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税收基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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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税收基础管理,第一节 税务登记 第二节 账簿、凭证管理 第三节 发票管理 本章小结,案例,王某开了一家公司,为了逃避纳税义务,王某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后果: 1.无法取得发票并为客户开具发票; 2.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如延期申报、延期纳税、减免税、出口退税等; 3.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税务机关很难对王某的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尤其是纳税义务进行监督,若税务机关无法发现王某的公司在进行生产经营,则可能发生国家税款流失。,第一节 税务登记,一、税务登记的作用 二、税务登记的种类及管理规程 三、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管理 四、法律责任,一、

2、税务登记的作用,1.可以使税务机关全面、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 2.可以保障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实施;纳税人可以凭税务登记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和有关税收票证,并可依法享受减免退税等税收优惠。,二、税务登记的种类,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它是税务机关为加强税源管理,防止税收流失,依法对纳税人开业、停业、复业及其他生产经营情况变化实行登记管理的一项税务管理制度。 一、开业税务登记 二、变更税务登记 三、停业、复业登记 四、注销税务登记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六、联合办理税务登记 七、税务登记证的使用与管理 八、非正常户处理 九、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一)开业税务登记,1.开业税务登记的

3、对象和期限 2.税务登记证的主要内容 3.开业税务登记的办理程序,1.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和期限,根据有关规定,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分以下两类: 第一类是: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类是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法规定期限,1. 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 未

4、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开业经营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以下46同此);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法规定期限,5. 外出经营的,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

5、、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7.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8.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2.税务登记证的主要内容,税

6、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3.开业税务登记的办理程序,填报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并相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帐号证明;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纳税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6)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申请,受理,批准

7、,税务机关收到业户申请报告和有关证件资料后,应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纳税人,按其登记的种类,发放税务登记表或注册税务登记表和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纳税人应当如实填写上述表格。,对纳税人填报的登记表格、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分税种填制税种登记表,确定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报缴税款的期限和征收方式和缴库方式等。,(二)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凡发生下列变化之一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改变单位或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的姓名、注册地点或经营地址及工商执照号码;

8、(2)改变经济性质、核算方式或隶属关系; (3)改变生产、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 (4)改变银行基本存款帐户或纳税专用帐户(包括开户银行及帐号)。,(二)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三)停业

9、、复业登记,适用对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经过审核,应责成纳税人结清税款,并在收回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后,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复业的,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及领购的发票,纳入正常管理。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四)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

10、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四)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

11、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税

12、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二)外管证。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六)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工作效率,优化

13、纳税服务,降低办税成本,促进信息共享,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国税发200457号),要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并对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内容、工作规程和制度建设等作出规定。 (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内容 (二)工作规程,1.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内容,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只向一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一份代表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工作范围包括两家税务机关共同管辖的纳税人新办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违章处理以及其他税务登记管理工作。,2.工作规程,1.设

14、立登记:纳税人填报税务登记表并提交附报资料齐全的,受理税务机关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赋予纳税人识别号、打印、发放加盖双方税务机关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受理发证税务机关于当天或不迟于第二天将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及附报资料一份传递到另一家税务机关,及时将这户纳税人纳入管理。 2.变更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发证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经审核后由发证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将信息传递到另一家税务机关。,2.工作规程,3.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向发证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由发证税务机关将信息传递到另一家税务机关,两家共同办理。 4.违章处理:纳税人有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行为的,

15、由发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并通知另一家税务机关,另一家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处罚。,(七)税务登记证的使用与管理,1.税务登记证的使用 2.税务登记证的管理,1.税务登记证的使用,纳税人在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帐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1.税务登记证的使用,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张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处,亮证经营。税务登记证件只限于纳税人自己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毁损、买卖或者伪造。遗失税务登记证

16、件者,应在登报声明作废的同时,及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有关证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处理后,补发新证,同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2.税务登记证的管理,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每年年审一次;三年更换一次)。 1.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应当将税务登记证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的地方张挂、亮证经营; 2.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证件:,(1)领购发票;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事项。 (4)税务登记证件只限于纳税人自己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并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在登报声明作废的同时,及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有关证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处理后,补发新证,同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八)非正常户处理,己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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