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房承租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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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北京公房承租无合同BFXX0603合同编号: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承租人:高霄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八年五月修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证件类型及编号:身份证号:承租人:高霄证件类型及编号:身份证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区街道办事处,建筑面积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姓名或名

2、称:,房屋已设定了抵押。第二条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租赁用途:居住;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最多不超过人。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

3、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第三条租赁期限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个月。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门禁后视为交付完成。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30日

4、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继续履行本租赁合同或对本租赁合同进行补充修订。第四条租金及押金租金标准:元/。其中:主卧室为元/次卧室为元/小卧室为元/支付方式:,押1付3。租金支付日期为租金支付当月7号之前。押金:人民币元整。其中:主卧室押金为元次卧室押金为元小卧室押金为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5)供暖费、(7)物业管理费、(1)水费、(2)电费由甲方承担,、(3)电话费(如使用)、(4)电视收视费(如使用)、(6)燃气费、(8)房屋租赁

5、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如使用)、(11)车位费(如使用)由乙方承担:、(12)室内设施维修费(如发生),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费用。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第六条房屋维护及维修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

6、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及时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转租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至少提前30日征得甲方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

7、责任。第八条合同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迟延交付房屋达日的。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3、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4、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5、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6、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7、

8、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第九条违约责任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20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2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租赁期内,若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乙方,并按月租金的10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和押金,并应给予乙方合理、充分的时间寻找新住处。租赁期内,若乙方(整体或部分)提前退租,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甲方,同时自行承担寻找下一任承租方的责任,若未能及时找到下一任承租方而导致合同整体履行中断,乙方(整体或部分)应按月租金的100%向甲方承担

9、违约责任。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除双方协商另有约定外,应按每逾期一日,日租金的20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2份,其中甲方执1份,乙方执1份。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

10、法律效力。北京市公房管理规定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的保护管理,维护管理秩序,促进房屋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一、凡本市城区、近郊区、远郊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公有房屋,均按本规定管理。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是全市房屋的行政管理机关,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是本区、县房屋的行政管理机关。一切单位和个人,管理和使用公房,都必须遵守本规定,接受各级房管机关的监督管理。三、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都是公房。全民所有的公房,所有权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公房,所有权属于集体单位。公房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原则管理:机关、团体、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全民所有的公房,由房管机关所属

11、的管房单位直接管理,或按现实情况由各该单位自行管理。国有企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公房,除由房管机关所属单位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以外,属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由企业负责管理。集体所有制单位自建、自购的房屋,属本单位所有,由本单位管理。集体所有制企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公房,分别不同情况,按以上第、项规定管理。居民租用的公房,由出租公房的单位管理。外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本市建、购的房屋,由建、购单位管理。楼房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公房,分属若干单位管理的,由区、县房管机关指定房屋数量较多的单位牵头,与其它单位组成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本小区住宅管理的有磁事宜。集体所有制单位自建自购的房屋,其本

12、单位为所有权单位;全民所有的公房,由本条第至项规定的各管理单位代表国家行使对公房的所有权。管理单位可视为所有权单位。四、公房实行登记制度。公房的所有权单位须持有关证件,向房屋所在区、县的房管机关申请房产登记,经审查确认,发给房屋所有权证。新建公房的所有权单位,应在竣工后个月内申请登记。公房所有权转移或改建、扩建等房屋现状变更,应自转移、变更之日起年内办理登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登记的,经房管机关同意,可以缓期登记。凡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登记的,每逾期个月,由区、县房管机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角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万元。五、房屋所有权证由所有权单位妥善保管。禁止涂改。因涂改造成不良后果的,必须追究

13、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六、各级房管机关要加强对房产登记资料的管理,建立完整的房产档案。档案资料要准确地反映房屋的座落地点、所有权归属和房屋的结构、层数、面积、设备、用途、建筑年代、变更情况等全貌。七、使用公房,应贯彻合理和节约的原则,按房屋的设计用途使用,节约用房。地处主要大街的铺面房,应作商业、服务业使用。八、公房所有权单位,应根据方便生活、有利生产、自愿互利的原则,开展职工住房的互换工作,帮助职工解决上班路远、居住不便等实际困难。九、使用公房,必须经所有权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进住。违者,所有权单位有权责令其迁出和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诉请房管机关或司法机关解决。十、公房买卖必须按房管机关

14、的规定进行。卖方凭房屋所有权证出售。单位买房,须持有本单位归口的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级领导部门同意买房的批准文件;个人买房须有本市正式户口。全民所有公房的卖房价款,只准用于房屋建设,或上交同级财政,不准挪作它用。必须经区、县房管机关审查批准,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按规定交纳税费。非经批准,不得擅自买卖。违者,由区、县房管机关处买卖双方以成交价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万元。处罚后按规定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立契过户。必须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房价标准确定房屋价格。公房所有权单位以房屋折抵投资与其他单位合营企业,须经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评定房价。禁止高价买卖公房,禁止以合营为名变相高价买卖公房,禁止倒卖公房或居间牟利等非法活动。违者,由区、县房管机关处买卖双方以非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万元。十一、公房被建设单位征用拆除,或调拨给其他单位使用,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无偿征用或无偿调拨者外,应按规定的房价标准,对所有权单位给以合理补偿。征用拆除或调拨全民所有公房的补偿价款,只准用于房屋建设,或上交同级财政,不准挪作它用。十二、公房租赁,必须遵守房管机关的各项规定。除中、小学校舍和市人民政府规定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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