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委托管理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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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屋委托管理服务合同 ?编号: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 电话: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户籍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房屋出租委托代理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位于 省 市 街/路 号 小区 _单元_栋_层_房屋;面积: 平方米,户型: 室 厅 卫,以下简称房屋。 (二)房屋权属情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

2、房屋来源证明名称: / ,房屋所有权人(购房者)姓名或名称: / ,甲方需确保有权出租该房屋,包括但不限于确保房屋相关共有权人、公有住房权利人同意由甲方出租房屋第 页 共 页116等。如因房屋产权问题导致本合同不能依约履行,所产生的任何责任均与乙方无关,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三)房屋内设施设备情况见附件1房屋档案;关于房屋配置标准,详见条款第二条(二)。 第二条 合作内容 (一)甲方自愿接受乙方提供的房屋委托管理服务:由乙方代为出租。乙方出租代理权限为:1.代甲方出租房屋并办理与房屋实际承租人(下称“承租人”)之间的洽商、联络、签约事宜;2.代甲方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及其他费用;3.

3、监督承租人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4 . 代甲方办理与房屋租赁有关的备案、登记手续; 5 . 其他 _/_ (二)在甲方交付托管房屋时,由双方清点后签字盖章确认,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房屋附属设施清单(附件2:房屋委托管理服务房屋配置标准、附件3:房屋交割管理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交付时房屋达到附件2房屋委托管理服务房屋配置标准的要求(在中打钩选择):是/否。 若甲方交付时房屋没有达到房屋委托管理服务房屋配置标准要求的,按照如下办法处理(在中打钩选择): 甲方必须按照附件2房屋委托管理服务房屋配置标准配备进行配齐,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采购配置(需另行签署代购委托书)

4、,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其他方式:_/_ (三)租金标准: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代为出租房屋时,每月租金实行保底,即乙方出租房屋租金月度标准不低于人民币 元(大写: )(下称“保底租金”),租金支付标准按下列情形执行: 1.若乙方代为出租房屋的租金低于上述标准,乙方按上述标准向甲方支付房屋租金; 2.若乙方代为出租房屋的租金高于上述标准,乙方按出租的实际租金向甲方支付房第 页 共 页216屋租金; 3.房屋在委托期限内,若与乙方签署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因任何原因解约的,则从解约日起至再次成功出租房屋之日之前,乙方按照保底租金向甲方支付租金。 (四)房屋免租期(作为乙方出租房屋的缓冲期)内

5、,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房屋租金(下称“免租期”)。 免租期共_95_天,分_2_次实施: 免租期:_2014_年_8_月_10_日至_2014_年_9_月_28_日止,共_50 _天; 免租期:_2015_年_8_月_10日至_2015_年_9_月_24_日止,共_45_天; 免租期: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共_天; 免租期: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共_天; 免租期: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共_天。 (五)支付期限和方式: 1. 支付期限: 详见附件6付款计划表。 2. 支付方式: 乙方将一次性以转账方式将每期租金(扣除乙方保底租金增值服务费与其他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后的租金剩余

6、部分,详见第三条与第四条)支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 开户行: 户名: 账户: 3、如因甲方原因未在首次付款日期之前及时提供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等相关文件,或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甲方收款账号变更未能在付款日前30日内通知乙方,或银行系统出现故障,或因其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房屋租金的,乙方不承担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乙方将于收到相关文件、或银行系统恢复正常、或相关障碍消除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房屋租金。 (六)委托期限:_2_年(_2014_年_8_月_10_日起至_2016_年_8_月_9_日止)。 (七)交付时间:甲方应于_2014_年

7、_8_月_10_日或之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房屋第 页 共 页316交割管理表见附件4。若甲方迟交房屋的,需赔偿乙方每日 200% 日租金的逾期违约金(按日租金=月保低租金/30为计算基数,赔偿天数 = 实际交付房屋日期合同约定交付日期)。 (八)合同到期乙方归还房屋时间:甲方将给予乙方合同终止日起算3天时间作为腾房期,除第七条(八)中约定的情形外,乙方应于_2016_年_8_月_12_日或此日之前将房屋交付给甲方。若乙方迟交房屋达3天的,需赔偿甲方每日 200% 日租金的逾期违约金(按日租金=月保低租金/30为计算基数,赔偿天数 = 实际归还房屋日期(合同约定归还日期+3)。 第三条 关于服务

8、费及保底租金增值服务费 (一)就乙方提供的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应的管理服务费。甲方同意每个代理年度内按月向乙方支付管理服务费用,由乙方在甲方支付的租金里予以扣除,具体明细详见附件6付款计划表。 (一) 若乙方代为出租房屋的租金高于保底租金,乙方将每月向甲方收取代为出租房屋的租金与保底租金的差值的一定比例作为服务费,具体比例实施细则如下: 第_1_年(_2014_年_9_月_29_日起至_2015_年_8_月_9_日止):扣除免租期外,按实际出租房屋的租金与保底租金的差值的_50_%收取; 第_2_年(_2015_年_9月_25_日起至_2016_年_8_月_9_日止):扣除免租期外,按实际

9、出租房屋的租金与保底租金的差值的_50_%收取; 第_/_年(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扣除免租期外,按实际出租房屋的租金与保底租金的差值的_%收取; 第_/_年(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扣除免租期外,按实际出租房屋的租金与保底租金的差值的_%收取; 第_/_年(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扣除免租期外,按实际出租房屋的租金与保底租金的差值的_/_%收取。 (二)因房屋实际出租的总价格高于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租金标准而产生的管理服务费由乙方直接自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中按月收取(此费用不包括在关于违约责任涉及的管理服务费中),若乙方代为出租房屋的租金不高于保底租金,乙方不收取任何增值服务费; 第 页 共 页416(三)保底租金增值服务费在每期乙方向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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