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同诈骗罪律师(共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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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北京合同诈骗罪律师(共9篇)律师办理合同诈骗案件疑难问题及无罪案例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肖文彬律师一、合同诈骗罪犯罪构成的疑难问题1、合同诈骗罪,也如普通的诈骗罪一样,必须要符合诈骗罪的客观逻辑结构:即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被害人由于诈骗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成功案例:在笔者作为辩护人承办的原北京心莲百合文化交流中心主任郭某东涉嫌冒充上将招摇撞骗案中,辩护人指出,郭某取得别人钱财不是基于其虚构的“上将”身份,本案证据显示,“上将”身份只是满足被告人的虚荣心

2、理;而本案的所谓“受害者”即证人在出具证言时明确表示是基于同情被告人的穷困处境及支持其所宣传的军事思想而给予其钱财的;换言之,“受害人”是基于同情、支持被告人的因素自愿赠与其钱财的,是馈赠而不是诈骗。并且给予其钱财的“受害人”无一人报警说受到被告人的欺骗或诈骗。由此可见,被告人“冒充上将”的行为与取得钱财之间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逻辑结构,故不构成诈骗罪,更不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经过辩护人逻辑缜密的辩护,法院基本上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郭某东最终被判处为一年七个月。2、“非法占有之目的”不能产生于对方交付财物之后。首先,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之目的,只能产生于行为人实施诈骗犯

3、罪行为之前,而不可能产生于该行为之后。从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客观过程来看,犯意产生于前,之后才有行为人在犯意支配下的具体犯罪行为。刑法之所以将某一行为评价为犯罪行为,不仅因为该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它也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体现,换言之,即刑法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必须要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对于行为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法取得对方当事人财物之后产生非法占有之目的的,不能认定其之前的取得行为是合同诈骗犯罪行为。因为行为人在取得行为之前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不可能实施属于合同诈骗罪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既然行为人客观上没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也就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符合其

4、他犯罪构成的,可以其他罪论处。其次,认为事后产生的非法占有之目的可以改变事前行为性质的观点是违背因果关系逻辑链的。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犯罪故意在先,犯罪行为在后。也就是说,在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目的产生在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进而骗取对方财物的犯罪行为实施在后。如果肯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产生在行为人合法取得对方财物之后,无疑是对因果关系时间序列性的颠倒,导致“结果发生原因之前”的逻辑错误,这与我国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理论相违背,从而导致“客观归罪”。由此可见,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是事前故意或者事中故意,而不可能是事后故意。在事中故意中,对于行为人产生非

5、法占有目的之前而取得对方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而只能对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之后的行为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因此,事中故意与事前故意在性质上是相同的,都是产生在犯罪行为之前,只是两者处于合同订立、履行的不同阶段。二、笔者承办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无罪案例1、诈骗罪无罪案例笔者作为辩护人于XX年10月份承办的北京赵某涉嫌“诈骗”一案,笔者在侦查阶段向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捕律师意见书,辩护人指出,赵某作为两家手机店的老板,有三大通信运营商的授权书,其员工在销售手机时,没有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的行为,在部分消费者要求退货时,虽有为退货设置障碍的行为,那也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民事纠纷,消费

6、者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来解决;换言之,即便手机存在一些瑕疵,行为人还是想通过履行合同来获取利益,也就是说以营利为目的而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刑事诈骗无关。最后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赵某不予批捕、无罪释放。2、合同诈骗罪无罪案例在笔者作为辩护人办理的原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主持人方宏进涉嫌合同诈骗最终被判无罪一案中,辩护人一针见血地指出:方宏进所在的澳卫公司前后对该剧集的总投入近400万元,“截止到XX年12月底总共投资了元。这里有我垫资约20万元,其余款都是方宏进投的资”来论证方宏进不具备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之目的;辩护人进一步指出,基于常识,试问,一个所谓“诈骗

7、”对方100万广告预付款的人会花费近400万元去履行与对方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吗?最终辩护人的观点取得了成功,隆尧县检察院对方宏进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肖文彬律师,诈骗犯罪辩护律师,曾于北京执业六年(XX-XX),现于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XX-至今)。肖律师精研刑法与民商法,能言善辩,工于文笔,擅长于承办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和民商事案件,现专注于全国性重大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诈骗类犯罪案件。详见博客:http:/wencaiwuxue、联系方式:、。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系由王思鲁律师领衔的、按国际通行规则设立和运作的专业型律师事务所,本所践行“专注、专业成就未来”、“精益求精、铸造经典

8、”的理念,以经典案例开创团队式精细化法律服务的领航品牌。本所专注于全国性诈骗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职务犯罪、网络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刑事犯罪辩护领域,承办的大多数案件取得了取保候审、撤销案件、不起诉、免予处罚、从轻处罚、缓刑、无罪等成功辩护效果。重大刑事诉讼暨诈骗犯罪事务部精英团队由十余名专业律师组成,该团队承办的诈骗类成功案例、无罪案例主要有:1998年珠海龚某合同诈骗案1999年广州梁某诈骗案XX年衡阳赖某合同诈骗案XX年茂名梁某诈骗案XX年广州关某诈骗案XX年深圳廖某合同诈骗案XX年原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主持人方某合同诈骗案XX年曹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一、基本概念合同

9、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合同的概念根据合同法规定,所谓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使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认定根据有关

10、司法解释,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

11、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不能构成本罪的特殊情形构成合同诈骗罪须同时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手段以及骗取数额较大这三个必备条件。缺乏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均不能构成本罪。比如虽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但合同签订后认真履行合同,没有非法占有故意

12、的,一般不宜构成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手段骗取了他人财物,但是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诈骗数额较大标准的,虽然属于违法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进行定罪处罚等等。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这两种罪都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诈骗方法骗取财物的相同点。其主要区别为,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权利;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产权;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比如四川省南充市“郑某合同诈骗案”,被告人郑某明知某工程合同已经失效,却伪造该工程的虚假建筑承包合同,骗取了被害人李某的信任,与其签订建筑工程施

13、工劳务承包合同,将虚假建筑合同中的部分劳务转包给李某,再以缴纳工程质量安全保证金的名义,骗取李某30万元。郑某因此被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而诈骗罪客观方面则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整箱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需要指出,本罪的合同一般仅指经济合同,即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订立的合同,故被诈骗对方一般为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不能单凭以所谓合同形式实施的诈骗的行为均简单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比如某甲对某乙声称投资一年可以得到50%的高额回报,双方草拟一份投资协议,某甲拿到30万元所谓投资款后逃匿。对某甲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合同

14、诈骗罪,应当认定为诈骗罪为宜。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虽然刑法规定的各种金融诈骗罪如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等大多利用经济合同的形式,但由于刑法对金融诈骗罪做了特别规定,根据特别法由于普通法的原则,对于符合金融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应当以金融诈骗罪论处。比如利用保险合同诈骗保险金的,应认定为保险诈骗罪;利用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一般也应当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四、处罚本罪的追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追诉标准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单位直接负责的

15、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贵单位所有的,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本罪的处罚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利益熏心骗取钱财,构成合同诈骗罪于增华律师【案情简介】XX年7月,阜宁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下称某公司)与阜宁县某某小学联合开发某某小学综合楼工程,被告人宁某承担该项目的防水工程。某公司项目经理马某经公司同意,与宁某约定将12号门面房由宁出售,以支付工程款。XX年5月,被告人宁某以卖房需要合同为由,从马某处取得了一份盖有某公司印章和马某签字的空白合同。此后,被告人宁某将12号门面房以15万元介绍卖给了陈某,宁以其全部工程款为陈某充抵了部分货款。但陈某在购房时没有使用宁某持有的空白合同,宁也未将合同还给马某。后来,因他人向其追索债务,遂产生用空白合同骗取他人钱财的想法。同年11月,被告人宁某得知王某欲购买门面房,即谎称自己购买了某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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