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证业务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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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证业务及风险,主要内容,一、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方式 二、信用证业务主要风险,国际贸易市场的运转涉及:,实物流 资金流 单据流 详见基本流程图,跟单信用证业务,定义:银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并根据其指示,或者根据银行自己的意愿,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1)向第三方(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2)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2007年7月1日启用),信用证业务基本流程图,信用证业务,主要特点 逆汇型 开证行独立于进口商向出口

2、商(受益人)发出有条件付款保证 信用证的自足性:单据交易,信用证业务主要风险,信用风险:开证行信用风险(倒闭、重组、 经营作风差等) 操作风险:技术性风险,条款风险 市场风险: 价格波动 国家风险:动乱、制裁、战争、外汇管制等 汇率风险:外汇价格波动 法院禁付风险:,案例一:信用证交易与买卖合同关系,投资银行应华龙申请开立以现代商社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国际工程技术公司向投资银行出具80%不可撤销担保; 华侨银行汉城分行议付了单据并提示给投资银行; 投资银行经华龙确认承兑了单据; 华龙以货物质量问题为由申请对外拒付,中等法院冻结该证项下货款; 华侨汉城分行以议付行身份要求付款,对裁定提出异议;

3、中院解除冻结,投资银行对外付款; 投资银行向华龙追索垫款本息未果,向高院起诉,并要求担保人履行责任; 高院判华龙公司清偿投资银行垫款本息,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投资银行v.华龙公司/国际工程技术公司,C:投资银行 (开证行),D:现代商社 (受益人),B:国际工程公司 (担保人),A:华龙公司 (开证申请人),高院观点,信用证交易和买卖合同属不同法律关系,信用证独立于合同,单证相符开证行必须付款,无论实际交易如何(欺诈例外); 投资银行在单证相符情况下做出承兑,其在信用证上的责任变为票据下无条件付款责任; 国际工程公司担保真实有效; 属于交易合同的质量纠纷,不属于欺诈。,案例二:FOB 倒签提

4、单,进口国(韩国)市场价格下跌,导致申请人不想要货,于是指使原约定船公司(韩国泛阳轮运输公司)拒载;为赶船期,受益人另找运输代理要求5月31日24时(LC规定的船期:2002-5-31)前装船完毕,并签发5月31日已装船提单;货物装货单5月31日海关放行,装船作业单记载装船时间2002-5-31 8:00至6月1日4:00。 中行核电站支行寄单开证行。 开证行拒付,不符点如下:品名不一致(非实质性不符点);B/L日期不对,认定为“伪造”;汇票的DRAWEE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多HEAD OFFICE,SEOUL字样);未注明收货人地址。中行核电站支行代受益人交涉,开证行仍然退单。,我国判例:口福

5、公司v.韩国银行,C:韩国中小企业银行 (开证行),D:中国银行 (审单行),B:连云港口福公司 (受益人),A:韩国昌技公司 (开证申请人),焦点,“倒签提单”是否必然构成信用证欺诈?是否必然导致银行有权以存在信用证欺诈为由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诉讼及判决,受益人同时诉开证行和中行,江苏高院仅就倒签提单一事咨询最高院。 最高法院认为倒签提单的行为,不同于以表面上相符而实际上不能代表真实货物的单据骗取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欺诈行为,欺诈例外原则不仅以有无欺诈行为来判断,还在于是否存在恶意;无主观恶意、必然损失,不应认为是欺诈;本案是申请人干扰受益人发货,申请人恶意在先。(泛阳轮公司也被起诉,有责任赔

6、偿)因此不认定为受益人欺诈。 倒签提单的行为并不必然给申请人和开证行造成损失。,案例三:倒签提单迟交货,信用证规定最晚船期为5月15日; 5月29日港口出示单据装船日期5月16日; 6月2日开证行通知托收单据已到,要求承付,买方拒绝,并当日电告卖方,解除合同; 8月12日卖方申请仲裁:理由按合同履约,船期5月12日(经船方修改); 买方辩称:卖方严重违约,且不预先通知卖方;船5月12日不在日本港口,是串通承运人倒签提单;卖方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将要求的指示提单改为记名提单;因此有权拒收货物、拒付货款;,案例三:倒签提单迟交货,评析: 卖方延迟交货一天,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根据国际货物销

7、售合同公约,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本案属轻微违约,不能单方解除合同,不能拒收货物。 买方是否有权拒付货款? 卖方将信用证付款改为托收付款方式,且未事先与买方商定,信用证项下买方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解除,买方有权对托收银行拒付货款。 卖方倒签提单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倒签提单是一种欺诈行为,卖方一旦有证据表明装船日期是伪造的,有权拒收单据、拒收货物、拒付货款,由此而承担的损失完全由卖方和承运人负责。,案例三:倒签提单迟交货,C:中国银行 (开证行),D:船公司,B:日本电器公司 (卖方),A:百货公司 (开

8、证申请人),案例四、倒签提单,CASE STUDY UNITED CITY MERCHANTS (INVESTMENTS) LTD. v. ROYAL BANK OF CANADA 涉及倒签提单。货物实际于1976年12月16日装船,但提单显示的装运日期为12月15日(L/C要求的最迟装船日)。而该倒签行为是航运代理人瞒着受益人作出的,受益人并不知晓。 Q:是否可以以欺诈为由拒绝付款?,案例四、倒签提单,一审法院: 如果是卖方个人的欺诈行为或不道德行为去提交这样的倒签单据,银行应当根据“违反道德之对价不生诉权”的原则有权拒绝付款,但该案中的欺诈行为不在卖方,其在提交单据时也不知悉,因而卖方有权

9、得到信用证下的偿付。,案例四、倒签提单,上诉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 : 申请人给予银行的是对“真实单据”付款的授权,因而银行对伪造单据拒绝付款是再正当不过的了,第三方欺诈并不能成为受益人对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的抗辩。 风险分摊的角度 银行担保权益角度,案例四、倒签提单,贵族院又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 仍然强调由于是第三方欺诈,受益人并未参与,也不知悉该欺诈,不应对受益人适用欺诈例外原则。另外还认为,该带有虚假装船日期的提单并未完全失去法律效力,毕竟货物已经装运,提单持有人仍可以用以提货。,案例四、倒签提单,学术界对该案的评论更多的是批评: Export Tradeby C.M.

10、Schmitthoff:“The decision of the Court of Appeal represented sound commercial sense.” Benjamins Sale of Goods: “It is disturbing that whilst a document stating the true loading date could have been rejected by the bank in the light of the doctrine of strict compliance, a document in which the loadin

11、g date was fraudulently misrepresented by its maker constituted a valid tender in the beneficiarys hands.” Bank Credits And Acceptancesby H. Harfield: Although it is not explicitly stated in every letter of credit that the documents should be genuine, it is logically and generally recognized that th

12、ere is an implied warranty by the beneficiary that documents tendered are genuine.,信用证欺诈,对“material fraud”的把握: 对于单据中的欺诈而言,“实质性欺诈”达到令单据无效的严重程度,破坏了其作为信用证交易所特定要求的本质; 对于基础交易中的欺诈而言,受益人非根本性的违约一般不能被认为构成欺诈,只有受益人的行为严重违背包括基础合同在内的整个交易安排,导致对方的根本合同目的或主要目的已经落空时,才构成“实质性欺诈”。,信用证欺诈,案例: Hyosung America, Inc. v. Sumag

13、h Textile Co. 信用证及基础合同中要求受益人出运“fabric with a 65% rayon/35% wool content”。 受益人实际出运“fabric with a 70% rayon/30% wool content”,但提交的单据中却虚假地显示与信用证相同的货物且单据相符。 Q:Applicant是否可以欺诈为由向法院申请支付该笔信用证下的付款?,欺诈例外,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是指在肯定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前提下,允许银行在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况下,不予兑付,法院亦可以颁发止付令对银行的兑付行为予以禁止。 三个理论基础 欺诈使一切变得无效(fraus omnia co

14、rrumpit) 诚实信用原则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原则(欺诈例外的例外),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豁免的理论基础 保护善意第三方 风险分摊的角度 在什么情况下,将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豁免原则呢?,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原则(欺诈例外的例外),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该第三方必须支付了对价 该第三方必须要有开证行的授权去兑付或议付,或以自己的名义提交单据索款。 该第三方必须在上述开证行的授权范围内行事。 该第三方的行为必须是善意的。,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原则(欺诈例外的例外),受欺诈例外的豁免原则保护的第三方 1)保兑行 保兑行如果仅仅作为保兑行,那么在其履行完独立于开证行的保兑责任,即兑付后将

15、享有豁免权。,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原则(欺诈例外的例外),受欺诈例外的豁免原则保护的第三方 2)被指定付款/议付/延期付款/承兑行 被指定行必须在开证行的授权范围内行事,同时必须善意地支付对价,这样才能受到豁免权的保护。,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 (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几

16、点值得注意: 未强调欺诈的“实质性” 但从(二)中也能够体现出“实质性欺诈”的标准 明确了信用证欺诈的形式 “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欺诈例外原则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欺诈导致民事权力无效。所谓欺诈例外,是指虽然信用证下银行仅处理单据,不受基础合同履行等因素影响,但当出现欺诈行为时,就将受到客观事实约束,这是对独立抽象性原则的例外。,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欺诈例外的例外(第10条) 指即使存在信用证欺诈(符合第8条),但由于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经对外付款或者基于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将来必须对外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再遵循“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原则,即不能再通过司法手段干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为。,发生信用证欺诈时各相关方的地位,寄单行 寄单行即出口方委托收款的银行。从法律关系讲,如果该行不是信用证指定银行,且没有通过给付对价成为善意持票人,其法律地位只能是出口方的收款代理人,该行对开证行的权利不优于受益人。在背景交易出现欺诈的情况下,寄单行对开证行的拒付行为无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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