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迟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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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法迟延履行合同迟延履行的适度容忍义务江苏泗洪法院判决赵某与侯某、尹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要旨民间借贷合同中借款人迟延一天还款,应根据案情综合判断出借人有适度的容忍义务,以维系日常交往或经营活动的稳定性,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不应认定为违约。案情原告赵某与被告侯某为同事关系。XX年8月22日,侯某向赵某借款13万元。XX年11月18日,赵某与侯某达成还款协议,并由被告尹某提供担保。该还款协议约定:侯某从XX年12月1日起每月30日前还款3000元,打入赵某银行卡;如侯某有一次未按约定

2、每月归还借款3000元,赵某将向侯某、尹某要求一次性还清本金余款。XX年12月31日侯某向赵某银行卡打款3000元。XX年1月2日,原告赵某以侯某逾期还款为由要求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万元。侯某辩称,自己没有故意违约的意思,一直在积极还款,只因赵某起诉,而暂时没有还款。在诉讼过程中,侯某于XX年6月18日还款万元,后按月继续每月还款3000元。裁判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认为,赵某与侯某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还款协议也合法有效。依据协议内容,双方的目的是要求按月偿还借款,协议中的还款期限应理解为每月月底前。另外,在相互交往和经营活动中,公民有适当的容忍义务,也要具有宽容的心态,以减少冲突和争执,形成

3、良性的和谐关系,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侯某于12月31日还款3000元,不违反按月还款目的。侯某在诉讼中依然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故虽然迟延一天履行义务,但是并不违反当事人约定按月还款的目的,也应在原告可以适当容忍的范围之内,不能认定侯某构成违约。遂判决:驳回赵某对侯某、尹某的诉讼请求。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迟延一天还款能否构成违约”。如机械按照合同的约定,则能得出违约的结论,但本案被告在第二天即主动还款,使人在日常意义上难以接受违约的判断。笔者认为法院通过对协议目的分析,引入容忍义务进行说理,认定不构成违约是合法合

4、情合理的。1对待合同权利应有适度的容忍义务计算机的“容错性”保障了机器系统不会无效死机。人们在日常交往和经营活动中也必须要有一定的“容错性”,才能保障人际关系的正常化和人际互动与经营活动的有序运行。换成法律术语就是“容忍义务”,它从相邻关系中产生,逐渐在侵权法推进。人不可能精细无错,才有了对宽容美德的要求,而容忍义务就是宽容美德的具体化,成为人际交往中的一项义务,以保证社会合作的达成。容忍义务使得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之间建立了联系的桥梁。在合同领域,笔者认为同样存在容忍义务,从合同的商定到合同的履行都离不开双方当事人的配合,合同法对合同条款争议、没有约定事项的解决也是遵循当事人补充协议的思路进行

5、的,处处体现着对容忍义务的要求,以实现双方的合作。当然,容忍是有一定限度的,它不能超过社会正常的、一般人的容忍程度,在不同的权利中,不同的情形下会有不同的判断标准,需要法官在具体的案件中衡量。2容忍义务的限度应结合合同目的和具体情形予以判断本案当事人在借贷后就如何还款达成协议,合同目的是按月还款3000元。约定的还款期限为“每月30日前”,因每年的2月并无30日,且在交易习惯中,通常理解的每月天数为30日,结合协议中约定“每月还款”,可以将协议中的还款期限解释为每月月底前。被告在31日还款,可能是由于遗忘、暂时缺钱、对日期理解有误等等原因,但其依然是主动积极还款。从合同义务履行的角度来看,侯某

6、并无违约的主观意向,只是履行不完全符合合同的书面约定,履行有瑕疵,且并没有违背合同按月还款的目的。从合同权利享有的角度来看,一方当事人仅迟延一天履行义务,一般人通常都认为这是可以接受和容忍的,可以继续维系双方的合作关系,作为权利一方应该宽容义务人迟延一天履行。结合合同目的和具体情节,权利人应负担“容忍义务”,本案不宜认定被告违约。本案案号:洪民初字第213号,(XX)宿中民终字第906号案例编写人: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崔永峰迟延履行是否导致合同解除为了维护交易秩序、投资等经济秩序的稳定,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尤其注意对合同违约行为的处理。近日,容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温某股权转

7、让纠纷案中,对迟延履行价款是否导致合同解除这一法律问题进行了评析。XX年7月12日,李某与温某签订一份股份转让协议书,合同约定由温某将其持有某驾校20%股份作价35万元转让给李某,同时对付款办法、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了约定,其中第三条具体约定违约责任:“李某如不能在XX年7月19日前按约定给温某支付15万元,本合同协议自动废止失效;李某如不能在XX年2月5日前按约定给温某付清35万元,李某须无条件将上述转让股份全部退还温某。”李某分别于XX年7月13日、7月19日、XX年2月7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付清价款后,因温某不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诉至法院,温某则以李某未依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反诉请求解除合

8、同。容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判决支持原告诉求并驳回了被告的反诉请求。本案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一是当事人迟延履行是否构成了违约?二是该违约行为是否导致了合同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了迟延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此可见,适用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一方迟延履行;2、另一方有催告的事实存在或者因迟延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李某和温某双方签订的合同虽明确约定超过期限履行合同,合同将自动解除,即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但原告最终付清了价款,温某

9、收到逾期价款后,在合理期限内从未向李某提出过异议,如通过书面告知温某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救济途径,反而接受温某的逾期付款,应认为温某已事实接受李某的履行,形成对合同的重新约定。综上,李某的迟延履行虽然构成了违约,但最终实现了合同目的,不应导致合同解除。通过以上案例,同时提醒债权人要学会正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债务人的迟延履行应及时进行催告,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更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时行使权利,而不是坐等不利因素的进一步扩大,造成对自身不利的结果。一、整体解读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

10、,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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