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药物与合理用药2017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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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基本药物与合理用药,药学部,内容,背景与概念,基本药物目录,基本药物的合理应用,一、背景与概念,2002年,WHO将基本药物定义为:“基本药物(Essential Drug)是满足社会公众重点卫生保健需要的药物。基本药物的选择要考虑到公共卫生实用性、效率和安全方面的依据以及相对的成本效益。在运转良好的卫生系统中,应当能随时获取足够数量、适当剂型、质量有保证并具有充分信息的基本药物,其价格能够被个人和社会接受”。,4,基本药物的内涵,“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是指优先满足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需求,避免贪新求贵; “剂型适宜”是指药品剂型易于生产保存,适合大多数患者临床使用; “价格合理”是指个人

2、承受得起,国家负担得起,同时生产经营企业有合理的利润空间; “能够保障供应”是指生产和配送企业有足够的数量满足群众用药需要; “公众可公平获得”是指人人都有平等获得的权利。,什么是国家基本药物制度?,6,国家基本药物制度(National Essential Drug System,NEDS)是对基本药物目录制定、生产供应、采购配送、合理使用、价格管理、支付报销、质量监管、监测评价等多个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 其目的是满足公众的重点卫生保健需要,合理有效利用有限的医药卫生资源,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合理。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涉及药品的生产、供应和使用的每一个环节,是国家药物政策的核心内容。,

3、2012 中国基本药物目录的特征,2012版目录的特点: 增加了品种数量(520vs307) 结构调整:补充抗肿瘤、血液病和儿童用药 规范了剂型、规格 2012版目录充分注重了与其他政策的衔接 与WHO EML衔接 与医保支付能力衔接 与常见病、多发病及妇女儿童用药衔接 坚持中西药并重 与重大疾病保障用药衔接,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 医保、医药、医疗“三医”互联互动,基本药物政策新内涵,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 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 三者紧密结合,引导临床将常见疾病的诊断、治疗、处理、用药等标准化、规范化,使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更准确、合理地对常见病进行诊断、治疗,能够科学、合

4、理地选择基本药物,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减少药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民众用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动态性 基本药物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一个动态化药物集合。对待基本药物需要辩证的发展的观点看待。,相对重要性 WHO设计基本药物制度是建立在“药物在重要性方面存在差异”的假设基础之上,基本药物设计初衷在于通过保证相对重要的药物可及,满足大部分国民的需求。,强制性 WHO建议发展中国家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并且围绕目录保证生产、供应、使用。设定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权限。,基本药物的特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第一条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

5、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第二条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框架,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和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和工作方案,审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国家基本药物遴选调整工作。委员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

6、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总后勤部卫生部组成。办公室设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承担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基本药物遴选应当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结合我国用药特点,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品种(剂型)和数量。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制定应当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原卫生部公布药品标准的品种。除

7、急救、抢救用药外,独家生产品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应当经过单独论证。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中表达的化学成分的部分,剂型单列:中成药采用药品通用名称。,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第六条 下列药物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范围:(一)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 (二)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 (三)非临床治疗首选的; (四)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 (五)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 (六)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第九条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保持数量相对

8、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必要时,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可适时组织调整。调整的品种和数量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我国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变化; (二)我国疾病谱变化 (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 (四)国家基本药物应用情况监测和评估 (五)已上市药品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 (六)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应当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调出: (一)药品标准被取消的;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三)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经评估不宜再作为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的

9、; (四)根据药物经济学评价,可被风险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所替代的; (五)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认为应当调出的其他情形。,一、抗微生物药 (一)青霉素类 (六)其他抗生素 (二)头孢菌素类 (七)磺胺类 (三)氨基糖苷类 (八)喹诺酮类 (四)四环素类 (九)硝基咪唑类 (五)大环内酯类 (十)硝基呋喃类,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一)青霉素类 (二)头孢菌素类 1 青霉素 8 头孢唑林 2 苄星青霉素 9 头孢拉定(片剂、胶囊) 3 苯唑西林 10 头孢氨苄 4 氨苄西林 11 头孢呋辛 5 哌拉西林 12 头孢曲松 6 阿莫西林 13 头孢他啶 7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国家

10、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 一、抗微生物药,(三)氨基糖苷类 14 阿米卡星 15 庆大霉素 (四)四环素类 16 多西环素 (五)大环内酯类 17 红霉素 18 阿奇霉素片剂、胶囊、肠溶(片剂、胶囊)颗粒剂:0.1g(10万单位) 19 地红霉素 20 克拉霉素片剂、胶囊、颗粒剂,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 一、抗微生物药,(六)其他抗生素 21 克林霉素 22 磷霉素 (七)磺胺类 23 复方磺胺甲唑 24 磺胺嘧啶 (八)喹诺酮类 25 诺氟沙星 26 环丙沙星 27 左氧氟沙星,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 一、抗微生物药,(九)硝基咪唑类 28 甲硝唑 29 替硝唑片剂、胶囊 30

11、呋喃妥因肠溶片:50mg 39 氟康唑片剂、胶囊:50mg、100mg氯化钠注射液:100ml:0.2g 40 制霉素片剂:10万单位、25万单位、50万单位 以上共32种,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 一、抗微生物药,三、基本药物的合理应用,20%以上的药品是以不恰当的处方、调配或销售 30%的患者未能正确使用药物 全世界死亡患者中,有1/3死于用药过度、用药错误等的不合理用药。 自1998年到2009年,短短11年间,中国输液产量增长了4倍多,人均水平超出国外两倍以上。,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Promoting rational use of medicin

12、es : core components 2002,全球不合理用药现象普遍存在:,合理用药的内涵,正确的药物选用 严格掌握适应症 用药个体化 合理的剂量、给药途径和疗程 注意药物相互作用 注意药物的不良反应 患者对治疗的依从性,合理用药要求考虑患者临床需求而给予恰当的药品,考虑足够的疗程而给予个体化的剂量,并且对患者及其社会具有最低的成本。 WHO conference of experts, Nairobi 1985,10 大促进合理用药的国家措施,1. 循证标准治疗指南 2. 基于治疗需求的基本药物目录 3. 医院药物与治疗委员会 4. 基于问题的药物治疗培训 5. 把医学继续教育作为获得

13、行医执照的基本要求 6. 独立的药物信息,如公告和处方集 7. 监督、监测和反馈 8. 药品的公共教育 9. 避免错误的经济激励 10. 恰当且强有力的药品法规,Source: WHO Policy Perspectives no.5,合理用药管理工作的具体做法,宏观 层面,微观 层面,合理用药动态监测预警,把握整体水平: 药占比、次均药费、次均费用 抗菌药物使用率、使用强度 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微观 层面,处方/医嘱点评,精确定位质量问题,持续改进: 门急诊处方点评 抗菌药物专项点评 医嘱专项点评 PIVAS,+,给药时间,最佳给药时间为 清晨,给药时间,最佳给药时间为 餐前,给药时间,最佳给

14、药时间为 餐中,给药时间,最佳给药时间为 餐后,给药时间,最佳给药时间为 睡前,患者有药物过敏史,对有磺胺药物过敏史的患者, 下列药物的化学结构中均含有磺酰基, 磺胺过敏者禁用。,磺酰脲类降糖药:如甲苯磺丁脲、格列本脲(优降糖)、格列吡嗪(瑞易宁、美吡达)、格列喹酮(糖适平)、格列美脲(亚莫利)、格列齐特(达美康)等,消渴丸含格列本脲也应禁用; 吲达帕胺:具有利尿和钙拮抗作用,为一种氨苯磺胺的衍生物,磺胺过敏者禁用; 丙磺舒:治疗痛风和高尿酸血症的药物,和磺胺类药物具有交叉过敏反应; 砜类药物:治疗麻风病的首选药物,常用的如氨苯砜,作用机制与磺胺类相似; 利尿剂:如呋塞米、氢氯噻嗪,磺胺过敏者

15、此类药物也可能过敏,应慎用; 环氧化酶-2抑制剂:如塞来昔布(西乐葆)为一种解热镇痛抗炎药物,含有磺胺基团禁用; 碳酸酐酶抑制剂:如乙酰唑胺及布林佐胺(派立明)为治疗青光眼的常用药物,具有和磺胺类药物所共有的副作用。,肝肾功能不全者患者,联合用药不适宜,理解要点: 产生拮抗作用的药物联合输注; 同类药物联用输注后加重药物不良反应的; 同类药物联用输注后减弱药物治疗作用的; 不需联合用药而采用联合输注的情况; 有配伍禁忌的联合配伍使用。,(1)产生拮抗作用的药物联合使用 如散瞳药与治青光眼药。 (2) 联用后加重药物不良反应如 氨基糖昔类药物与呋塞米联用, 导致耳、肾毒性增强; 头孢唑啉钠与阿米

16、卡星联用增加对肾功能的损害; 丙戊酸钠与美罗培南联用,美罗培南会使丙戊酸钠的血药浓度降低, 导致癫痫发作; (3)联用后减弱药物治疗作用如 左氧氟沙星与琥珀酸亚铁联用, 会减少铁的吸收; 注射用阿奇霉素与含铝和镁的制酸剂会降低阿奇霉素的血清峰浓度(即吸收速率); 抗菌药与微生态制剂(肠道活菌)联用, 可能会降低微生态制剂的作用,因为如果抗菌药可杀灭该微生态制剂中的活菌, 则不能联合使用。,(4)无指征联用不需联合用药而采用联合用药 如: 中耳炎患者乙酰半胱氨酸与氨溴索联用,两种药均为粘液溶解药, 均可降低粘液粘度, 只需一种即可。 (5)有配伍禁忌或不良相互作用 配伍能发生理化反应药物配伍使用时, 能发生浑浊、沉淀、产生气体及变色等外观异常的现象等理化反应。如: 头孢曲松和含钙注射剂配伍后静脉注射, 产生沉淀; 头孢米诺注射液与阿昔洛韦注射液, 前者pH 为4.0-6.0, 后者pH 为10.5-1.5 , 配伍后发生酸碱中和黄色沉淀。 药品配伍使药品的稳定性降低 如: 青霉素与5 %葡萄糖联用, 葡萄糖使青霉素的稳定性显著降低, 应为氯化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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