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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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北京物业服务合同备案BFXX2712合同编号: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甲方:乙方: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一年十月使用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供建设单位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使用。2.本合同文本中所称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按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3.本

2、合同文本“【】”中的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划“”,以示删除。4.双方当事人签订本合同时应当认真核对合同内容,合同一经签署,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国籍:【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国籍:【身份证】【护照】【】: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乙方:营业执照注册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章物业项目基本情况第一条本物业项目基本情况如下:名称:【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类型:【住宅】【办公】【商业】【】。坐落位臵:区路。规划建筑面积:平方米。第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规划平面图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分别见附件一、二。第三条物业服务用房主

4、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号楼】【幢】【座】层单元号;地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号楼】【幢】【座】层单元号;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号楼】【幢】【座】层单元号。第二章物业服务事项、标准及有关约定第四条乙方指定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为:,联系电话:。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于7日内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臵公示。第五条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管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

5、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2.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年度*合同编号:*区*号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征求意见稿)委托方:受委托方: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监制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2、本合同文本供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约时使用。3、本合同文本中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双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4、本合同

6、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补充约定;双方亦可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内容或补充协议的基本原则不得与本合同文本和管理规约相抵触。5、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7、本合同的受益主体包括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受益主体享有本合同明确的各项权利,并依法履行本合同涉及的相关义务。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委托方:业主委员会业主委托方登记号:通讯地址

7、: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项目物业服务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章物业项目基本情况北京市物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加强物业服务项目及其负责人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服务行为,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项目及其负责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项目,是

8、在依法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的管理与服务活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通常视为一个物业服务项目,本办法简称项目。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管理与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和责任人,本办法简称项目负责人。第三条【行政管辖】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项目及项目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及项目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工作。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制定、组织实施本市物业服务行业人才培养方案,对违法违规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按照行业自律办法进行处理,并向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第四条【网签与备案制度】本市实行物业服务合

9、同网上签约与备案制度,对项目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商品房预售或现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在建设单位与购房人完成商品房预售或现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联机备案时一并签定,签约后即为备案完成。本市及外埠在京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全体业主决定自行管理的,应当自业主共同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备案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书面材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北京市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岗位考核合格证书、项目负责人身份证;物业服务费用评估报告摘要。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书面

10、材料:物业服务合同;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合格证书、项目负责人身份证;物业服务项目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第六条【变更备案】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内容及费用、项目负责人等主要事项发生变更的,或项目退出或解除合同的,原备案申请人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备案。第七条【备案时限】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变更和注销的,应在受理后1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备案后5日内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第八条【信息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的项目基本信息,将通过北京建设网和北京市房地产交

11、易管理网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申报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保证所申报的物业服务合同及项目管理信息真实、合法、有效。拟退出项目的企业,应当在发出退出公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第十条【项目负责人责任制】本市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所在项目负有依照合同约定向全体业主履约的责任。一个物业服务项目应当有一名驻场项目负责人,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一条【岗位资格】本市实行项目负责人持证上岗制度。项目负责人经考核合格的,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合格证书。北京物协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的培训,负责项目负责人的继续教育

12、工作。第十二条【信用档案】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负责人岗位职责的日常监督工作。第十三条【岗位条件】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恪守职业道德;掌握物业管理、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知识;能够熟练运用物业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具有物业管理实践经验;具有岗位资格考核合格证书、参加继续教育;无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记录。第十四条【岗位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方案,教育和督导专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物业服务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审定并监督执行项目物业服务财务预

13、算;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接受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管理。第十五条【证书管理】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注销其合格证书,并在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在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北京物协组织的岗位考核、继续教育中连续两年不合格、连续两年未参加继续教育的;在一个记分年度被累计扣分超过规定分值的;其他应予注销合格证书的情形。项目负责人被注销合格证书的,自证书注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本市担任项目负责人,不得受聘担任本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三年后可重新参加岗位资格考核,取得合格证书。项目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记分、处罚和合格证书的取得、注销信息,将在北京建设网予以公告。第十

14、六条【动态监管】本市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系统,对物业服务活动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理决定、检查记录和所扣分值记入相应的信用档案及建设系统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平台。第十七条【施行】本办法自XX年*月*日起施行。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与发布第三章信用信息的管理第四章信用信息的使用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发布、使用,以及利用信用信息开展相关服务及其管理活动。本办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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