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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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都有代通知金很多劳动者由于受到媒体关于解除劳动合同“n1”的经济补偿模式误导,认为只要是被用人单位解雇,用人单位均应当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再加一个月的“代通知金”,结果导致了一些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发生。什么是“代通知金”?最初我国劳动法中并无“代通知金”的相应规定。所谓的“代通知金”源自于香港雇佣条例,意思是雇主或雇员只要给予对方通知期内雇员本应计算的工资额,就可无需给予通知而随时终止合约。后来深圳将该制度引进,在1994年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劳动

2、合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在原单位工作的;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按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的,应当支付该员工当年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由于“代通知金”在深圳的适用,逐渐也影响了其他省市,司法实践中也逐渐适用了起来。XX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在法律中确立了“代通知金”的制度。劳动合同法中“代通知金”可以

3、简单的理解为“代替通知期的金额”,因此,有些媒体把“代通知金”写成“待通知金”是不对的。劳动合同法中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共有六条,即第三十六条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关于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关于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关于过错性解雇的规定,第四十条关于非过错性解雇的规定,第四十一条关于裁员的规定。法律并未规定每种解除合同行为均适用“代通知金”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只在第四十条中对“代通知金”进行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

4、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因此,“代通知金”仅在用人单位以上述三种理由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时才能够适用,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是上述三个理由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是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的。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裁员有“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

5、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是不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代通知金”?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可用一个月工资代替通知期的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用人单位依据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员但未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的,属于违法解除合同行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劳动者要求支付“代通知金”无法律依据。那么,“代通知金”的标准如何确定呢?劳动合同法规定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吗?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行了明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6、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秒懂“代通知金”规则很多HR及劳动者由于受到媒体关于解除劳动合同“n1”的经济补偿模式误导,认为只要是被用人单位解雇,用人单位均应当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再加一个月的“代通知金”,结果导致了一些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发生。什么是“代通知金”?最初我国劳动法中并无“代通知金”的相应规定,目前也不是我国劳动法律中的一个正式名词。所谓的“代通知金”源自于香港雇佣条例,意思是雇主或雇员只要给予对方通知期内雇员本应计算的工资额,就可无需给予通知而随时终止合约。后来深圳将该制度引进,在1994年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7、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在原单位工作的;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按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的,应当支付该员工当年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由于“代通知金”在深圳的适用,逐渐也影响了其他省市,司法实践中也逐渐适用了起来。XX年,劳动合同法颁布,移植了该规定,在法律中确立了“代通知金”的制度。_第1页共1页劳动合同法中“代通知金”可以简单的理解为

8、“代替通知期的金额”,因此,有些媒体把“代通知金”写成“待通知金”是不对的。劳动合同法中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共有六条,即第三十六条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关于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关于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关于过错性解雇的规定,第四十条关于非过错性解雇的规定,第四十一条关于裁员的规定。法律并未规定每种解除合同行为均适用“代通知金”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只在第四十条中对“代通知金”进行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

9、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因此,“代通知金”仅在用人单位以上述三种理由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时才能够适用,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是上述三个理由的,或者是上述三个理由,但已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是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_第2页共2页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裁员有“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10、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是不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代通知金”?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可用一个月工资代替通知期的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用人单位依据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员但未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的,属于违法解除合同行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劳动者要求支付“代通知金”无法律依据。实践中有不少企业咨询,如果劳动者未依据法律规定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擅自离职,用人单位能否也要求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代通知金”?关于这个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是不支持,因为法律并未规定劳动者需支付“代通知金”,劳动者违法解除

11、劳动合同承担的是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这个赔偿责任能否实现,取决于用人单位的举证,从实践看,大多数情况下用人单位都无法举证。那么,“代通知金”的标准如何确定呢?劳动合同法规定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吗?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行了明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_第3页共3页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

12、资标准确定。最后总结一下:“代通知金”只适用于用人单位不能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三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即1、医疗期满后的解除;2、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除。除此以外,劳动合同法中未再规定其它情形需支付“代通知金”,除非用人单位自愿给。_第4页共4页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协议书甲方:_有限公司乙方:_身份证号码:_乙方于年月日入职甲方,任_。现乙方因患病需回家休养治病向甲方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补偿。考虑到乙方的实际困难及意愿,甲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相应补偿。经双方平等协商,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有关合同解除及离职手续等问题达成如下一致协议:1.双方的劳动关系以协

13、商一致方式提前解除,乙方自愿于_年_月_日前办理离职手续。2.乙方确认甲方此前已经按照其出勤状况全额支付了其所有劳动报酬。3.甲方支付乙方补偿款_元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1)经济补偿金2)代通知金3)医疗补助金4)医疗期工资5)医疗期社保缴费补偿6)实际开支7)甲方爱心救助款4.甲方支付乙方_年月份工资共计元。5.甲方此前帮助乙方垫付的住院费用元,由甲方承担。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_元,扣除乙方借支款_元,剩余款项合计_元,自乙方办结离职手续后,由甲方通过转帐方式支付。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劳动关系即告结束,基于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亦相应终止,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益。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代表:201_年_月日201_年_月日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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