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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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法案例 【案情摘要1.孙政元、刘焕茂是实用新型专利孙政元、刘焕茂是实用新型专利防火卷帘门复合连板造型防火卷帘门复合连板造型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于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于 1991 年年 3 月月 6 日获得专利权,其专利权利要求书载明:日获得专利权,其专利权利要求书载明: 1993 年初,原告发现长城门窗厂年初,原告发现长城门窗厂 未经许可,非法制造其专利产品,并将该产品销往北京市大钟寺农贸市场等地。其产品具未经许可,非法制造其专利产品,并将该产品销往北京市大钟寺农贸市场等地。其产品具 有如下特征;将两块两端弯曲形状及尺寸完全相同的复合连板穿套在一起,其中的一块复有如下特征;将两块两端弯曲形

2、状及尺寸完全相同的复合连板穿套在一起,其中的一块复 合板中间位置添加了一个合板中间位置添加了一个 90 度的槽。原告认为长城门窗厂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故度的槽。原告认为长城门窗厂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故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长城门窗厂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长城门窗厂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1被告生产的产品相对原告专利技术如果增加一个技术特征是否构成侵权?被告生产的产品相对原告专利技术如果增加一个技术特征是否构成侵权?2原告孙政元、刘焕茂对原告孙政元、刘焕茂对防火卷帘门复合连板造型防火卷帘门复合连板造型专利享有哪些权利?专利享有哪些权利?【参考结论】1、被告生产的产品相对原告

3、专利技术如果增加一个技术特征也构成侵权。 2原告孙政元、刘焕茂对防火卷帘门复合连板造型专利享有使用权、实施权、进口权、 收益权和处分权。2.陈延熙原系中国农业大学教授,陈延熙原系中国农业大学教授,1987 年底离休。陈延熙于年底离休。陈延熙于 1990 年年 5 月月 22 日以个人日以个人 名义申请了名义申请了新型作物增产菌的筛选和生产方法新型作物增产菌的筛选和生产方法发明专利,申请号发明专利,申请号 90 1035912。同年。同年 12 月陈延熙去世,其女儿陈蓉为其惟一合法继承人。月陈延熙去世,其女儿陈蓉为其惟一合法继承人。1994 年年 6 月月 2 日,中国专利局作出日,中国专利局作

4、出 新型作物增产菌的筛选和生产方法新型作物增产菌的筛选和生产方法专利申请权收归国有的决定,后陈蓉提出不服决定专利申请权收归国有的决定,后陈蓉提出不服决定 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申请,1994 年年 7 月月 16 日中国专利局撤回了收归国有的决定。后中国农业大学日中国专利局撤回了收归国有的决定。后中国农业大学 以该专利系职务发明为由向法院起诉。以该专利系职务发明为由向法院起诉。 【法律问题法律问题1、专利申请人陈延熙死亡后其专利申请权能否被继承?、专利申请人陈延熙死亡后其专利申请权能否被继承?2本案中,专利申请权应当归谁?本案中,专利申请权应当归谁?【参考结论】1专利申请人陈延熙死亡后其专

5、利申请权在财产方面的权利可以被继承。2专利申请权应当归中国农业大学。3.原告蔡敏学(男原告蔡敏学(男 57 岁,清华大学工程力学系教师)设计的岁,清华大学工程力学系教师)设计的“憋火型强化采暖炉憋火型强化采暖炉” ,于,于 1982 年年 1 月月 11 日被中国专利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日被中国专利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 87216128。1990 年年 8 月月 10 日,蔡敏学与北京海淀华丰流体工程技术联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签日,蔡敏学与北京海淀华丰流体工程技术联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签 订了订了“关于转让憋火型采暖炉专利使用权的协议关于转让憋火型采暖炉

6、专利使用权的协议” 。协议约定:蔡敏学同意将该项专利交由。协议约定:蔡敏学同意将该项专利交由 华丰公司在北京地区独家实施。华丰公司在北京地区独家实施。1990 年年 7 月至月至 1991 年,北京市通县通达采暖设备厂(以年,北京市通县通达采暖设备厂(以 下简称设备厂)未经专利权人蔡敏学及独家实施许可方华丰公司许可,擅自在北京地区生下简称设备厂)未经专利权人蔡敏学及独家实施许可方华丰公司许可,擅自在北京地区生 产和销售了产和销售了“憋火型强化采暖炉憋火型强化采暖炉”80 多台。多台。1992 年年 3 月月 11 日,蔡敏学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日,蔡敏学向北京市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要求设备厂停止侵

7、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设备厂辩称:其并未侵权,不同法院起诉,要求设备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设备厂辩称:其并未侵权,不同 意赔偿。意赔偿。【法律问题法律问题1、设备厂擅自在北京地区生产和销售了、设备厂擅自在北京地区生产和销售了“憋火型强化采暖炉憋火型强化采暖炉”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2华丰公司能否以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华丰公司能否以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参考结论】l设备厂擅自在北京地区生产和销售了“憋火型强化采暖炉”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行 为。2华丰公司可以以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4.1990 年年 9 月月 20 日总参工程兵四所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名称为日总参工

8、程兵四所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名称为“保温消音承压玻璃棉风管保温消音承压玻璃棉风管” 的实用新型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1991 年年 5 月月 15 日,该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专利号为:日,该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专利号为: 902206486。赔偿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律问题法律问题1、总参工程兵第四所与潘板新型材料厂之间签订的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是否有效?、总参工程兵第四所与潘板新型材料厂之间签订的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是否有效?2恒德公司是否有权使用恒德公司是否有权使用 902206486 号专利技术?号专利技术? 3恒德公司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否应由该

9、公司独自承担?恒德公司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否应由该公司独自承担?【参考结论】1总参工程兵第四所与潘板新型材料厂之间签订的专利技术 实施许可合同有效。2恒德公司是无权使用 2206486 号专利技术。3恒德公司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应由该公司独自承担。 5.人民文学出版社(以下简称人文社)于建国初期开始出版鲁迅先生著作,并按当时的付人民文学出版社(以下简称人文社)于建国初期开始出版鲁迅先生著作,并按当时的付 酬办法付酬给鲁迅妻子许广平和鲁迅之子周海婴。酬办法付酬给鲁迅妻子许广平和鲁迅之子周海婴。人文社则辩称:鲁迅著作的人文社则辩称:鲁迅著作的 4 万余万余 元稿酬已按

10、照周海婴意见上缴国库;此后鲁迅著作的版权已过保护期限,故未再计酬;元稿酬已按照周海婴意见上缴国库;此后鲁迅著作的版权已过保护期限,故未再计酬; 1981 年与日方签约也无须经周海婴同意,不同意周海婴的诉讼请求。年与日方签约也无须经周海婴同意,不同意周海婴的诉讼请求。法律问题:1、周海婴是否有权分得人民出版社新版鲁迅全集的首发作品稿酬?2周海婴对于人民出版社与日本合作出版新版鲁迅全集的日文版是否享有权利?3许广平和周海婴联名致信人文社社长要求将鲁迅稿酬上缴国家的行为是否有效?【参考结论】1周海婴有权分得人民出版社新版鲁迅全集的首发作品稿酬。2周海婴对于人民出版社与日本合作出版新版鲁迅全集的日文版

11、不能享有权利。3许广平和周海婴联名致信人文社社长要求将鲁迅稿酬上缴国家的行为是无效的。6. 1991 年年 8 月月 19 日,中国红十字报记者胡殷红等到北京市地安门个体户开设的日,中国红十字报记者胡殷红等到北京市地安门个体户开设的“满福楼满福楼” 涮肉馆,采访末代皇帝的弟弟爱新觉罗涮肉馆,采访末代皇帝的弟弟爱新觉罗博杰曾在此用餐的情况。之后,胡殷红等又到傅博杰曾在此用餐的情况。之后,胡殷红等又到傅 杰家,对博杰进行了补充采访。根据采访情况,胡殷红以个人名义写出杰家,对博杰进行了补充采访。根据采访情况,胡殷红以个人名义写出末代皇帝和他的末代皇帝和他的 个体户朋友个体户朋友一文,于一文,于 19

12、91 年年 9 月月 5 日刊登在日刊登在中国红十字报中国红十字报第第 4 版上。中国新闻社港版上。中国新闻社港 台部李崇博到中国红十字报社联系工作时,报社接待人员向他推荐了该文,并希望中国新台部李崇博到中国红十字报社联系工作时,报社接待人员向他推荐了该文,并希望中国新 闻社向海外报刊发通稿以扩大闻社向海外报刊发通稿以扩大中国红十字报中国红十字报在海外的影响;同时要求发署名在海外的影响;同时要求发署名中国红中国红 十字报十字报供稿或者署名供稿或者署名中国红十字报中国红十字报记者胡殷红。李崇博对此未表示异议。记者胡殷红。李崇博对此未表示异议。1991 年年 9 月月 25 日,香港日,香港大公报

13、大公报上刊登了略加缩减并增了两个小标题的上刊登了略加缩减并增了两个小标题的末代皇帝和他末代皇帝和他 的个体户朋友的个体户朋友一文,该文署被告耿军的笔名一文,该文署被告耿军的笔名“鲁马鲁马” 。为此,胡殷红以耿军在未征得自己。为此,胡殷红以耿军在未征得自己 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缩减文字,照样原文,并以笔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缩减文字,照样原文,并以笔名“鲁马鲁马”署名发表,其剽窃行为已侵署名发表,其剽窃行为已侵 害了自己的著作权为理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耿军公开道歉,恢复害了自己的著作权为理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耿军公开道歉,恢复 名誉,赔偿诉讼损失,并承担其他民

14、事责任。名誉,赔偿诉讼损失,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法律问题】1、原告胡殷红所撰写的末代皇帝和他的个体户朋友一文是否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 护?2被告耿军实施的是什么行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参考结论】1、原告胡殷红所撰写的末代皇帝和他的个体户朋友一文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2被告耿军实施的剽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7.自自 1979 年起,被告贾英华历经十年业余艰苦创作,终于在年起,被告贾英华历经十年业余艰苦创作,终于在 1989 年年 6 月将月将末代皇帝的末代皇帝的 后半生后半生这部文学性的历史人物传记完成,并由群众、解放军两家出版社联袂出版。此书这部文学性的历史人物传记完成,并由群众、解放军

15、两家出版社联袂出版。此书 问世后,国内外以及社会各界对此书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此书成功地续补了问世后,国内外以及社会各界对此书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此书成功地续补了我的前半我的前半 生生 ,并得到了爱新觉罗家族的首肯,博杰先生亲笔题写书名并作序,该书曾被多家报刊连,并得到了爱新觉罗家族的首肯,博杰先生亲笔题写书名并作序,该书曾被多家报刊连 载;现已印刷再版载;现已印刷再版 7 次,仍畅销不止,并获全国图书第五届次,仍畅销不止,并获全国图书第五届“金钥匙奖金钥匙奖”我并未侵害我并未侵害 原告的著作权,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著作权,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律问题1、法院审理本案能否适用我

16、国现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2被告在创作末代皇帝的后半生时使用了博仪日记等生 平资料是否侵犯了原告李淑贤的著作权?3被告贾英华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参考结论1法院审理本案不能适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2被告在创作末代皇帝的后半生时使用了博仪日记等生 平资料是没有侵犯原告李淑贤的著作权。3被告贾英华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8.原告大连音像出版社以被告北京市海淀区音像艺术服务社侵害其录音带专有出版发行为原告大连音像出版社以被告北京市海淀区音像艺术服务社侵害其录音带专有出版发行为 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电影出版社姜某(已作行政处理)手中购得中国电影出版社姜某(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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