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投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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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彭州市投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09/21/2004/14:34 华夏经纬网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布署,努力增强对内对外开放中的招商引资实效,实现我市国民经济追赶型、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省、成都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鼓励投资领域 一、欢迎国内外投资商以选定的一切合法形式投资于我市各型项目的建设。二、项目1、高新技术产业、生态开发和环境保护业;2、化工、电子、医药、食品等生产性、竞争型的项目;3、市政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小城镇建设项目;4、农业综合开发和农副产品深加工、农业产业化项目;5、风景旅游区的开发和建设;6、矿产资源和建材资源的

2、开发与综合利用;7、交通、能源、城市基础设施项目;8、咨询、信息、服务业;9、通过租赁、承包、参股、兼并、收购等方式对我市国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和嫁接改造的项目;10、国家鼓励发展和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项目。第二条 财政税收政策 一、新办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独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及国家鼓励类产业,自生产之日起,企业应纳增值税(地方留存部份)和企业所得税实行免收 3 年,减半收取 2 年。三、投资者新办的高新技术项目,投资交通、能源、旅游和旅游产品开发,通讯设施建设以及文化、卫生、教育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从盈利年度起,免缴企业所得税 5年,增值税(地方留存部份

3、)实行免收 3 年,减半收取 2 年。四、兼并、收购、租赁我市现有特困企业,从盈利年度起,实行免收 5 年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与我市企业联合新办生产性企业或入股我市现有各型企业,合作期在 10 年以上、投资比例在 25%以上,自盈利年度起,免收企业所得税 2 年,减半收取 3 年。五、对以利用“三废”为主进行生产经营的新办企业,免收企业所得税 5 年,增值税(地方留存部份)实行免收 2 年,减半收取 3 年。六、投资企业当年聘用下岗职工占企业总人数 60%的,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附加费。七、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在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达企业产值 7

4、0%以上,按 10%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出口产品达企业产值 50%以上的,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八、外商投资企业用利润所得进行再投资或新办企业,经投资者申请,退还再投资部份已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存部份)和企业所得税 40%的税款。再投资部份属高新技术的,全额退还再投资部份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存部份)。九、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 10%,按企业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 50%抵扣当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十、外商投资企业免缴教育附加费和城市建设维护税。十一、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未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而来源于我市的股息、利息

5、、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合法所得,减按 10%缴纳所得税。十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分别免征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10 年、3 年。十三、投资企业新征用或租用土地投资于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或利用我市“四荒”进行农业开发和从事农特产品开发的,自盈利年度起,免征农业税 5 年、农林特产税 10 年。十四、凡投资企业新投资于农副产品深加工、营销领域的企业,投资额 200 万元以上,从盈利年度起,免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2 年,减半收取 3 年。十五、投资企业单项产品销售收入达 1 亿元以上,缴税额达 1000 万元以上,其享受的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再享受

6、 1 年返还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年出口额 20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以海关出口统计为准,每新增 1 美元,由市财政给予 0.15 元(人民币)的奖励。十六、外商投资比例达到 25%(含 25%)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企业待遇。第三条 规费政策 一、年纳税额 1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零规费制”,企业应向我市有关部门缴纳的规费予以全免(地方留存部分)。 二、年纳税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市人民政府重点培育的优势企业,企业应向有关部门缴纳的规费按下限标准减半收取(地方留存部分)。三、投资者新办生产性企业和房地产开发,规费按下限标准减半收取(地方留存部分)。四、投资者兼并、收购我市现有各型

7、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免交易过程中的地方所得。五、新办农产品营销的各类协会、农产品经纪公司、销售公司等,有关手续的办理和工商注册、登记、发照等只收取工本费。第四条 土地政策 一、投资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能源、交通、水利、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项目的,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生产性、经营性投资项目可通过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项目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二、土地出让金在低限的基础上,生产性投资企业下浮 25?30%;非生产性投资企业下浮 15?20%。三、投资企业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可在核定的基础上再下浮 20%以上。四、投资者新办生产

8、型企业,产品出口和高新技术企业可在首期支付土地出让金 60%或能支付农民搬迁、补偿费用的前提下,即可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余款部份可酌情分期付清;重大项目,按“特事特办”的原则实行特殊优惠地价政策。五、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荒山、荒地,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在建设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可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 50 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六、投资者利用闲置场地,兴建、扩建、改建和从事农业生产、科研、加工项目的,经批准可减免场地使用费。七、对租用土地,投资生产性项目建设的,在缴纳商定的还耕保证金后,即

9、可和镇、村签定联办合同,办理占地手续,按合同约定,支付占地费用。需兴建临时性建筑物的,建设规费予以免收。八、从事生态农业开发和环境建设,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免缴场地使用费。九、对从事非营业性项目和被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免缴场地使用费。第五条 工商注册政策 一、投资者来我市新办企业,企业名称不限、注册资本不限、内外销比例不限、投资领域不限,除国家另有规定之外经营范围不限。二、积极支持内外资产相互转换,促进内外资产重组。对内外资产转换按变更登记处理,不再收取开业注册费(增加注册资本的除外)。三、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商标、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经资产评估部门评估,可作价不超

10、过 35%的注册资本。特殊情况下,企业间另有约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可适当提高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第六条 人事劳动 一、投资者到我市兴办企业的,可自主确定内部机构设置,劳资形式和人员编制,所需员工按规定自行招聘,聘用在企业工作的专业和经营管理人员,大中专生、技工学校毕业生,保留其按国家明确规定的身份,其人事档案由政府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和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工交流机构管理。二、投资者来我市兴办的企业,其专业技术人员需申请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或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称考试的,由市政府职改办按照统一规定办理。 三、受聘于我市的专门技术人才享受特殊津贴和特殊工作制;受聘于在我市纳税的高新技术企业、政

11、府重点培育的优势企业,且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的高级人才,除享受受聘企业薪金外,另由市政府每年额外补贴 1 万元人民币,对有特殊贡献的另行给予特别奖励。第七条 户口政策 一、迁入我市的企业,不受人口机械增长的限制,根据企业需要,免费办理员工入户手续。二、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 万元以上,根据企业需要,免费办理管理人员入户手续。三、凡来我市购置房产或来我市经商办企业的市外人员,家属是农业户口的可以“农转非”,并免收“农转非”费用,其子女由教育部门就近安排入托、入学,享受我市市民同等待遇。 第八条 服务与保障 一、对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明白卡”管理制度。除国家法规规定外,凡“明白

12、卡”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投资企业有权拒交,并可向市投资商投诉中心举报“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现象;投资企业在报建、开工、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行政纠纷,可提请市投资商投诉中心协调解决,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二、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合同纠纷或其它财产权益纠纷,可提请市投资商投诉中心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了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在申报材料齐备的前提下,投资企业有关手续按“一站式”服务办法办理。在彭州市内审批的项目,不超过 5 个工作日;在成都市审批的项目,力争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四、投资企业电价与市内

13、企业、居民执行同一标准,特殊生产性行业实行特殊电价优惠政策;城市燃气配套费属工业用气的予以免除,民用气按 1200 元/户收取,气价与市内企业、居民实行同一标准;供水设施配套费属生产性项目的予以免除,非生产性项目的减按 50%收取,水价与市内企业、居民实行同一标准。第九条 其它政策 一、投资企业享受国家、省、成都市的优惠政策;投资于我市工业开发区的投资企业享受工业开发区的特殊优惠政策;投资于我市小城镇建设的享受小城镇建设的优惠政策。二、驻彭成都市属以上企业改、扩建或与我市企业合资合作经营,投资比例在 25%以上的,享受本优惠政策的规定。三、为我市引进资金、项目、技术、人才的单位和个人,按彭州市

14、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予以奖励。四、本政策中未涉及但国家、省、成都市明确规定有优惠政策的,投资企业同样享受。第十条 例外 投资企业的重大项目,需特殊政策扶持的按“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个案办理。第十一条 彭州市对外招商引资项目规费收取一览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本政策由彭州市招商局负责解释。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一律以本政策有关条款为准。 双流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09/21/2004/14:39 华夏经纬网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切实增强招商引资实效,根据成都市引荐外商投资奖励暂行办法(成府发200146 号)精神,结合双流县实际情况,

15、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的招商引资是指来双流县境内投资的县外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对引荐来我县投资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按本办法给予奖励;对引荐项目与中介机构(含中介人)签有中介费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执行。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是:引进到双流落户的工业企业,包括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企业改造、嫁接、承包、租赁、收购;引进新产品、新技术应用等。第三条 引进项目奖励标准引进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必须符合双流县产业的总体规划布局。1、 引进独资项目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 1-3%计奖。2、 引进县外投资者来我县合资、合作项目的,按客方总投入的 1-2%计奖。3、 引进境外投资者来我县兴办

16、“三资”企业和“三来一补”项目的,按外商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额的 1.5-3.5%计奖。4、 引进投资者租凭、承包我县现有的闲置厂房、设备,按承包费的 10%计奖。5、 引进投资者收购我县企业,按收购总费用的 5%计奖。6、 引进投资者收购、租凭、承包我县国有或城镇集体企业,可在上述 4、5 条基础上再增加 20%计奖。第四条 引进高新技术奖励办法按照双流县“十五”计划纲要,鼓励引进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新型建材、绿色食品加工及精密机械等先进技术和产业。1、 引进高新技术、先进产品来我县的,从企业投产之日起,按该企业地方税收三年实际留县部门的 20%奖励新技术持有人和引荐者。2、 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3、 新项目所需土地可采取征用、租用(三年内)等方式。4、 对外引的特殊项目投产后的税收和企业开发高科技新产品新增的税收,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办公会议确定;欢迎县外企业到双流县注册登记纳税,有关奖励政策由办公会议确定,并在企业税收入库后一周兑现。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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