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卖方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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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 ,卖方撤销卖方撤销篇一: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卖方(下称甲方): 身份 证 :买方(下称乙方):身份 证 :乙方向甲方购买坐落于 房屋 套,双方已签订北京市存量房房屋买卖合同 (以下简称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号,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二、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买卖合同即终止,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甲方收回出售给乙方的上述房屋,该房屋的产权即与乙方无关。三、双方对退还已付房款办法已达成一致意见,具体如下:1、乙方已缴付定金:(人民币)2、乙方已缴定金甲方不予返还。3、乙方另付甲

2、方补偿金:(人民币)四、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提交办理解除买卖合同等事宜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并配合甲方办妥上述事宜。五、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主张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买卖合同相关的权利。1 / 2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为一式 叁 份,甲方执 壹 份,乙方执 壹 份,居间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壹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 身份 证 :月 身份 证: 年 2 / 2篇二: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 卖方(下称甲方): 身份 证 :买方(下称乙方):身份 证 :乙方向甲方购买坐落于

3、 房屋壹套,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以下简称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号,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合同和房屋的标明)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 -(合同解除)二、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买卖合同即终止,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甲方收回出售给乙方的上述房屋,该房屋的产权即与乙方无关。-(声明房屋与乙方无关)三、双方对退还已付房款办法已达成一致意见,具体如下:-(合同中关于款项的处理)1、乙方已缴付楼款/元(不包含交予中介定金) 。2、乙方已缴款项自动转为甲方借款,以双方商定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计息,不计复利。3、甲方还款事宜另行约定。四、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的

4、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办理解除按揭贷款协议、解除买卖合同、注销抵押登记等事宜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并配合甲方办妥上述事宜,若乙方不能按时提交相关资料或提交资料欠缺、不合格或拒绝配合办理的,甲方有权暂缓推还乙方所有款项。 -(关于合同已进行部分的退回处理)五、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主张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买卖合同相关的权利。-(再次声明签订合同无效,双方不再对合同提出主张权利)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为一式叁份,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 壹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声明该协议签订份数,声明法律效力)甲方:乙方: 身份 证 : 身

5、份 证 :年月日 篇三:新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声明书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声明书买方 向卖方购买位于乐昌市路(街) 的房屋(以下称该房屋) ,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该房屋购房合同(合同编号为: )并向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房屋预售登记手续。 现因买卖双方之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买卖双方同意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撤消该房屋的预售登记。若因此引起产权纠纷或造成经济损失等,概由买卖双方负责,并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买方当事人(签名): 卖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篇四: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纠纷案例合同解除条件未成就,卖方无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作者: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涛 房屋买卖合同

6、解除权纠纷案例【案情介绍】XX 年 4 月,姜卓与张升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约定姜卓购买张升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远洋天地小区两居室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人民币 108 万元。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姜卓以商业贷款方式购买此房,于签署本协议当日给付张升定金2 万元,于房屋评估报告下发后 3 个工作日内支付购房首付款人民币 33 万元,其余购房款 73 万元,由姜卓所申请的贷款机构支付。贷款期限不晚于 XX 年 5 月 31 日,即姜卓支应于 XX 年 5 月31 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张升在 XX 年 5 月 31 日前将房屋交付姜卓。协议签订后,姜卓依约于 XX 年 4 月

7、 22 日向张升支付了购房定金 2 万元;于 XX 年 5 月 11 日向张升支付了购房首付款32 万元,同日,张升将房屋交付姜卓,姜卓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此后,贷款银行以姜卓无北京市常住户口为由,不予办理商业贷款。姜卓为了履行剩余 74 万元付款义务,决定另行筹措资金改由现金形式支付,并于 XX 年 6 月 25 日电话通知张升,张升表示同意。XX 年 7 月 13 日,姜卓通知张升办理收款、过户事宜。但张升却以姜卓延期付款已经违约在先为由,提出解除合同。XX年 8 月 28 日,张升向姜卓发出房屋买卖合同解除通知书 ,以姜卓延期付款为由再次提出解除合同。鉴于双方坚持己见,不能协商解决争议,姜

8、卓委托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韩涛律师,依据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案件提交【仲裁庭意见】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1、姜卓因自身原因未能办理贷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于 XX年 5 月 31 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张升据此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无合同与法律依据。2、张升请求单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有关合同解除的条件,不予支持。【裁决结果】1、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姜卓于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张升支付购房款 74 万元,张升拒不接受的,姜卓应立即办理提存公证。张升配合姜卓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姜卓向张升支付违约金 4800 元。3、

9、驳回双方的其他仲裁请求与反请求。【法律分析】一、 合同法对于合同解除的规定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卖方行使法定单方解除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在此,我们简要回顾一下合同法对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所谓“合同解除” ,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法对于合同解除规定了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两类:(一)约定解除,它包括两种情况:1、合同约定了合同解除条款。如合同约定,违约方以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2、在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二)法定单方解除权,即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几种情况: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10、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张升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条件与程序就本案而言,张升认为姜卓迟延履行付款义务,但是合同未约定在此情况下张升拥有合同解除权;故张升只能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行使法定单方解除权。该条规定的单方解除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一方具有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的是合同主要义务;3、经另一方催告;4、迟延履行的一方在被催告后的合理期

11、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其主要义务时,另一方在催告之后,并不立即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而应当在催告之后,经过一段合理的期限,以使迟延履行的一方有足够的时间去履行其主要债务。在满足上述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后,张升还要依据合同法第 96 条规定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本案中,鉴于张升在双方变更付款方式后,并未明确向姜卓催要欠款抑或给姜卓合理的时间去履行付款义务,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单方解除权的条件,故张升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三、姜卓收到张升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提出异议的期限。姜卓收到张升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后,如果不在三个月内及时提起仲裁申请,有可能导致合同解除的法

12、律后果,丧失胜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一方依据合同或者合同法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后,对方当事人行使异议权的期限有两种情况:(一)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异议期限。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通过上述简要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合同法立法目的是维护交易的安全与稳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十分严格,当事人不能随意主张解除合同,否则构成违约行为。篇五:解除二手房

13、买卖合同通知书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通知书(房屋抵押)致卖方() 、中介方(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通知人与卖方 经中介方 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磋商,于 XX 年月日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0000,以下简称合同 ) , 现因卖方和中介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如实告知买方所出售房屋设有抵押的事实,导致房屋在解除合同通知书发出的时间为止不能顺利过户,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现就解除合同等相关事宜特致函如下:XX 年月日,通知人与卖方及中介方签订合同时,在中介方的当面追问核实下,卖方隐瞒了出售房屋设有抵押的事实,并和通知人签订合同 ,通知人事后才得知该房屋设有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四十九条第一款

14、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之规定,卖方在签订合同时隐瞒重大事项、房屋存在抵押无法过户而导致合同可撤销,现通知人有权行使撤销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现通知人正式通知卖方及中介方解除合同 ,并在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至卖方及中介方的当天,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就买方已经缴纳购房定金人民币元(大写:万元)及中介佣金人民币元(大写:元)的返还事宜,买方愿意和卖方及中介方友好协商。如未能按时顺利解除合同返回定

15、金及佣金,我方还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卖方承担实际违约责任,届时各方必将承担更多的责任。通知人: 日期:篇六:重大误解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及时撤销重大误解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及时撤销 发布日期:XX-11-29 作者:王树德律师 /ziliao/法律提示:由于我国法制教育体制的不完善,广大公民不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导致重大损失。就拿下面的案件来讲,李某如果在 XX 年 6 月 15 日之前提起撤销权或者变更合同的诉讼,那么胜诉的可能性是非常非常大的。但是李某却错失了挽回损失的最好机会。在此,本律师告诫正在进行房产交易或者可能从事房产交易的读者,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一定要有风险防范

16、意识,做到多学多问,不要轻易相信中介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学会用法律武器及时有效的保护自己,争取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或者最大限度的减少自己的损失。11 月 26 日上午 9 点,李女士很急切得来到振邦律师事务所亲自找到本律师,对其面临的房产纠纷问题寻求解决方案,案情大致如下: 李女士父亲(下文称李父)打算将其名下的一套央产房转让,后全权委托李女士办理出售事宜。XX 年 6 月 15 日,李父通过我爱我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房款总额 75 万。李女士及李父不知晓央产房上市的途径,也不知道如果央产房超标需要补交差价款的情形。买受人赵某要求在对合同进行补充:如果出现超标,超标款由出卖人即李某负担。李父即李女士未加思索便签订了合同。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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