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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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要件劳动合同要件篇一:签订劳动合同的必备条件签订(鉴证)劳动合同的有关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鉴证)劳动合同有关说明如下: 1、用工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 (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并在劳动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2、劳动者必须是年满十八岁的成年自然人。 (提交身份证)3、劳动者必须未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合同) ,若以前在其他单位工作过,必须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证明书。4、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并鉴证。5、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用工单位、劳动者、鉴证部门各一份。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三年十月十六日篇二:劳动合同变更条件,劳动

2、合同变更的条件劳动合同变更条件,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1、当事人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时间必须在合同的有效期内。 2、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4、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发生了变化,为保持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相关的内容。 5、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有效条款,已经完全履行的条款,没有必要变更,无效的条款,也没有必要变更。 6、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依据政府有关决定,致使生产经营管理发生重大变化的; 7、用人单位严重亏损,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

3、的; 8、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如身体、技能等发生变化,无法履行原来 劳动合同的约定的。9、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记载变更的内容,注明变更的时期,由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 篇三: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1.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2.试用期的期限有哪些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

4、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湖综合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3.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什么原则?是否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

5、订立口头协议。4.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5.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

6、终止6.什么是信访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7.信访人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部门提出信访事项的方式有哪些?(一)来信来函、传真;(二)发送电子邮件,邮箱为:szldbxxfb;(三)拨打 1233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热线;(四)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部门走访。篇四:续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要件续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要件来源:大律师案情简介:张某系职业高中毕业生,分到某合资饭馆作业,并与饭馆正式签定了为期二年

7、的。在劳动合同停止前的一个月,张某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饭馆续订一事向饭馆提出了请求,饭馆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复张某过一个月后来办手续。一个月今后,张某手持接收单位的商调函找到饭馆请求处理调离手续时,人事部负责人却俄然提出: 要调走能够,但有必要交齐后三年的培养费 200 元,然后才给处理调动手续。 张某以为,与饭馆签定的是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自个既没有通过饭馆培训,又没有提早解除合同,饭馆收取培训费是不合法的。饭馆根据其拟定的饭馆员工须知第 18 条 凡到饭馆作业的人员至少应少效劳五年 的规则则以为:张某与饭馆签定的二年劳动合同尽管现已到期,但至少还应与饭馆续签三年的劳动合同,假如张某不再为饭馆效劳

8、,则应补偿饭馆培训费 1200 元。在此之后,张某又多次与饭馆交涉,得到的答复仍然是 要调离,有必要交齐1200 元培训费,否则,不能处理调离手续 。在这种状况下,张某向爸爸妈妈求助,凑齐了 1200 元,处理了离店手续。对于饭馆这种违反员工志愿,合同到期后员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饭馆强行收取培训费的作法,张某无法承受,遂向提出申述,请求给予公正处理。案子剖析:1.饭馆员工须知第 18 条对张某是不是有约束力?饭馆员工须知是在该饭馆与张某签定劳动合同后的一年零九个月时拟定的,在拟定进程中及实施之前,既没有寻求过工会的定见,也没有寻求员工自己的定见,纯属饭馆单独面的定见,其中第 18 条 凡到饭馆

9、作业的人员至少应效劳五年 的规则与两边洽谈拟定的劳动合同的期限相悖,饭馆以此为由请求张某与饭馆续订三年的劳动合同或补偿培训费 1200 元,依据缺乏。无论是何种内容的公司,其拟定进程有必要反映员工的志愿,吸纳员工或工会代表参加拟定,这么做便利于规章制度的有用实施。规章制度还有必要与劳动合同的约好和国家法令、法规的规则相符合,对劳动合同没有约好国家法令、法规又没有规则的,才干作出弥补的规则,因为前者是两边毅力的表现,后者是国家毅力的表现。作为单独毅力表现的公司规章制度究竟处于隶属的位置,任何与劳动合同和法令、法规相冲突的规章制度条款都属无效。综上所述, 饭馆员工须知第 18 条仅仅饭馆单独面的意

10、思表示,不能视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因与劳动合同相冲突,对张某没有约束力。2.张某能否停止与饭馆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停止是指因为法令规则或约好的状况呈现,劳动合同的法令效能停止。根据的规则,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即行停止,一方不得逼迫另一方延伸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即行停止,一方不得逼迫另一方延伸,延续劳动合同的效能。本案中张某与某合资饭馆签定的劳动合同的二年期限届满,张某有权依法停止劳动合同,饭馆应为张某处理调离手续,不得为张某设定新的责任。3.张某是不是负有补偿饭馆培训费的责任?某合资饭馆以为张某应与饭馆续签三年的劳动合同,否则应补偿饭馆后 3 年的培训费。饭馆把收取培训费作为张某

11、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赏罚办法,因为续签合同没有法令依据,因此这是违法的。 中外合资经营公司劳动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第 8 条第 2 款规则:员工如系由合营公司出资培训,在培训期满后作业未满合同规则年限的,须按劳动合同规则,补偿公司必定的培训费用。张某不属于辞去职务员工,其不与饭馆续签合同是因为效劳期满,劳动合同应当停止;张某也未通过公司的出资培训,公司未损失培训费用;饭馆请求补偿的培训费是后 3 年即饭馆提出的续订合同的期限的培训费,更是捕风捉影,因此,饭馆收取张某的培训费没有法令依据。饭馆挟制张某如不交齐培训费,不能处理调离手续,显然是逼迫员工志愿,意图仍然是与张某续订劳动合同,通过机关的判决,

12、确定饭馆的做法违法,由饭馆交还张某所交的培训费 1200 元,两边的劳动合同停止。这一判决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篇五: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哪些重要条款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哪些重要条款劳动者在职场上经常与单位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很多时候是因为没有看清楚合同条款内容就签了字,导致双方发生纠纷的时候各执己见,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应当注意什么问题呢? 1、劳动合同的期限。即劳动合同从哪一天开始到哪一天结束。我国的劳动合同可以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使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较普遍。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明确劳动合同的开始期限和终止期限。但是,已经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

13、工作十年以上的劳动者,同样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明确劳动合同的开始期限及终止条件。2、工作内容。即所从事的工作和工作岗位。应当尽量明确地书写工作和岗位,做到定岗定位。因为岗位的设定直接关系到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工作、是否负有保密责任以及以后续订合同时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等一系列问题。3、劳动报酬。这是白领们关心的头等大事,其实只要写明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及支付日期,并明确该劳动报酬是税前还是税后等就可以了。4、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很多人在阅读劳动合同时往往不太注意这部分,实际上一般来说这部分恰是劳动合同的最大板块,其内容几乎涵盖了半部劳动法 ,第

14、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等规定都具体反映在这一部分。5、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订立,对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发生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有的用人单位将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除条件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从而规避应承担的解约的补偿责任,这种约定是违法的,即使约定了也是无效条款。6、违约责任。即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违约金的约定只能包含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两类。其他约定均属无效约定。7、劳动纪律。劳动法中没有过多的规

15、定,劳动合同一般也只做原则性规定,主要反映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中,白领们对此也应做详细了解,因为这涉及日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等。这七个条款是劳动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但是劳动合同的无效不等同于劳动关系的无效。即使劳动合同在形式上存在缺陷,但是只要有劳动关系存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仍然受保护。参考资料:http:/chongqing 篇六:书面劳动合同的成立条件目录书面劳动合同的成立条件劳动争议维权之我见论环境侵权的弱者保护对我国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思考书面劳动合同的成立条件 刘刚前几天处理一个案件。当事人介绍案情时,陈述说用工单位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反复询问,他说曾经签订过一

16、个保密协议,但是里面没有关于劳动合同的内容,即没有约定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休息、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基于此,我将加付一倍的工资作为仲裁请求之一列入申诉书。但是开庭的时候,情况发生了戏剧性变化,被诉单位举出一份证据,就是那份保密协议,是用日文书写的,只有一页,正面是关于劳动合同内容的约定,其中只有报酬一项做了一个“按照实际情况支付”的约定,合同没有期限。签订日期是 4 年以前,背面是有关保密协议的约定,签字落款就在这一面。仲裁委认为这份证据可以证明双方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虽然庭审时的证人包括对方代理人都承认除这份协议之外,他们单位还每年都与员工签订劳动局监制的格式范本劳动合同,只有我的这名委托人由于某些特殊原因没有签订格式文本。看来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书面劳动合同”成立的问题亟待厘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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