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当面解除合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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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单当面解除合同,违约金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责任之辨“桂冠电力与泳臣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评析周江洪【学科分类】合同法【出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XX年第3期【关键词】合同解除;违约金责任【写作年份】XX年【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

2、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1一、案例梳理案情概要XX年3月12日,桂冠电力与泳臣房产签订定向开发协议,委托泳臣公司为桂冠电力建设办公综合楼和商品住宅小区。XX年3月3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就合同条款进行了重新约定。其中,在交付和违约责任方面约定了以下内容。(1)当泳臣房产无法按期交付时,则桂冠电力可以选择通知泳臣房产解除协议或继续等待。如果桂冠电力选择继续等待,则等待时间由桂冠公司决定,等待后仍然可以解除协议。(2)未经桂冠电力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土地使用权给第三方。泳臣房产违反土地抵押约定,则应当按日支付违约金,每日违约金标准为基本建设开发费的万分之三,并且赔偿桂冠公司因此而产

3、生的一切损失。(3)泳臣房产不能按本补充协议工作周期规定的时间完成有关工作的,视为违约,泳臣房产每天应向桂冠电力支付已收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如逾期30天则视为泳臣房产无力继续履行协议,桂冠电力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4)如泳臣房产无法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桂冠电力有权要求泳臣房产按日支付违约金,每日违约金为基本建设开发费的万分之三。如果泳臣房产无法按时取得定向开发建设房产的南宁市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利证书,则应当按日支付违约金,每日违约金为基本建设开发费的万分之三,并且赔偿桂冠电力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银行的贷款利息、银行的罚息、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装修费用、误工费用、交通费用、因重新

4、购建而产生价格上涨的损失等。补充协议签订后,至XX年9月7日,桂冠电力向泳臣房产以分期支付的方式,总共支付11050万元用于办公楼建设。XX年12月5日,泳臣房产完成办公楼四层楼面结构工程。XX年12月10日,工程全部停工。XX年5月23日,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财富国际广场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协调会议纪要上明确认定:该工程存在的安全和质量问题,属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泳臣公司在建设过程中每期工期均有迟延,至合同约定交付之日XX年2月29日已根本无法实际交付,且该工程至今处于停工状态,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XX年7月30日,桂冠电力起诉称,签约后由于泳臣房产存在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等多处严

5、重违约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协议;(2)泳臣房产返还桂冠电力已付投资款及利息;(3)判令泳臣房产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5187万元;(4)判令泳臣房产赔偿桂冠电力办公楼项目损失万元。一审法院将案件的争议焦点归纳为:(1)本案合同的性质及效力问题;(2)履行合同中哪方当事人违约,违约方如何承担责任问题以及合同应否解除问题。2关于第二个争点,法院认为,泳臣房产在建设过程中每期工期均有迟延,至合同约定交付之日已根本无法实际交付,且该工程至今因质量事故仍未能复工,致使桂冠电力购买办公综合楼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泳臣房产构成根本违约,符合合同法第94条第1款

6、第4项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条件。对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合同解除是基于泳臣公司的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而属于合同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主要表现为包括不当得利返还和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第97条,判令由泳臣房产返还桂冠电力购房款11050万元及赔偿桂冠电力重置办公综合楼的损失万元。关于逾期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本案合同本质上属于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施工工期和抵押土地的内容约定不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特征,并且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解除合同的后果,违

7、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因此,一审法院不支持违约金请求。泳臣房产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争点合同是否应当解除;若合同解除,本案该如何处理。判决关于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二审法院认为,“依据本案事实,现泳臣房产并未按期交工,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桂冠电力有权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桂冠电力诉请泳臣房产返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并且赔偿购房款利息损失、办公楼重置费损失。关于返还购房款及利息,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应由泳臣房产返还桂冠电力购房款和利息。关于违约金,二审法院认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解除合同的后果,违约方的责任承

8、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因此,法院不支持违约金请求。关于办公楼重置费用,二审法院认为,“鉴于本案合同解除后桂冠电力另行购买办公楼等需要支付费用,而泳臣房产专门按照桂冠电力的要求定向建设的住宅楼和商品住宅小区,合同不履行后也会给泳臣房产造成一定损失。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泳臣房产赔偿桂冠电力损失1000万元”。二、案例评析本案判决表面上与目前多数学说和司法实践很不一致。从案例研究角度言,此种情形,既可以对判决本身展开批评,也可以在承认结论本身合理性的基础上,对判决理由进行重构,当然也可以通过各种论证主张该案确立了全新的规则。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我国的案例指导

9、制度与传统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存在较大的不同,其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且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不仅如此,综观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并没有条文涉及指导性案例的废除。也就是说,即使学界激烈批评,要废除已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有相当大的难度,与多数学说和现有审判实践不一致的指导性案例也“应当参照”。此种情形,分析其是否确立了全新的规则还是仍然从属于原有的学说及实践框架,对于各级人民法院的正确“参照”就显得十分重要。也就是说,在今后指导性案例的研究过程中,如何在与现行学说、审判实践的对比过程中发现各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和“指导效力范围”,是案例指导制度研究中不可避免

10、的问题之一。基于这样的考虑,本评析过程并不是简单地否定案例本身,而是假设今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若与多数学说和审判实践存在较大不一致时,学界该如何应对的问题,本文拟提供一种较为温和的解决思路,试图促进学说和实务的互动,即如何通过判例识别技术发现和限定判例中的先例规范。不仅如此,鉴于公报案例的指导作用,本文选取的该案例本身也可以在某种意义上被称之为“指导性”案例。在正式的指导性案例发布以前,以公报刊载的案例为切入点,也是目前可能的方法之一。3本案判决思路本案的基本案情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4案情较为简单,但问题是解除后的责任承担问题

11、。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认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解除合同的后果,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并以此为由否定了合同解除权人的违约金请求。该判决理由的基本逻辑如下:(1)违约金责任属于违约责任,而违约责任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故违约金责任以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2)合同关系因合同解除而消灭;(3)既然合同关系已消灭,合同关系不再存在,是故,违约金责任也不复存在。本案的这一逻辑思路的焦点,在于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责任能否并存,本文拟围绕该点作一简要评析。现行法律及学说状况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法律仅规定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对合同解除是否影响当事

12、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未作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其他文件中的规定涉及了违约金与合同解除之间的关系。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中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8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款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出租人在解除租赁合同时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我国多数学说认为,因

13、一方当事人的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5其论证理由多从合同法第98条出发,认合同解除与违约金王成【摘要】XX年第5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桂冠案,否定合同解除时非违约方可以主张违约金。这一立场不仅与通说不合,在司法实务中也甚为罕见。这一立场尽管在表面上保持了逻辑的一致性,但导致违约金条款在合同被解除前无用、在合同被解除后也无用的后果。这既是对当事人意思的不尊重,结果也不公平、不妥当。理论的逻辑性要服从、服务于结果的妥当性。【关键词】合同解除;违约金;逻辑性;妥当性【全文】编者按: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中国的法学研究已经从面向立法的法学研究逐渐转向面向司法的法学研究。面向司法

14、的法学研究的重要特点,就是注重案例的实证研究。通过对个案中法官适用法律的逻辑的分析和批评,总结和发现法学发展的路径和规律,形成法学研究和司法裁判的良性互动。本期“主题研讨”刊登了三篇民法的论文对此进行研讨。借名购房案件的实证分析一文通过对大量真实案件的类型化分析,提出了此类法律问题的解决思路;合同解除与违约金、旅游纠纷民事责任配置若干问题研究分别从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几个案例出发,对案例确定的规则提出了作者的不同看法。XX年第5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了一则合同解除以后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纠纷审判案例。该案例的立场与其他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司法解释所持立场之间出现不同。1这则案例引发了

15、笔者的思考:合同因一方违约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是否依然存在并有效?换言之,合同因一方违约而解除后,非违约方能否依据被解除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向对方提出违约金的请求?这一问题关涉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果,涉及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故具有重要性。其实,学说对此已经多有讨论;且法院有大量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多个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有专门司法解释,另有多个司法解释条文与此有关。本文拟在此基础上就该问题作深入探讨。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和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1.桂冠电力与泳臣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就本文所讨论的主题而言,最引人关注的就是桂冠案。桂冠案刊登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XX年第5期,同时该案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终审裁判的,2这似乎表明,该案判决确定的观点,当然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就合同解除与违约金的关系,该判决认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就解除合同的后果而言,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因此,对桂冠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法院亦不予支持。该案引起人们关注的另一个原因可能在于,最高(转载于:写论文网:单当面解除合同,违约金)人民法院公报上该案的摘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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