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_民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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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基础 第三讲 民法(一),民法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的基本原则,1.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的原则 2. 自愿、公平、等价、诚实信用的原则 3. 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4.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原则 5.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而且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分为: 主体 客体 内容,主体:,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

2、务的当事人。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 在一个民事法律活动中,当事人双方互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民事主体有:公民、法人,国家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做为特殊主体。,客体:,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标的。主要包括: 1. 物 2. 行为 3. 智力成果等,内容:,民法所确认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权利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了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特点,民事权利具有选择性:即权利人可以依法行使,也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 民事义务具有强制性:首先

3、法律要求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当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根据权利人的要求,国家将采取强制措施,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以维护权利人的利益。,案例,公民甲乘乙公司的出租车从A 处到B处,在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是什么?民事客体是什么? 民事内容是什么? 答: 主体:公民甲、乙公司。 客体:运输行为、货币。 内容:甲有乘坐的权利,乙公司有运输的义务。乙公司有收取运输费的权利,甲有支付运输费的义务。,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民事主体有两类: 公民 法人。,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公民是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4、人都是中国公民。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于公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于法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一)终身性,公民从出生开始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法人从宣告成立时开始到撤销、破产、合并、分立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二)平等性,公民:不分种族、年龄、肤色、职务,均有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法人不分大小、财富多少均有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三)权利能力和义务能力的一致性,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享有权利必定要承担相应

5、的义务,负有一定的义务必然享有相应的权利。,(四)广泛性和限制性,对公民来说,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普遍的。 对法人来说,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受到经营范围的限制。,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所确定的经营范围而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终止时,此种能力随之消失。,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因年龄和智力状况有所区别,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

6、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 年满18周岁智力状况良好的成年人。 2. 年满16周岁,智力状况良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用自己的行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 年满10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一些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简单民事活动,复杂的民事活动应由监护人同意或代为从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满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7、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从事任何民事法律活动,其民事法律活动只能由监护人代为从事。,监护制度,为了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而专门设立的一种制度。 监护制度赋予监护人享有抚养、教育、管理被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代表被监护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监护是一种权利、职责,更是一种义务。,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区别,刑事责任受年龄和精神状态的限制: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承担任何的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不受年龄和精神状态的限制:年龄再小,精神状态再不好,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害,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案例,黄甲5岁时,其祖父去世,去世前立下遗嘱,将房屋

8、2间,现金若干遗赠给黄甲。黄甲的父亲认为,5岁的小孩根本不能接受遗赠,遂将房屋和现金移至自己的名下。问:5岁的儿童能否接受遗赠?为什么? 答:能接受遗赠。因为黄甲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广泛的权利,其中包括接受遗赠的权利。,案例,黄甲将6岁时,在幼儿园玩滑梯时,将同班小朋友刘乙从滑梯上推下,造成刘乙骨折。刘乙的父母与黄甲父母协商赔偿不成,欲诉至法院。问:谁应为原告,谁应为被告?不满6岁的儿童造成他人伤害,应否赔偿?由谁赔偿受害方的损失,为什么?,答:原告应为刘乙,被告为黄甲,因为刘乙、黄甲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中就包括诉讼的权利。但二人的年龄太小,应由监护人代为诉讼。 不满6岁的儿童,给他人造成损

9、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为民事权利能力中就包含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而这种一致性是不受年龄限制的。 黄甲若有财产,由黄甲赔偿刘乙的损失。黄甲若无财产或财产不够,由其父母代为赔偿,这是监护人的义务。,黄甲16岁时(上高中),趁父亲出差之机,将祖父留给他的两间房屋出租,其父不同意。问:此出租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出租无效。因为黄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复杂的民事行为必须征得监护人同意或由监护人代为行使才有效,而本案中黄甲未按上述要求进行,其行为是无效的。,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公民长期下落不明,使其所涉及的民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为此法律设立此项制度,以保护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宣告失踪,是指公

10、民下落不明满两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算起,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从意外事件结束算起,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失踪的条件,就会发出公告,公告期为半年。半年后,失踪人未出现,就会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财产由他人代管。 欠他人的债务和税款用其财产偿还。 应尽的义务用财产履行。 但婚姻关系依然存在。,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下落不明的公民死亡。,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民事权利能力终止。 户口勾销 财产由继承人继承 婚姻关系消灭,案例,黄甲20岁时,在一次殴斗中,将李丁刺伤致死,后在监狱里

11、蹲了多年,被改造成遵纪守法的人。出狱后勤劳致富,结了婚,生了小孩。但在一次出海打鱼时,遇到台风而翻船,黄甲下落不明。其妻每天盼黄甲回来,但却是生不见人死不见尸。其妻为了小孩的生活,想再婚,又怕重婚,她该怎么办?,答:海上翻船属意外事件,当黄甲下落不明满两年后,黄甲妻子可以向法院申请黄甲死亡。当黄甲被法院判决宣告死亡后,其财产由妻、子、父母继承,户口勾销,与其妻的婚姻关系消灭。此时黄甲妻子就可以再婚了。,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自觉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1. 主体合法,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真实,即行

12、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愿。 3. 内容合法,即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 4. 形式合法。形式有:口头、书面、公证、登记、默示等。,案例,某地连降大雨,甲(成年人)所在的村庄被水淹没,甲爬到一棵大树上。这时乙(成年人)划船过来,甲就求乙将其运到安全地带(约300米)。乙表示同意,但必须给1000元钱运费。甲为求生存,只好答应了乙的要求。到安全地带后,甲给乙写了一张欠1000元的欠据。后因乙索要甲不给而发生纠纷。问:此欠据是否有效?,答:无效。因为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条件有四: 1. 主体合法。 2. 意思真实。 3. 内容合法。 4. 形式合法。 上述条件中1、3、4条件符合

13、,唯2不符合。因为甲被大水所困,若不答应乙的要求,乙就不救,甲就有生命危险,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答应了乙的要求,并非甲的真实意愿,乙是乘人之危的行为,故欠据是无效的。,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部分意思表示不真实、违背自愿原则所为的民事行为。有两种: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民事行为的时效性,从行为成立时起

14、,一年内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或变更。超过一年的,法律将不再保护,此一民事行为将永远有效。,案例,林某与邓某在合伙办厂期间,以工厂名义曾几次向某信用社贷款8000元,手续均由当时的聘用会计伍某办理的。 后因经营不善,工厂倒闭,代款未还。 1989年7月,林、邓、伍三人经协商对债务进行分担,林、邓各承担3000元,伍承担2000元,并以此重新与信用社签订了贷款合同,明确于1989年底前归还。,可到期后三人均未归还。,1991年7月,信用社向法院起诉。 伍某却说自己并非合伙人却要承担合伙企业的2000元债务,这是显失公平的行为,并以此请示撤销原订的三人协议还款合同。 问:二年前显失公平的民事行

15、为还能撤销吗?,答:不能撤销。因为此案已过有效保护期。 在此案中,伍某并非合伙人,却要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确实是显失公平的行为。 但自行为成立起的一年时间里,伍某却不提出异议,应视为对上述行为的承认。 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时效,才提出撤销上述民事行为,法院依法不能准许。 伍某仍应按原协议履行,偿还2000元债务。,代理,代理是指,在代理权限内,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分为: 1. 法定代理 2. 指定代理 3. 委托代理,不能代理的行为,结婚登记 立遗嘱 收养子女 约定由专人为他人创作作品等,案例,以下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的有 。 A

16、. 甲根据乙的委托,去购买一批货物,货物买回后,由于不适销对路,使乙损失1万元。 B. 甲未经乙的同意,就将一批货物购回,由于不适销对路,使乙损失1万元。 C.甲根据乙的委托去购买一批货物,甲因有它事,就让丙去购买此批货物,甲将丙去购买货物的事告知乙,乙不同意,此时丙已出发,无法通知到。货物买回后,使乙损失1万元。,案例,D.甲根据乙的委托去押送一批香烟,从A市运往B市。中途甲患急病(肠穿孔)住进医院手术,而这批货物时间性很强,必须按期运到,于是甲就让丙去押送。甲请护士给乙挂一长途电话,乙当即表示丙不可靠,不要让丙去,但此时丙已上路无法通知到。途中香烟遇雨,而丙却没有及时将雨布盖在香烟上,致使香烟部分报废,损失1万元。,解析:此题既是委托代理,又是选择题,应选A和D。 A种情况,是甲完全按照乙的委托进行代理活动,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其法律后果只能由被代理人乙承担。 B种情况属于超越代理或称无权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其法律后果只能由代理人甲承担。,C种情况,属于转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规定,转代理必须经被代理人的同意,否则由代理人承担责任。即由甲承担责任。 D种情况属紧急情况下,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不得已采取的转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和最高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意见80条规定,在此紧急情况下造成的损失,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即由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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