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条码管理

上传人:ths****59 文档编号:57626662 上传时间:2018-10-23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4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自治区条码管理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自治区条码管理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自治区条码管理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自治区条码管理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自治区条码管理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自治区条码管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自治区条码管理(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 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 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 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 及其应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 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代码的条码符号,包括零售商品、储运 包装商品、物流单元、参与位置等的代码与条码标识。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 者、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以及运输、仓储、配送等

2、现代物流管 理中使用商品条码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内容,建立并实施 有效的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系统。 第五条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区商品条码的主 管部门,负责全区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推广、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 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内蒙古分中心(以下简称物品编码机构), 负责全区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以及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 2 第六条 厂商识别条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取得营 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 商品条码,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

3、成为中国商 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可以使用商品条码。 第七条 集团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 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 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 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在商品或者 包装上标注集团公司名称。 第八条 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5 日内完成初审,初审 合格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将申请 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取得中国商品条码 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系统成员。 系统成

4、员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该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 向物品编码机构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物品编码机 构自受理补办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三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的, 在五日内按照规定予以补发。 第十条 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自有关 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持变更证明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 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二年。 3 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期满前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 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及其复印件,到物品编码 机构办理续展手续。 系统成员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机构报请中国物 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

5、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二条 商品条码服务收费项目、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 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 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 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五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的,应当在 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一)食品、农副食品、酒、饮料、烟草制品;

6、 (二)种子、农药、肥料、饲料、日用化学品; (三)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药品、保健品; (四)纺织服装、皮革制品、纸制品、工艺美术品。 前款规定的的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自治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编码、设计和印刷 4 第十六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 自编制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商品条码的设计尺寸、颜色、印刷位置以及商品条码 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 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产品包装或标签可印刷面积四 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第十九条 从事印刷商品条码的

7、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 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 可后,方可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 第二十条 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 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并存档备案,存档 期限为二年。 印刷企业不得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 品条码证明的委托人印制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 供给非委托人。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委托具有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印制商品 条码,印刷企业应当保证印刷质量,产品出厂应当附具商品条码检 验合格证明。 第四章 应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经核准注册或者已

8、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 的商品条码的; 5 (二)伪造、冒用商品条码的; (三)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 码享有专用权,不得转让、许可他人使用。 委托加工产品的,委托人应当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委托人名称标注在产品或包装上。 第二十四条 在自治区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 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合法有效证明到物品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商品条码的查验制度,查验有 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和商品条码质量合格证 明并存档。 商品销售者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识别销售系

9、统,应当符 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六条 商品销售者不得销售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商品。 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 费、信息处理费等。 第二十七条 商品销售者在本企业内部对于需要再加工、分装或 者非定量包装,作为临时性补充措施的商品可以使用店内条码,编 制店内条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 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应当直接使用,不得另行编 制店内条码或者利用店内条码覆盖原商品条码。 6 第二十八条 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 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 码的情况以及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方便 公众

10、查询。 第二十九条 旗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和指 导企业利用商品条码对产品建立和实施质量安全跟踪和追溯,依法 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 码有关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做好商品条码质量相 关检验工作,公众有权查询有关检验结果。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行为 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法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旗县以上质 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 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

11、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旗县 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 3000 元以上 1 万 元以下罚款。 7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 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处以 30000 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依法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 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厂商识别代码: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 的惟一代码。 (二)预包装产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 器中的产品。 (三)店内条码: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 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