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提供奶粉质检报告怎样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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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不能提供奶粉质检报告怎样处罚商品质量违法行为案件查处方法一、相关案例案例1:陈某某经销不合格化肥案XX年3月12日,*县工商局接到举报,称县城*农资超市经销的*牌复合肥质量不合格,这局立即派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经查,*农资超市于XX年2月10日从*化肥生产有限公司购进*牌复合肥3吨,购进价格为2400元/吨,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还有2吨未出售。执法人员对这2吨*牌复合肥进行了抽样,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该肥样品经*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由于当事人进货前向厂家索要了质量检

2、验报告,并能说明进货来源,工商机关依法对其从轻进行了处罚。案例2:王某某经销不合格金手镯案XX年4月15日,*工商局接到举报,称县城*金店经销的金手镯质量不合格,这局立即派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经查,该金店从山东某金饰品厂家共购进11副金手镯,至检查时,已卖出5副,执法人员依法对剩余的6副金手镯进行了封样送检。经国家黄金手饰质量检验中心检测,其中一副手镯含金量不合格,工商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二、评析商品质量案件,是一个统称,它是指所有违反产品质量法并依据该法进行处罚的案件。包括: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

3、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3、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4、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行为;5、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行为;6、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为;7、伪造产品产地的行为;8、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9、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10、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些行为当中,以商品质量不合格案件最为常见。我们列出的两个案例都是商品质量不合格案件。第一个案件是农资不合格案件,这些案件多发生在红盾护农过程中,违法当事人以农资经销者居多。这里就有这么一个问题,产品质量法第50条规定的是对“以不合格产

4、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处罚,可销售者也没冒充行为呀,依据此条处罚是否合适?当然有些不妥。我们处罚时,应该将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件定性应该是销售不合格产品。第一个案例进行从轻处罚也是依据第55条,因当事人确实不知道经销的产品不合格,并且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所以依法进行了从轻处罚。第二个案例是金饰品质量不合格案件,只所以将其列出,是因为想与第一个案例进行比较,两个案件在查处和处理过程中,由于都涉及到抽样取证的问题,如果单从抽样的角度,按规范进行就好。

5、这里有一个样品不合格的效力问题。因为化肥是种类物,所以科学抽取的样品的质量代表整个基数的质量,而金手镯是特定物,抽取的样品的质量只及于其本身。下面说一下,什么是种类物,特定物?特定物是独具特征或被特定化并且无从替代的物。特定物既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如鲁迅某书手稿、刘海粟的画等,也包括经当事人指定后被特定化的种类物,如经挑选的家具等。特定物因其不可替代性,故也称不可替代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确认的一类具有共同特征的物。如1吨煤、20公斤大米等。种类物在交易时,具有可替代性,故也称可替代物。种类物如经当事人指定后,也可成为特定物。三、案源的发掘对商品质量类的案件来说,消费者投诉、知情

6、人举报无疑是一个重要来源,这些属于被动发现,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下面重点说一下,我们如何主动发现商品质量案件线索。首先,国家质检总局的每周质检报告(央视新闻频道中午12;30播出)就是一个我们主动发现线索的好渠道。其次,还是从报刊、网络上发现别的地方查处的商品质量案件中找案源,他们那有的商品,我们这里也有可能有。再次,通过市场巡查发现案源,如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为,这个是完全可以通过巡查就可以发现的;再次,就是,我们要多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有重点地检查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行为。还有就是我们要深入生活,通过与群众打交道,有意识地了解一些行业的内幕。比如,这次的三聚氢铵奶粉事

7、件,其实大家或多或少地都听说过原料奶里边掺东西,可是谁也没有深入了解过,如果,我们深入到奶农或收奶户,我们完全可以了解到,因为这些潜规则几乎半公开化。最后,就是伪造、冒用类的违法行为,需要我们头脑中有一个意识,生活中看到一些商品,我们就要敏感地想一想,其标的一些东西是否有问题,只要法规熟悉,处处留心,何愁没案源。四、相关证据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的证据要点A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当事人签“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当事人签章)B抽样时的现场检查笔录。C抽样取证记录。应写清被抽样物品的总体情况、如各种规格、型号的物品有多少物品的外观颜色、包装、装潢是什么样;物品的

8、单件重量等等;其次,应写清是如何抽取样品的,同一类的种类物中抽取了多少件等情况,样品加封情况。D不合格化肥的检验报告。E鉴定委托书。F检验机构的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红章)。G检验人员的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红章)。H送达检验报告时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内容主要为检查上次抽样时的化肥是否销售完毕。I询问笔录。要点为:送达检验报告的相关情况、是否要求复检、通过询问将抽样时的情况再次进行印证、被抽检的化肥是从何时进的?从哪里进的?进价是多少?有无进货发票?供货商的详细情况,是否知道此化肥为不合格,是否索要相关质量证明,印证一下今天检查的情况,不合格化肥的销售情况,销售到哪里,销售价格是多少,共销售出多少

9、?销售金额是多少?获利情况?有无销售发票?有无帐目?以前有无因经营不合格化肥被行政机关处罚过等情况。J供货商的询问笔录。主要印证当事人说的与供货商有关的相关情况。K供货商的相关身份证明。这里仅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证据要点列出,其他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可以参照此要点收集。五、重要证据固定1、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要点首先是关于产品质量的现场检查的职权的问题: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这是我们现场检查的法律依据,只有法律授权,我们才可

10、以实施现场检查。其次是关于产品质量的现场检查笔录如何制作的问题:现场检查笔录的首部:类同商标侵权案件的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正文:第一项是检查项目,这项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大致应有以下内容,如:某某经营者经营的商品及与某某商品的有关的物品等。检查内容一项是整个现场检查笔录的核心,应该重点把握。详见“商标侵权”篇。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与案件性质有关的商品特征要详细记录。比如:不合格商品,我们就要固定这个商品的名称、商标、标称的生产厂家,地址,规格、型号、质量、批次、执行标准、含量等内容,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如化肥,还要看其包装上是否标注含氯及硝态氮等等;对于抽样取证及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强制

11、措施的,亦应该在笔录中显示出来。现场检查笔录的尾部:详见“商标侵权”篇。2、抽样取证记录的制作要点抽样取证记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于成批的物品,从中抽取个别或部分物品以用于化验、鉴定时所作的书面记录,办案人员在填写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在文书相应的栏目中写清楚抽样的时间和地点。(2)抽样人,是指到现场负责抽样的办案人员,根据办案工作的要求,不得少于两人。在实际办案中,如果某些检验机构对送检物品有特殊要求,并派人抽样的,则应在“抽样人”栏目中注明。(3)抽样物品、数量:在该栏目中写明抽样物品的名称以及该样品的数量。(4)抽样情况:应写清被抽样物品的总体情况,如各种规格、型号的物品有

12、多少;物品的外观颜色、包装、装潢是什么样;物品的单件重量等等。总之应把能反映物品概貌的情况客观、真实地记录下来。其次,应写清是如何抽取样品的,同一类的各类种类物是抽取了多少件,值得注意的是,抽样人应了解抽样方面的基本知识,使抽取的部分样品能反映整体物品的特质。(5)样品加封情况:抽取样品后,为了保证样品完整无缺,保持抽取时的质量重量不发生变化,样品应予加封,抽样人应如实地将加封情况记录下来。(6)抽样取证时,当事人应到场,如果当事人拒绝到场(注:尽量做当事人的工作让其到场,不到场,将来诉讼时,很麻烦),抽样人邀请了其他人作为见证人,或者抽样过程中有其他特殊事由要记载下来,应在“备注”栏中反映出

13、来。(7)抽样取证时,应开具物品清单。六、相关问题1、是不是所有的质量不合格案件都应该实施处罚?答:不是。“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所以我们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a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b在产品中掺杂

14、、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c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d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e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除此之外,属于一般质量问题。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按产品质量法第49条至第53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2、对销售不合格商品的经营者能否从轻或减轻处罚?答:可以。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

15、、为什么证据收集完毕后,还要问当事人是否能提供其他证明其行为合法的证据?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4、检验报告有送达时限吗?答: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第十九条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监测人,并对不合格商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5、检验报告的结果是及于整个批次,还是只对抽样的基数有效?在现实办案中,常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当事人共进某商品10吨,为同一批次。抽样时仅剩3吨,这3吨经科学抽样检验为不合格,这个不合格的结果是指整个10号吨不合格,还是3吨不合格呢?笔者认为,只能及于抽样基数。因为这是由抽样方法的科学性决定的,我们送检的仅是样品,而样品是根据基数的多少科学抽取的一定量的商品,所以样品的结果只能及于基数。6、对于处罚依据检验报告结果的案件,最快什么时间下达处罚告知?送达检验报告之日起第16日,也就是当事人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并已过复检期。七、抽样取证(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中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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