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与合同法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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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约定与合同法不符;1999年国庆节期间,女士参加了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成都九寨沟黄龙八日游旅行团。双方签订了旅行社组团标准合同,就旅游路线、主要观光点、交通工具、用餐及住宿标准等达成一致意见。女士依约交纳了团费2100元。某国际旅行社亦按该旅游团的人数、行程及服务项目内容、标准等事宜与地接社四川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接待协议。旅游团按约定的日期由柳州至成都、九寨沟、黄龙等地旅行。在履约过程中,由于恰逢国庆节大假期,到九寨沟、黄龙旅游区的游人剧增,而景区的接待能力有限,致使该旅游团在住

2、宿、用餐、交通工具、景点游览等方面存在服务质量问题,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服务质量问题发生后,某国际旅行社做了大量的补救工作,并向全团旅游者发出了公开致谦信,对旅行社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表示道歉,还就团内旅游者的投诉作出了多个赔偿方案,大多数游客表示谅解,同时接受了该社的经济赔偿。女士与该社因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而未能取得一致,遂诉至柳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以某国际旅行社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服务、导游人员无导游证、及其行为属故意欺诈为由,要求旅行社双倍返还4200元团费,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并由该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向其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审理、判决:柳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

3、议庭,对原告与被告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法院审理查明认为,“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属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客观上正逢国庆节大假期,为旅游旺季,九寨沟、黄龙景区游人剧增,计划安排不周等因素,主观上对可能发生服务质量事故未能充分预见,致使游客在食、宿、行、游诸方面不便,造成未完全按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服务质量较差,其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经济损失的违约责任。”对原告诉被告的广告欺诈、合同欺诈、价格欺诈的行为,要求双倍赔偿的问题,法院认为,“对被告散发的印刷品广告等有无广告许可证,是否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有关行政部门

4、依法处理,不能以此认定广告内容虚假,构成欺诈;对原告方所列举的被告在履约中的欺诈事项,并非被告主观故意所致,故不构成合同的欺诈;对于被告收取的旅游费用是否高于其他旅行社而获暴利,因双方在签约时对价格均无异议,本院不作暴利认定。”为此,法院对原告以被告在履约中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团费的请求不能成立。法院还认为,“被告在本案中的违约行为并未侵害原告的人身权,依法不产生精神赔偿的法律后果,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无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此外,原告要求被告法定代表人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不合理,因被告的违约行为系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况且被告在事发后已发出了公开致谦信,故对此请求不予支

5、持。”在认定被告应赔偿数额时,法院指出“被告虽未构成欺诈,但对其违约造成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赔偿的数额,双方无约定也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按国家旅游局的行业标准亦无法详尽地计算出合理差价。因此可由被告按抵达成都后不能达到约定标准的差额退款。”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柳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一审判决如下:被告退赔给原告旅游团费1321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共370元,由原告承担318元,被告负担52元。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被上诉人委派的导游人员和四川地接社的两名导游员均无正式导游证,构成导游欺诈;被上诉

6、人的实际行为与原发给每位游客的行程介绍不符,是对游客的欺诈和误导,构成广告欺诈等,以及原审法院适用合同法有误,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为由,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撤消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双倍返还上诉人所支付的旅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80元。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被上诉人则认为其行为没有构成导游欺诈和广告欺诈,其委派的导游员是经考核持有资格证和正式导游证或临时导游证的导游员,并当庭出示了有关证件、证明等材料;同时,被上诉人对自身未能达到合同约定和广告宣传的服务,是由于客观原因所致,为此也采取了补救措施。并为表示歉意同意原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审理查明认为,“上诉人主张被

7、上诉人委派的导游员和四川地接社委派的两名导游员无导游证违法,未能举证,故上诉人主张存在导游欺诈一节不予认定;对被上诉人所印发的行程介绍与实际所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相符的问题,系由于客观上景区游客剧增、接待能力不足、安排不过来,主观上是被上诉人的预见能力不足所致,且被上诉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因此对上诉人主张广告欺诈一节亦不予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精神损失费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之上诉理由不充分,应予驳回。”XX年6月1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案件受理费182元由上诉人承担。案例分析:综观上述案例,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示: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必须签订规范、合法、有效的合同,依据法律法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旅游合同条款应清楚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尤其是旅行社在广告宣传上不可夸大其词,更不允许旅行社作虚假广告和超范围经营的广告。旅行社方面应按国家行业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对一些旅游热点城市或景区的接待能力和设施、设备要进行充分了解和摸底,在旅游高峰期内尽量避开这些热点线路;对可能发生服务质量事故的,应有预见能力和应变措施,这才能杜绝服务质量投诉事故的发生。对于发生服务质量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均应抱有解决问题的诚意和心态,并依法妥善处理

9、服务质量事故。旅行社方面更应积极、主动与对方沟通和协商,圆满解决因服务质量引起的赔偿问题。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在工程建设的日常活动中,我们会经常遇到工程进入施工或结算程序后发现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到底是按合同协议执行还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各方说法并不一致,但真正的结论只有一个。我的认识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原因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

10、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以上条文说明,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否则就触犯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无效条款或无效合同。或许有人认为,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

11、本关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中没有招标文件部分,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一般工程合同不同,有其特殊的程序,既招投标程序,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开始执行时间晚于合同法,且作为特别规定,招投标法的有关要求与合同法不一致时应以招标投标法为准。在实际实践过程中,我国不少地方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已把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作为作为日常监督的重点。施工合同文件解释顺序在施工合同文件中约定解释顺序为“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本合同协议书;本合同专用条款;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协议或文件;中标

12、通知书询标纪要;招标文件及补充;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通用条款;”。但是如果在履行合同的后期所签订的变更协议与合同专用条款相冲突时。是以时间顺序来确定后面的解释顺序优先,还是按合同中约定的解释顺序优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施工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如何处理你好!按照法律的规定,若工程经过招标、施工合同经过备案,则只能按备案合同进行结算!若备案合同对你们有利,则可以签,否则的话,就不要签。一旦发生纠纷,一旦进入法律程序

13、,则只能按备案合同结算工程款!你可来电或扣扣详询!建筑施工合同怎样核实真实性根据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规定,凡在承建的各类房屋建筑设施工程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均须到建设局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二、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使用国家和省、时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承发包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三、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均应在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送我处备案。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合同

14、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重新备案。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一、建设工程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使用统一合同文本,合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生效。二、必须鉴证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勘察合同;3.设计合同;4.监理合同;5.检测合同;6.劳务分包合同;7.专业分包合同;8.招标代理合同;9.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签订与备案的其他合同。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招标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2.不招标的工程,提供:招标办批准的直接发包申请,发包方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印

15、章,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印章;3.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4.工程质量保修书;5.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四、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2.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3.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4.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5.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四、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2.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3.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4.合同双方资

16、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5.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6.工程质量保修书。五、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1.程承包人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提供工程承包人的劳务分包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对于总承包人使用自己企业职工的,应出示身份证、技术工种证、劳动合同和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的凭据。2.工程承包人不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招标的工程。劳务分包人提供: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不招标的工程。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分别提供: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六、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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