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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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代理合同的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的解除篇一:解除或终止律师委托代理协议格式解除/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甲方:身份证号: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乙方: 律师事务所地址: 电话:邮编:鉴于: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律师为 。现由于其他原因,甲方提出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为此,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一致同意解除 年月 日签订 委托代理合同。2、 本协议签订生效时,乙方退还甲方缴纳的律师费 30000 元 。 (注:乙方实际收取律师费计人民币 30000 元 ) 。同时,甲方退还乙方为该笔律师费出具的发票。3、 乙方办理案件所需的调查复印查档差旅及其

2、他开支计人民币 由甲方承担。4、 本协议签订生效时,乙方即终止代理关系,甲方委托的一切代理事务自行负责,与乙方无关。5、本协议生效时,乙方应将甲方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6 份(已交法院的 0 份除外)返还乙方(注:乙方已经返还) 。6、乙方仍对甲方所委托事务有保密义务,该义务不因甲乙双方代理关系终止而终止。7、 双方就委托事务无争议,互不追究法律责任。双方的其他事宜自行负责,如有损失各自承担,并不争议。8、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主办律师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篇二: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协议解除委托代理合

3、同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地址:电话乙方:北京市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中路 528 号大华宾馆 28 楼电话:0731-甲方因 一案,于年月日与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盈长沙 字第 号) ,委托乙方为 阶段的代理人/辩护人,乙方指派 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现因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解除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 【 】盈长沙 字第 号委托代理合同。第二条 律师费的约定 第三条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甲乙双方不存在任何未了结事项。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4、甲、乙双方无其他任何争议。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于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北京市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 时间:篇三:解除委托代理协议解除委托代理协议甲、乙双方于年 月 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律师*处理事宜。现甲方提出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年 2、 本协议签订生效时,乙方退还甲方缴纳的律师费。(注:乙方实际收取律师费计人民币 ) 。同时,本协议也作为收据使用,甲方不另外出具收据。3、 乙方办理案件所需的调查复印查档差旅及其他开支计人民币由甲方承担。 (注:甲方已经交纳)4、 本协议签订生效时

5、,乙方即终止代理关系,甲方委托的一切代理事务自行负责,与乙方无关;乙方不得再继续代理甲方事务,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5、本协议生效时,乙方应将甲方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的 份除外)返还乙方(注:乙方已经返还) 。6、乙方仍对甲方所委托事务有保密义务,该义务不因甲乙双方代理关系终止而终止。7、 双方的其他事宜自行负责,如有损失各自承担,并不争议。8、 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 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年月日篇四:解除委托代理协议书解除委托代理协议书甲方: 住所:身份证号码:单位和职务:电话:传真:电子信箱:乙方: 住所:邮政编码:电话

6、:传真:鉴于: 1.甲方和乙方于 年 月 日签署了委托代理协议 ,乙方将作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与 诉讼一审阶段的法律服务工作;2.甲方与 已自行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将通过协议离婚程序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离婚诉讼已无必要;3.甲方已支付乙方律师代理费人民币 元,乙方并未开始协议约定工作,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解除委托代理协议 。 经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一致意见:1.合同解除及责任承担(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解除双方已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 ,该协议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相应免除另一方在委托代理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2)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法律

7、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3)一方无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钱款、费用。2.甲方及乙方共同承诺及保证(1)解除委托代理协议不会导致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责任负担;(2)解除委托代理协议不会导致任何一方被提起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法或行政程序,不会导致任何一方存在诉讼和潜在纠纷的可能性。3.管辖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总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 (签字)代表:(签字)年月日 年月日 篇五:解除委托合同通知书解除合同通知书高某某:

8、你与我所于 XX 年 3 月 14 日签订一份风险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你与 XXX、XXX 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委托我所的律师代理。我所按照合同约定指派 XX 律师和 XX 律师承办该案。XX 市 XXX 人民法院于 XXXX 年 X 月 XX 日受理了该案,并于 XXXX 年 XX 月 X 日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你于 XXXX 年 X 月 XX 日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于 XXXX 年 X 月 XX 日裁定准予撤诉。但至今你都未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另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规定,出现法律

9、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根据以上规定,现特通知如下:我所决定解除与您签订于 XXXX 年 X 月 XX 日的风险代理合同 ,该风险代理合同自本合同通知书到达您之日即解除特此通知!XXXX 律师事务所 XXXX 年 XX 月 XX 日篇六:解除委托合同协议书 1解除委托合同协议书 甲方: 乙方:甲、乙双方于 XX 年 12 月 23 日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为:(XX) 民委代字第 号 ,约定甲方因与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纠纷事宜,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业务。现由于情势变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以及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

10、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 XX 年 12 月 23 日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2、因解除合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各自承担,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结清,自此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4、本协议的签订方式为:传真会签甲方: 乙方: XX 年 8 月 8 日 XX 年 8 月 8 日 1 篇七: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代理协议甲方: 乙方:现就乙方委托甲方作为涉嫌贷款诈骗罪一案辩护人一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意见: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 XX 年 7 月 25 日之日起解除双方

11、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二、乙方同意甲方向乙方所收取的律师不予退还。三、自 XX 年 7 月 25 日起,甲方即终止代理关系,乙方所委托的一切代理事务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四、 本协议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XX 年 7 月 25 日 篇八:终止委托代理合同协议书终止委托代理合同协议书甲方: 乙方:地址:甲乙双方于年 月 日签订(XX) 第(01602)号委托代理合同,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自愿解除合同,并达成以下合意: 1.乙方终止代理甲方与的纠纷,乙方不再承担原委托合同中的代理义务;2.乙方应当退还甲方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3.乙方应配合退还甲方已支付的代理费;4.甲方

12、应当出具收到诉讼费退款的收据;5.甲方自收到诉讼费用之日终止与乙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乙方不再因委托合同而对乙方承担任何义务;6.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7.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 乙方律师: 乙方主管: XX 年 月 日 XX 年 月 日 篇九:委托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受托人报告义务主要有哪些内容?为何应有报告义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或者定期报告受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受托事务终了或者委托合同解除时,受托人应当将处理受托事务的始末经过和处理结果报告委托人,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受托人此项义务的具体内容由当事人根据需要约定。本法规定了受托人的报告义务。这

13、是因为必要的报告是使委托人及时了解委托事务的进展情况,从而及时作出或变更指示,妥善维护自身权益的前提。导读:委托合同中因为有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以及第三人。因此其法律关系变得尤为复杂。委托合同案件纠纷也因此变得复杂多变,虽然合同法为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大量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的出现,在审判实践中依然是一件麻烦而难处理法案件。要解决这些案件则必须详细的分清委托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下面就这几个问题逐一做分析。一、第三人仅知道受托人的代理人身份,而不知道委托人具体是谁的情况下,能否产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我国合同法第 402 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

14、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学理上又称委托人的自动介入),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之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审判实务中就该法条中规定的“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在理解上有时产生错误地认识。虽然合同法第 402 条在立法时借鉴了美法中的隐名代理制度,但在具体的适用条件上又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1、英美法上的隐名代理制度,必须是代理人明确告知第三人代理关系存在时,才发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第三人经由其它途径知道代理关系存在时,不发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合同法402 条对此则无限制,只要第三人在订立合

15、同时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代理关系即可。2、在英美法上的代理制度中,代理人无须指明委托人具体是谁,只要告知第三人代理关系存在,即可发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而合同法402 条对此规定的不是非常明确,解释上应以指明委托人具体是谁为前提条件。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在第三人与受托人签订合同时仅知道受托人的代理人身份,而不知道委托人具体是谁的情况下,不能产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即该合同不能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二、委托人行使介入权之阻却事由的判断合用法第 403 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受托人应当

16、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主动介入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直接向第三人主张合同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在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该法条一方面规定了委托人的介入权,同时又以但书的方式规定了阻却委托人介入权行使的例外规定。审判实务中判断第三人是否具有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要根据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的主客观情况综合予以认定。通常情况下,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即可判定第三人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意思:1、在此之前,委托人曾与第三人洽谈过订约事宜,但被第三人拒绝;2、在以前的交易过程中委托人对第三人有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3、委托人经营情况严重恶化,不具备相应的合同履行能力;4、第三人如与该委托人订立合同将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人的介入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是否行使取决于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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