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卫士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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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1 1 目的目的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标准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要求与方法。2 2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3 3 职责职责3.1 生产安全部是职业健康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卫生。3.2 设备部负责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做好工作环境的监视和测量工作。4 4 管理内容管理内容4.1 对应发给劳动防护用品的工种,由生产安全部会同公司有关部门讨论制订,其发放办法依照公司规定执行。4.2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员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员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

2、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4.3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4.4 对从事有毒有害有粉尘的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劳资部门,由公司相关部门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做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4.5 禁止年龄不满 18 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4.6 加强安全生产检查,查管

3、理是检查各生产一线部门是否按照管理体系要求正常工作;查隐患是检查生产作业现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要求;查整改是检查各部门对过去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要逐条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健康措施和工人操作行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在例行公司生产安全调度会上通报。TDR/GLZD.060-2012职业危害管理职业危害管理制度制度1 1 目的目的为改善公司作业条件,保护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保证劳动生产效率的提高,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2 2 范围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职业危害管理工作。3 3 职责职责3.1 生产安全部负责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日

4、常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2 生产安全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对各生产区域的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3.3 劳资部门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入厂,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入厂;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

5、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3.4 各部门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3.5 办公室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3.6 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权利。4 4 管理管理内容内容4.14.1 工作场所工作场所4.1.1 工作场所应该保持整齐、清洁;4.1.2 有粉尘的工作场所必须正确佩戴口罩;4.1.3 危险化学品以及对人体有害的物品要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安全标志;4.1.4 机器与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应该便于

6、工人的安全舒适操作,通道的宽度不能小于1m;4.1.5 升降口和走台应该加围栏,走台的围栏高度不能小于 1m;4.1.6 经常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应该注意排水和防止液体渗透;4.1.7 排水沟渠应该加盖,并且要定期疏通;4.1.8 工作场所的光线应该充足,采光部分不应遮蔽;通道应该有足够的照明。4.1.9 工作地点的局部照明的光照度应该符合操作要求,也不要光线刺目;4.1.10 窗户要经常擦拭,启闭装置应该灵活;4.1.11 室内工作温度经常高于摄氏 35 度的时候,应该采取降温措施;低于摄氏 5 度的时候,应该采取取暖措施;4.1.12 对于与取暖无关的油管或其他发散大量热量的设备,需采

7、取保温或隔热措施,并贴有醒目的警示标志;4.1.13 通风装置和取暖设备,必须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并且应该定期检修、清扫,遇有损坏应该立即修理;4.1.14 在高温条件下操作的员工,公司应提供凉茶和要配备防暑药品;4.1.15 禁止在有粉尘或散放有毒气体的地方用膳或饮水;4.1.16 工作场所应该根据需要设置洗手池或其他洗手设施,并且提供洗衣粉或肥皂、洗涤液等清洁用品;4.1.17 工作场所不得随地吐痰;4.1.18 工作场所应备有急救箱。4.24.2 机械设备机械设备 4.2.1 传动带、明齿轮及接近地面的联轴器、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件,都要安设防护装置;4.2.2 机器的转动摩擦部

8、分应加设防护装置,可设置自动加油的装置或蓄油器;如果用人工加油,要使用长嘴注油器,难于加油的应该停车加油;4.2.3 起重设备应该标明吨位,并且要有信号装置;4.2.4 起重设备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操作;4.2.5 起重设备的挂钩和钢绳都要符合规格,并且经常检查;4.2.6 起重设备在使用的时候,不能超负荷、超速度起吊或斜吊;并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的物品上或者在吊运的物品下面停留、行走;4.2.7 起重设备应该规定统一的指挥信号;机器设备和工具要定期检修,如果损坏,应该立即清理。4.34.3 电气设备电气设备 4.3.1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的带电导体应该安装于

9、碰不着的场所,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遮拦和明显的警告标志;4.3.2 电气设备应装有合格的熔断器或者自动开关;4.3.3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的,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用保护接地和接零的措施;4.3.4 在金属容器内或者潮湿场所的工作电压不能超过 12v;4.3.5 电钻等手持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必须采取保护接地或者接零措施;4.3.6 产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密闭式的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和粉尘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电气设备;4.3.7 电气设备和线路都要符合规格和国家标准,并且要定期检修;4.3.8 电气设备的开关应该指定专人管理;4.3.9 所有电气设备都要有

10、接地装置;4.3.11 电气接线接口部位要错开,接线要标准规范;4.3.12 当电气设备发生故障、首先要切断电源,通知专业人员维修;4.3.13 配电房配电室带电危险设备地面上要配有绝缘垫、以防人员触电。4.44.4 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 4.4.1 所有压力容器应该有安全阀、压力表并且要定期按照规定校验,保证其准确有效;4.4.2 所有压力容器都应该有保养 、检修、管理制度;4.4.3 所有压力容器的操作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操作。4.54.5 气体粉尘和危险物品气体粉尘和危险物品 4.5.1 散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该严禁烟火;4.5.2 发生强烈噪音的生产

11、,应该尽可能在设有消音设备的单独工作房中进行;4.5.3 发生大量蒸汽的生产,要在设有排气设备的单独工作房内进行;4.5.4 散放有害健康的气体和粉尘的设备应该严加密闭,必要的时候应该安装通风设备,吸尘与净化设备;4.5.5 散放粉尘的生产,在生产技术条件许可下,应该采用湿式作业或配备合适的劳动防护用品;4.5.6 有毒物品和危险物品应该分别贮藏在专设的场所,并且应该严加管理;4.5.7 在接触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并且有烧伤危险的工作场所,应该设有冲洗设备;4.5.8 对于有毒的危险的废料的处理,应外请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理;4.5.9 废料、废水应该妥善处理,不得危害工人或者附近的居民。4.64.

12、6 供水供水 4.6.1 公司应该保证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的充分供给,饮水非经当地卫生部门检验许可,不得使用;4.6.2 水源、水泵、贮水池和水管都应该妥善管理,保证饮水不受污染。4.74.7 生产辅助设施生产辅助设施 4.7.1 公司应该根据需要设置浴室、厕所、更衣室、休息室、妇女卫生室等生产辅助设施,以上所有设施应保持完好、清洁;4.7.2 厕所应该设在工作场所附近,厕所应定期清扫,保证厕所的干净卫生;4.7.3 更衣室、休息室内要设置衣箱和衣挂;沾有毒物或者特别脏的工作服必须和便服隔开存放。4.84.8 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 出现下列情况的任意一种,车间必须供给工人工作服,并且根据需要

13、分别供给工作帽、口罩、手套、护腿和安全帽等防护用品:4.8.1 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的危险操作;4.8.2 在强烈辐射或者低温条件下的操作;4.8.3 在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者大量粉尘场所的操作;4.8.4 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湿或者特别肮脏的操作;4.8.5 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汽或者粉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车间供给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4.8.6 工作中发现有毒的粉尘或烟气,可能伤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肤的,应该由车间供给工人防护药水和清洗的物品;4.8.7 经常在站在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操作的工人,供给防水靴和防水鞋;4.8.8 高空作业的人员,应该配备安

14、全带;4.8.9 电气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公司按照需要分别供给绝缘靴、绝缘手套等; 4.8.10 经常在露天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公司供给防晒和防雨的用具;4.8.11 应该经常检查防毒面具、绝缘用具等特制的防护用品,并且保证其良好有效;4.8.12 对其他的防护用品,应该负责清洗和修补,并且规定保管和发放制度;4.8.13 教育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对于从事有危险工作的工人(如电工 )应该教会急救方法。 TDR/GLZD.061-2012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制度1 1 目的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5、2 2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职业监控监护管理。3 3 职责职责3.1 生产安全部负责公司职业病监控监护的归口管理工作。 3.2 劳资部门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入厂,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入厂;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3.3 各部门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

16、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4 4 管理内容管理内容4.1 凡进入我公司上岗的新员工,由办公室协调安排组织到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4.2 对体检后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和时间,安排其复查及医学观察。4.3 体检后,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由企管部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如有与职业无关的疾病,负责体检的部门,也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及时告知本人,以便进行治疗。4.4 对粉尘、噪声、有害气体超标的工序,由生产安全部在超标处设立职业危害警示牌,警示牌上应标明标准值和超标的情况,预防措施等。4.5 劳资部门要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监督使用,并做到准确发放和指导正确使用,以减少职业病的发生。4.6 办公室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4.7 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权利。TDR/GLZD.06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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