的进步,网络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也随即出台,其中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这部法律宣告了电子签名的在市场经济往来活动中的法律效力,标志着能够表明企业法人法定身份和资格条件的方式有了一个新的突破。这必将为今后的电子招投标活动即网上招投标活动,开拓了一个新的、广泛应用的模式。不要忽视合同印章的重要性尽管不是所有的合同上都需要加盖印

10、章,但盖章合同毕竟是多见的,特别是在书面合同中,盖章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所谓盖章,是指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在达成的书面合同上各自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合同盖章具有重要的作用: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合同上加盖印章,表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阶段的完成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从而标志合同经双方协商而成立,并对当事人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基于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于盖章而言,人们可能更注重的是合同内容以及合同的履行,只要达成了双方共同的意见,双方盖章就是很简单的事情。其实简单的事情并不简单。如果忽视盖章问题,有可能就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在很多人的常识中,只要是签字人是这

11、个公司的人,而且有一定的职位,那就能代表这个公司签订合同。而法律上是不认可这样的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合同没有印章,则该合同的签字人就是合同当事人,而不是其代表的公司。除非有证据能证明签字人确实受到了他所在公司的书面委托签订该合同。从正义网的一则案例就说明了签字不能代表盖章的问题,而造成的结果有时是直接的损失。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某家具公司(以下简称家具公司)诉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家具公司诉称:XX年9月,该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由本公司向投资公司供应家具。此后,本公

12、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而投资公司职工也在家具验收单和维修证明上签字确认,但投资公司仅给付本公司货款元,至今尚欠货款元未付,故本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投资公司支付货款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投资公司辩称:本公司确实与家具公司签有买卖合同,但本公司未在家具验收单和维修证明上加盖公章,收货人也并非本公司职工,而本公司已将家具公司的全部货款结清,故不同意家具公司的诉讼请求。针对投资公司的抗辩理由,家具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收货人系投资公司职工,也未能提供投资公司收取家具公司所供全部家具的其他证据。经法院审查认为,家具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收货人系代表投资公司收取本公司所供家具以及供货的具体数量,亦无法确认投资公

13、司是否尚欠家具公司货款,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家具公司的诉讼请求。由此可见盖章的重要性。案例中的家具公司就因为对方没有在家具验收单和维修证明上加盖公章,而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许有人会认为,既然盖章那么重要,要签订合同可以叫合同对方先提供盖章的合同,再轮到自己盖章,这样应该就不会有什么问题了。但是稍微不留神就会出现问题。对方合同名称与印章是否一致呢?如果印章与对方合同上的名称不一致,也会引起纠纷,导致损失。当然以下这个案例中的顺昌兴华农林高新技术研究所还是比较幸运的,能够追回损失,但是这样的情况也不是每次都能发生的。预防胜过事后补救。顺昌兴华农林高新技术研究所同山西省夏县阳光生物有机肥制造厂业

14、务员王某签订了“阳光有机肥买卖合同”。合同写明兴华农林高新技术研究所购此品牌有机肥120吨,货款总额为63600元,款到发货。合同订立后,该所在月中旬便将一半的货款31750元汇给王某。谁知,款汇出一个多月了却迟迟没有收到夏县发过来的货,该所多次打电话找王某未果,兴华农林高新技术研究所只好找到顺昌工商部门请求帮助其追回货款。接案后,工商局执法人员发函至夏县工商局,请求协查“山西省夏县阳光有机肥制造厂”与合同印章名称“山西省夏县阳光生物有机肥厂”的详细资料。随后,从夏县工商局来函中得知“山西省夏县阳光有机肥制造厂”未在当地办理登记注册,纯属虚构之名,而“山西省夏县阳光生物有机肥厂”却有营业执照。

15、鉴于此,该合同出卖人与合同印章不一致,属无效合同,已涉嫌构成合同诈骗。6月初,应顺昌公安局的要求,顺昌工商局指定一名执法人员协同前往山西省夏县办理此案。在夏县工商、公安部门的通力合作下,查明“山西省夏县阳光生物有机肥厂”为个体工商户,成立于XX年10月25日,投资人为裴某,王某为该厂的业务员。王某常采取伪造主体、私刻公章等手段,骗取有关企业的购货款后迟迟未发货。经调解,由“夏县阳光生物有机肥厂”退还给兴华农林高新技术研究所购货款31750元。除了注意合同的印章与合同公司名称相对应,还应该注意区分印章的性质和效力,不要以为盖章完毕的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刊

16、登的一则案例就清楚的说明了这个问题。在上海卢湾区法院审结的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中,原告诉称,1994年4月,其将“华众股份”股票9000股交给被告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某营业部托管,并领取收据。但经该院审理查明,被告的前身是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某营业部,原告提供的收据上盖的却是“中农信上证某营业部建国”的印章。法院认为,该印章仅是一枚刻着被告单位简称及地址的便章,并非被告单位的印章或业务专用章,因此双方之间代保管合同不成立,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应当了解,公司印章多种多样,不同印章的用途和效力迥然。在经营和贸易过程中,应该辨清楚对方所盖的是什么印章,才能避免吃亏上当。最后应当说明的是合同盖章应避免盖阴阳章,即一方盖章传真后,另一方在上面盖章的情况。这样的合同在出现纠纷的时候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