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诈骗刑事控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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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合同诈骗刑事控告书建筑工程合同诈骗刑事控告书篇一:合同诈骗罪刑事控告书合同诈骗罪控告书控告人: 某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控告人: 李某 身份证号:被控告人: 陈某某身份证号:控告请求:被控告人涉嫌诈骗,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依法追求被控告人治安责任和刑事责任。控告事实与理由: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均系控告人派往 XX 分公司的管理人员,被控告人张某某系 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XX年 3 月至 XX 年 8 月被控告人李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 元;年月至年 月被控告人陈某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元,上述借款系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个人借款。XX 年

2、8 月、XX 年 12 月控告人与张某某控制的 XX 公司签订了 2 份购销合同 ,约定由 XX 公司供应控告人施工的工程所需钢筋。后由于李某、陈某某无钱归还张某某借款,张某某要求李某、陈某某利用控告人管理人员身份,在控告人与 XX 公司购销合同履行期间,以虚增供货钢筋数量的方式将李某借款元,陈某某借款中的 元转化为 XX 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已达到非法占有控告人资金 元的目的。李某、陈某某分别按照张某某的要求签收了相应的钢筋送货单,并出具了结账单,将上述个人借款元虚增为 XX 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现被控告人控制的 XX 公司到控告人公司,以李某、陈某某出具的签收单和结账单要求控告

3、人支付虚增钢筋款 元。基于以上事实,控告人认为三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控告人与 XX 公司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采用虚增钢筋供货数量的方式,骗取控告人资金 元,张某某到控告人公司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该诈骗行为发生地为控告人公司住所地。因此三被控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刑法第 224 条第 5 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罪。控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求贵局依法追究三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张某某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此致派出所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省公安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控告人:201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

4、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篇二:合同诈骗罪刑事控告书合同诈骗罪控告书控告人: 某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控告人: 李某 身份证号:被控告人: 陈某某身份证

5、号:被控告人: 张某某身份证号:控告请求:三被控告人涉嫌合同诈骗罪,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依法追求三被控告人刑事责任。控告事实与理由: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均系控告人派往 XX 分公司的管理人员,被控告人张某某系 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XX年 3 月至 XX 年 8 月被控告人李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 元;年月至年 月被控告人陈某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元,上述借款系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个人借款。XX 年 8 月、XX 年 12 月控告人与张某某控制的 XX 公司签订了 2 份购销合同 ,约定由 XX 公司供应控告人施工的工程所需钢筋。后由于李某、陈某某无钱归还张某

6、某借款,张某某要求李某、陈某某利用控告人管理人员身份,在控告人与 XX 公司购销合同履行期间,以虚增供货钢筋数量的方式将李某借款元,陈某某借款中的 元转化为 XX 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已达到非法占有控告人资金 元的目的。李某、陈某某分别按照张某某的要求签收了相应的钢筋送货单,并出具了结账单,将上述个人借款元虚增为 XX 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现被控告人控制的 XX 公司到控告人公司,以李某、陈某某出具的签收单和结账单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 元。基于以上事实,控告人认为三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控告人与 XX 公司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采用虚增钢筋供货数量的方式,骗取控告人资金 元

7、,张某某到控告人公司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该诈骗行为发生地为控告人公司住所地。因此三被控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刑法第 224 条第 5 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罪。控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求贵局依法追究三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张某某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此致XX 市公安局控告人:XX 年 3 月 23 日篇三:合同诈骗罪控告书控 告 书控告人: 住所: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被控告人:控告事项请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被控告人 XX 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事实与理由从 XX 年始,控告人在*从事石材经营业务,在经营过程中认识被控告人 xx。后

8、被控告人向控告人谎称其为河南省泌阳县东方红石材总汇的股东之一,有权将卡麦金麻(黄板)石材的浙江省总代理权授予控告人。XX 年 10 月 9日,控告人委派胡与被控告人*签订卡麦金麻(黄板)石材浙江省总代理合同 ,合同约定:(1)被控告人授权控告人为浙江省区域的独家总代理,全面负责该地区的销售和经销商管理,代理期限为 5 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8 年 10 月 15 日止;(2)控告人须在前述合同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被控告人支付押金 10 万元,自合同终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押金返还给控告人;(3)被控告人须在前述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月至少供 5000 平方米 A 级板给控告人。合同签订后,

9、控告人于 XX 年 11 月 08 日转账人民币 10 万元至被控告人指定的户名为#,开设于_的账户,当天被控告人在*向控告人出具收到石材代理押金 10万元人民币的收款收据。然而控告人将押金支付控告人后,被控告人却未能按约定发货,且经控告人多次催促后,被控告人开始不接电话或直接关机,最后干脆失去联系,控告人多方联系、寻找却均杳无音信。后控告人派人到被控告人所称的河南省泌阳县东方红石材总汇调查,才知道该石材总汇的所有权人根本不认识被控告人,被控告人根本不是该石矿的股东,被控告人方才明白受骗上当。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冒用“河南省泌阳县东方红石材总汇”股东的

10、名义和控告人签订合同,骗取控告人向其支付 10 万元后即逃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被控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控告人的财产权利

11、,给控告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故控告人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求追究被控告人 xx 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此致公安局控告人:XX 年 月 日篇四:刑事控告书刑 事 控 告 书控告人:贵州*有限公司地址:贵州。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被控告人:,性别,民族,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_,电话_。控 告 请 求1.请求对被控告人的诈骗行为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责令被控告人返还其诈骗行为所得的财产。3.责令被控告人赔偿控告人因此所造成的损失。事 实 和 由控告人贵州*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煤炭贸易的国有企业,控告人贵州*有限公司于_年_月_日与*有限公司签订煤炭供应合同。控告人贵州*有限公司向*

12、有限公司提供无烟煤,控告人贵州*有限公司履行完供煤义务后,应由*有限公司向控告人贵州*有限公司支付煤款。被控告人知道该情况后,私自刻造控告人贵州*有限公司行政公章,伪造委托书 ,慌称是贵州*有限公司委托其领取承兑汇票事宜领走价值 1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被控告人又私自刻造贵州*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制造虚假收据。控告人在与*有限公司核对账目时,了解到上述情况,就及时联系到被控告人,被控告人承诺退还,但是被控告人之后就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亦没有归还价值 100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被控告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 100万元。此种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控告人的利益。控告人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被控

13、告人的诈骗行为已经侵害了控告人的财产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恳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此致 _公安局控告人:贵州*有限公司_年_月_日篇五:刑事控告书刑 事 控 告 书控告人: 公司 住址:电话:被控告人:YXX,女,XX 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X;ZXX:男,XX 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X。报案请求: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对 YXX、ZXX 涉嫌诈骗、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实和理由:一、案件事实经过控告人 XX 公司(

14、以下简称我公司)向 XX 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X 公司)租用塔吊等设备,约定租金按季度对账、结算。201X 年 X 月,被控告人 YXX 与 ZXX 用私刻的XX 公司公章伪造了一份授权委托书,由 ZXX 冒充 XX 公司工作人员到我公司对账、结算收款。201X 年 X 月 X 日,二人凭上述伪造的材料到控告人处骗走了我公司欠 xx 公司的设备租赁费 XXXX 元。为惩治违法犯罪,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被害人的利益,特向贵局提出刑事控告,请求立案查处。二、本案涉及的罪名及犯罪构成要件诈骗罪 刑法第 266 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

15、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1)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YXX、ZXX 为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YXX 与 ZXX 骗取了我公司的财物。(3)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4)客观方面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欺

16、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控告人认为,本案中 YXX、ZXX 通过伪造 XX 公司印章及委托授权书、对账单等材料到我公司骗取了人民币 XXXX 元的行为是典型的犯罪行为,叶海清、ZXX 的行为已明显触犯了我过刑法第 266 条诈骗罪及第 280 条伪造公司印章罪。控告人认为,鉴于 YXX、ZXX 的行为是两个行为结合(伪造 XX公司印章以达到伪造授权委托书、对账单,通过上述伪造的材料骗取我公司向被控告人支付我公司欠 XX 公司的设备租赁费)而形成了一个犯罪结果(非法获取巨额利润) ,是典型的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按照我国刑法的处罚原则应从一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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