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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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会令20115 号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次主 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主席 刘明康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 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 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

2、三条第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第四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 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第二章 基本原则基本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第六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 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第七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 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第八条 商业

3、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第九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 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第十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第三章第三章 宣传销售文本管理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一是 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 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

4、 (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 (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四)其他相关资料。 二是二是 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 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制作和发放的管理,宣传销 售文本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 发宣传销售文本。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 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

5、(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三)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 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四)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五)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 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 往业绩的表述; (六)其他易使客户忽视风险的情形。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登载商业银行开发设计的该款理财产品或风 险等级和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同时应当遵

6、守下列 规定:(一)引用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注明来源,不得引 用未经核实的数据; (二)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商业银行管理水平; (三)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明确提示,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 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如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使用模拟数据的,必须注明 模拟数据。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 方专业评价机构名称及刊登或发布评价的渠道与日期。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字样的,应当在销 售文件中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以醒目文

7、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 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如不能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则理财 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不得出现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等类似表述。向客户表述的收益率 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应当简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 误导客户。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 险、投资须谨慎”。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使用通俗 易懂的语言,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二)提示客户,“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

8、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 能力评估”; (三)提示客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 况; (四)本理财产品类型、期限、风险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客户,并配以示例说明 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 (五)保证收益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 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六)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 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 资”; (七)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本

9、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并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提示客户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的程 度,以及需要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等内容; (八)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客户填写; (九)风险揭示书还应当设计客户风险确认语句抄录,包括确认语句栏和签字栏; 确认语句栏应当完整载明的风险确认语句为:“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 风险”,并在此语句下预留足够空间供客户完整抄录和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客户权益须知,客户权益须知应当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办理理财产品的流程; (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评级具体含义以及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等相关 内容;

10、 (三)商业银行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 (四)客户向商业银行投诉的方式和程序; (五)商业银行联络方式及其他需要向客户说明的内容。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各投资资产种类 的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市场发生重 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商业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 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理财产

11、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 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销售文件未载明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客户 收取。商业银行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 和方式进行调整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 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产品结 束或终止时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资产种类、投资品种、投资比例、 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和客户收益等。理财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的,应当详细披 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

12、条第二十三条 理财产品名称应当恰当反映产品属性,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 和承诺性的称谓以及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拟投资资产名称的,拟投资该资产的比例须达到该理财产品规模的(含)以上;对挂钩性结构化理财 产品,名称中含有挂钩资产名称的,需要在名称中明确所挂钩标的资产占理财资金的比 例或明确是用本金投资的预期收益挂钩标的资产。第四章第四章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理财产品风险评级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自主进行风 险评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分级审核批准。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 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根据

13、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在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 能力评估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客户 范围,并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的依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一)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资产和投资比例; (二)理财产品期限、成本、收益测算; (三)本行开发设计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业绩; (四)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第五章第五章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

14、户风险承受能力 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 力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 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商业银行 对超过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 资经验等因素。商业银行完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 知客户,由客户签名确认后留存。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对客户进行风 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

15、。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 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客户签名确认;未进行评估,商业银行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本行统一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商业银行应当 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中明确提示,如客户发生可能影响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 形,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主动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为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提供理财产品销售服务应 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

16、融净资产达到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由客户提供相关证 明并签字确认。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 (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万元人民币,且能 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 内每年超过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 应当定期对已完成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测评、 记录和留存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内容和结果。第六章第六章 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理财产品销售管理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 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 财产品。 第三十五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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