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兰家园三八节法律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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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女权益保障法 法律知识讲座,相关法律法规,妇女权益保障法 婚姻法继承法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 刑法,1992年4月3日颁布实施 2005年8月28日修正,妇女权益具体包括:,政治权利 文化教育权益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财产权益 人身权利 婚姻家庭权益,妇女政治权利,管理国家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国家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妇女文化教育权益,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平等对待 保障适龄女童接受义务教育 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科技文体方面平等对待,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录用职工时不得性别歧视

2、,合同中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妇女劳动权益保障案例一,申请人张某于2014年3月14日到某纤维技术有限公司处工作,工作岗位为会计,每月工资5500元,后加薪至每月6100元。2015年9月22日至2015年9月24日期间申请人因妊娠反应休病假,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无故旷工3日以上为由解除了和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申请人向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2015年11月2日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认定单位辞退行为违法,裁决用人单位赔偿申

3、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2000元。,妇女财产权益,继承法 平等的财产继承权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丧偶妇女的权利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妇女权益保障案例二:,【案件介绍】 马某和丈夫刘某育有一子,天有不测风云,儿子因车祸身亡,留下来妻子高某和他们的儿子小刘。马某和刘某年事已高,在这样的情形下,高某辛勤劳作、吃苦耐劳、省吃俭用,供自己的儿子上学,孝敬公婆。后来马某和刘某先后去世,两位老人遗留的6万元现金存款由刘某的弟弟掌握。 刘某的弟弟认为,高某和公公、婆婆没有血缘关系,属于“外人”,不同意高某继承部分遗产

4、。 高某找到律师进行咨询,问她为公婆养老送终,是不是有权继承公婆的遗产。律师通过详细了解、分析案情之后,给出了肯定的回答,为她设计了最佳的诉讼方案,要求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冯某遗产。 【判决结果】 判决高某、小刘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两位老人遗产6万元。,【律师分析】 本案中,高某与公婆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是姻亲关系,是基于高某与刘某之子结婚的事实而产生的。在丈夫亡故的情况下,这种姻亲关系在法律上也随之消灭。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婆媳之间、翁婿之间是不存在法定的赡养义务的。(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但是,高某并没

5、有因为不用承担义务而放弃对被继承人的赡养,而是在事实上承担起了其已故丈夫应尽的义务。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上述法律规定,体现了我国民法所强调的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法律规定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在合乎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享有继承权,既符合法理,又顺乎人情。王某的做法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符合现代社会的善良风俗。,妇女人身权利,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名誉、荣誉、隐私、肖像等人格权利受法律保护,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绝对入刑,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6、九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禁止家庭暴力 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生育或者不生育的自由,女子遭家暴离婚后对前夫申请禁止令 温州龙

7、湾法院发出首例离婚判决后的人身保护令 2015-04-09 09:15:32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 因长期遭受丈夫家庭暴力,多次报警及向妇联求助无果,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一女子向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在一审胜诉后申请对前夫实施禁止令,近日,该申请获法院支持。,梅某于2006年与丈夫叶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两人与叶某的儿子(前妻所生)共同生活。2007年,两人生育一女儿。去年12月25日,梅某向龙湾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称婚后经常无故被叶某殴打,现两人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女儿由其抚养,抚养费由叶某负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长期实施家庭暴力

8、和拒不到庭的行为,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双方婚生女儿尚未成年,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原则,结合本案实际,确定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抚养费酌情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8万元。3月18日,龙湾法院作出准予双方离婚、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8万元的判决。,判决后,梅某担心判决结果会刺激到叶某,害怕其采取暴力。为了防止叶某再次对其实施暴力,遂向法院提出对叶某作出禁止令。 法院审查后认为,梅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于次日作出禁止叶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梅某,且禁止进入梅某住所的裁定。裁定有效期六个月。裁定作出后,法院向当地街道、妇联、派出所等部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拿到裁定书后,梅某才安心下来。 据悉,在离婚判决后,遭受家庭暴力的被害人担心再次受害而向法院申请保护令,在温州地区尚属首例。,法律责任,妇女权利受侵害时,人民法院,劳动仲裁,公安机关,妇联组织,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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