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设计学--制度设计一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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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设计学制度设计学-制度设计一般原理制度设计一般原理制度设计学-制度设计一般原理(XX-02-22 11:24:32)转载这并不是我为正式的书写的导言或序言,但这是我对于我即将阐发的这一思想以及在此领域进行努力的一个前言性的说明。我打算用比较长的篇幅和时间去完成它,这可能需要数个月的时间分散完成。总体上说,我将在这篇文字中指出,法学需要一个新的方向,而这个方向是以往所很少捕捉到的、或者没有准确地把握住的。迄今为止,法学学科宣称的“反思”之文字已以百计,但极少进入到一种深度反思、在认识类型乃至基本方向上对学科方法进行把握的图景;大量的反思停留在对某一方法论或方法论集合、某一特定范围内的法学的思

2、考上,而真正深入的反思不仅需要跨越流派,还需要跨越学科,深入到法乃至规则的本质上去,这样必须打破法学与伦理学的界限而将讨论的范围扩大到整个关于规则的“当为”范畴。在整个学术界,对当为范畴的把握落后于对存在范畴把握相当远,这因为两个范畴实际上不属于同一个“知识级数”:当为范畴可以还原为少量根本目标分歧和大量存在范畴的讨论,复杂程度远远超出对应领域的存在范畴。德国哲学界乃至法学界规划此一范畴的呼声已经持续百余年,但是成型的理论几乎未曾得见。如果以福柯在知识考古学所奠定的“知识型”理论作一从存在范畴到当为范畴的投射,可以看出,目前当为范畴包括伦理学、法学以及相关学科只是到了古代知识型与古典知识型的交

3、接地带。自然法学相当于古希腊的本体论承诺,传统实证主义则站立在经院诠释学上,二者都停留在被给予的对应秩序上,而没有进行一种真正的、当为范畴的经验秩序学问的努力:包括基态分析(Mathesis 之我译) 、发生学与类型学的认识图景。在这一投射的核心,是对作为古典主义知识型之关键的“观念学”的转换,亦即一般的制度设计原理,对应的是存在领域的一般表象原理或总体上的语言学反思。这一知识型的转换未得到完成,则法学的深入质变式突破也不可能,法学依然以缓慢的速度零敲碎打地爬行在各个领域上,而且众说纷纭而难以产生有效的标尺。再者,在知识理论中,这种总体的反思若未成型,一个学科的学科独立性就难免会处于动荡的图景

4、中。如果说存在范畴的根本知识要求是描述或指定(以准确或其他实用要求为核心)的实效性,则当为范畴的根本知识要求就是导引(以某种基本的理想为核心,当中有元伦理基设上的争议,容后再谈)的实效性。遵照这一要求来看一种知识秩序的构建与反思(而又不可落入唯理建构主义的泥潭) ,让我们来看看,法学更准确来说应该是关于规则的学问,到底缺少了什么,什么将是它的转型方向。当然,当为领域的知识型不一定按照存在领域的线索发展,但目前至少可以宣称的是,这一迹象越来越明晰了。(二)这一迹象可以认为主要来自伦理学领域对于实质性伦理体系的深入探讨,以及对于应对不同场景的道德取舍原则与规则之寻求。当然,更深入一点的理解是,主要

5、的迹象是对伦理原则或规则体系的建构与反思,而这种建构与反思建立在某种基元性命题的分析之上(认识转型的关键) ;当然,还有不属于实质伦理体系建构的分析伦理学。这导致应然范畴也处于一种福柯式的语言/思想转型中。而在法学,法理学上的制度法论和诸如法经济学等运用于分解规则、将分析人工地基元化然后进行组合。这些趋势已经悄然地扣开了应然或“当为”范畴认识型转向的大门。而如前一节所述,在判断我们的研究缺少什么之前,首先看看对于制度或规则的现有研究。当今学界从三个方向上夹击制度或规则:经济学方向,社会学方向,法学方向。在经济学方向,制度经济学已经迅速发展起来;社会学方向,从早期制度主义到新制度主义的一系列演变

6、已经对制度及其中的组织有了越来越深刻的了解;而法学方向,则先有传统实证主义之规则分析,后有所谓“制度法学派”的流变;此外亦有诸方向上的融合研究,例如经济分析法学就是其中一例。这种夹击态势已经从某一制度的生成、演化、环境、具体功效等各方面建立了一个完整的描述和分析框架,不幸的是,正是一种以制度分析为导向的初始思路导致了制度或规则研究的重要缺陷;而这种缺陷,正是来自于认识型上的原始状态:知识或分析过程被知识的直接对象所牢牢控制,而自身不能完成一种更有效的、抽象的重建。现今对于制度分析所探讨的,大部分是针对具体的制度进行的分析,或者针对一种宏观的制度设计进行探索,这两种常见的进路导致结论的可重复使用

7、性很微弱,而这正是制度分析在实效问题面前停滞的原因。可以说,无论哪一方向的制度分析,就我已经接触到的资料(当然,这还很薄弱) ,都没有完成分析工具自身的微观抽象化剖解,分析体系任意而且粗糙,也没有良好地将之重新秩序化,而这正是一种标准化或普遍适用的制度分析所需要的,也正是制度设计一般理论所需要的。目前的认识,无论是基元化、解理拆分方面,还是组合、知识秩序化方面,都还很欠缺。我们的真正目标将是第三阶段的认识型以及相应的一般制度学,但目前只能观望一种第二阶段尚未完成的局面。(三)完成知识型的转变,需要针对新的需求作出抽象化的处理,这要求一种完全不同的抽象处理技术,对功能需求域与条件域作出类型化的归

8、结。我们的社会学之类的学科中已有的制度研究已经可以将制度、规则及功能类型化并且条分缕析地表达出来,N 方不同类型当事人的各种基本控制结构、制度形态都可以作归结,问题是,针对什么样的条件、需求能应用何种基本规则结构,则完全是一片空白。制度设计的最重要任务,就是防止制度被击穿,制度击穿分内部和外部击穿,关于防范外部权力或压力的击穿制度抗压性的研究也可以成为一个研究主题(像苏力笔下的审委会制度就被描述有这种功能) ,但不是整个制度设计理论最重要的领域;内部击穿通常是以通谋的方式(另一种是失范的方式)击穿对这种结果的防范才是制度设计的中心目标。通谋是击穿制度的最常见方式,所有的贿赂和跑关系都是某种通谋

9、过程中的一部分,而无论公司治理还是国家权力结构设计,重心常常最终落在这一部分,遗憾的是,由于缺乏对条件域的一般抽象性经验归结,也没有提出相关的制度功能/需求指标,没有在条件功能指标上建立实践观测体系,因此制度研究的认识类型迟迟未能获得重大的突破。制度设计一般原理着眼点正在于此,它首先关注条件域的抽象类型化,然后针对经验素材,在某个基本条件结构中应用某种基本规则设计,或者建立更精确的对应方式。例如,条件域的描述,可以由制度对象共同体内的关系强度(包括交往强度) 、资源分布(强度与结构) 、权力分布(包含各种权力形态,描述强度、作用条件与结构)等在社会学上可以由既有研究体系表达的信息进行描述乃至类

10、型化,然后从一个给出条件描述的对象开始,进行应用规则设计的选择以及在此理论选择基础上可证伪化的实践检测。只有从这样的工作开始,法学/规则学/制度学的知识转型才能看见全新的曙光:我们需要一份跳出零敲碎打的游击状态、跳出玄而又玄的形而上学道统、跳出粗糙局促而又事后诸葛的制度分析局面的希望。回顾整个制度设计一般原理的导言,我想我已经将意思表达得很清楚。制度设计的具体研究有待将来思考者们的开拓(只有这个意义上的思考能被称为社会工程师,因为工程技术的知识形态本来就是第三阶段的知识型) ,这个导言只是想从宏观的位置上表明,这个工作为何是与从前的研究所完全不同的一种崭新的努力。1“在整个学术界,对当为范畴的

11、把握落后于对存在范畴把握相当远,这因为两个范畴实际上不属于同一个“知识级数”:当为范畴可以还原为少量根本目标分歧和大量存在范畴的讨论,复杂程度远远超出对应领域的存在范畴如果说存在范畴的根本知识要求是描述或指定(以准确或其他实用要求为核心)的实效性,则当为范畴的根本知识要求就是导引(以某种基本的理想为核心,当中有元伦理基设上的争议,容后再谈)的实效性。遵照这一要求来看一种知识秩序的构建与反思(而又不可落入唯理建构主义的泥潭)“我想这两段话可以放在一起来看.关于“当为范畴“和“存在范畴“的区分,我们看 FISH 的区分原理:存在范畴是一种传统的言语方式(这种言说,FISH 用自然主义和实证主义作为

12、特例)基础上形成的对“问题“进行“描述和指定“;而当为范畴是一种“更有效“的讨论,可以被还原为一些导向式的主线问题(比如你谈到福柯的知识学,我们举他的疯狂史为例,他使用一种历史主义的角度,从疯狂的禁忌到疯人院的产生和产生一种性的禁忌体制,进而影响人们的观念而导致对疯狂产生一种现代的理解和行为模式,通过这种解读,我们知道疯狂的当代定义并非一种实体性的绝对化定义,而是根植于制度史观念史经济史而逐渐型构出来的),如果说你把当为“当为范畴“定义为应该进入到一种这样的主线式的还原性的讨论中去的话(另有,你觉得福柯并没有完全进入,因为他忽略了“语言学?/语言哲学?“,存在的一般表象原理的进一步挖掘和透视)

13、,我想说:1关于理论的功能作用的讨论:自然主义和实证主义的言说具有一种通俗意义上的实效性;但他同样具有你所期望的“导引“的实效性,因为作为知识论的实效性是不依赖于任何一种言说而根植于语言和包含语言在内的所有人类现象本身的.并且一种明显意图的实效性(通俗意义上使用)和一种看似非意图性的“导引“的实效性,其理论效果是一样的:因为.导引的实效性如果它作为一种描述性的言说方式话,则不管它是否反思了存在的一般原理问题,它最后必然落脚到对直观性和其连贯性即因果性的描述上面来,最终会落脚到人类最根本也是最简单的那种行为模式:比如疼痛感饥饿感行为受阻性需求因缺乏和饥饿导致的争夺上述这些行为所产生的感知和意识言

14、语导致的意识的确定性和放大等等,即无论我们如何使用“导引性“和“一般存在性“来想区别开我们讨论的问题,而其实它们最后都落脚到同一些基本的实效上面来了,且无论我们使用什么样的语言去表达和结构它们,最后还是只在上面那些基本的行为模式中去做判断(无论做这些判断所基于的那些“表面“语言和其他形态如何,并不影响我们做判断的结果),因此自然主义实证主义福柯的知识学“导引性“的言说没有“实效性“的根本差别,因此,人类尽管在过去没有一种看似科学的言说方式,但并不影响人类根本性的生存和演化,因为语言言说方式和“对存在一般原理“的反思并不是一种“真理“和真理性的“规则“,非其不可,而仅仅是一种进化的“知识“,服从

15、于一种非知识的“客观真理“(如果可以说出它的话).因此我认为这样的区分是没有意义的,导引性的言说没有必要也无优势可言(当然对一些认识的澄清是需要的,但不能片面的说自然主义和实证主义或一般的讨论问题方式都是偏激的,遮蔽的,多余的,而要分清每一种具体语境).2如果你说的“以某种基本的理想为核心“作为你期望的那种言说方式的基础的话,关于价值问题的讨论就更值得怀疑了,所以我批评你想进入一种理性设计中去,但你又声称你的理论:“而又不可落入唯理建构主义的泥潭“,那我会觉得是一种内在矛盾.矛盾在于:如果是描述性的言说方式,则取舍选择的价值只能来对那些基本行为模式(我在上面谈到的)的常识性选择:比如人们选择避

16、免失落的痛苦和强烈兴奋后的痛苦要求获得一种持久且非“剧烈“的快乐;人们相互争夺可供生存的资源而最后达成一种共同的协定:平等交换的协定相互尊重对方生存权的协定用游戏规则替代暴力性.这些可以作为一种基础价值,且超越于“多元和相对主义“之上作为人类的基本选择价值.但我要说的是就算你说的基础价值是我上面提的那样,那也是一种描述性而非导引性的,即它不可能来自单纯的理性,而是来自理性或理智对人类行为的历史过程的描述,比如我们定义民主社会的自由概念时,这个自由的“现实历史“的用法就是描述性的(通过人类社会演化试错并选择的),而非理性设计的.如果不是这样的自由概念,而是包含之外的涵义,那么这个自由可以称为“理性导引“性的,而仅仅在这个基础上,我强烈反对“预设一种价值“.可是,你的讨论并没有给我这样的判断,而恰恰是一种“理性“又排斥理性(一种“强奸未遂“状态的描述).所以我反对你说的“导引性“,因为任何导引都会“隐喻“的把我们引向理性而非理智.“一种真正的、当为范畴的经验秩序学问的努力:包括基态分析(Mathesis 之我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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