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134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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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学习要求:1.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分类、成立;有效和欠缺有效要件的民事行为;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的特征与分类;4.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分类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有效 五、欠缺有效要件的民事行为 六、无效民事行为 七、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合伙结婚 民事行为 离婚遗嘱继承,但并不是所有民事行为都能依据当事人的意思产生法律效果,只有当行为人的意思符合法律规定时才能产生法律效果。符合法律规定的那部分民事行为叫民事法律行为。,民 事 行 为 事实行为,民事

2、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侵权行为正当防卫 事实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民事行为:民事主体主动为自己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事实行为:民事主体不具有主动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即:民事行为中的权利与义务是自己设立的。事实行为中的权利与义务是法律设立的。,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民法通则定义:第五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学理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主

3、体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思考:为什么民事法律行为要强调“意思表示”?,意思表示1. 意思表示的概念指民事主体将欲产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从而使对方当事人或社会知晓的活动。2. 意思表示的构成意思表示= 意思 + 行为,李女士诉朱某悬赏广告纠纷案,1993年3月,被告朱某在看电影时将一皮包遗失,包内有现金、存折、保险单等,价值约80万元。后被原告李女士捡到。她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将包带走。失主在向派出所报案的同时,于同年4月4日、5日和7日分别在今晚报和天津日报上刊登寻物启事,表示对拾得人“必有重谢”。明确表示“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

4、”。当晚,李女士看到这条启事,遂委托他人与物主联系。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接钱物,朱某取回皮包并拒付酬金。双方经派出所调解未果,李女士起诉,要求朱某支付酬金15000元。问:李女士能否取得该酬金?,一审法院认为,李女士捡到皮包后,根据包内所装提货单及其他物品线索,均可找到失主或财物所属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的规定,李女士应将拾得的遗失物交还失主。但是,李女士不主动与失主联系,反而在家等待寻物启事中许诺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酬金,这是违反社会主义公德的。 被告寻物启事中所载酬金并无法律效力,且非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三项的规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

5、为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据此,该院“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公德,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对原告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审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失主李某所刊登的寻物启事属于悬赏广告,只要行为人依法完成了所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即有给付报酬的义务。一审法院认定失主在寻物启事中所作的承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失主负有广告中所许诺的给付报酬义务,李某和朱某拒绝给付李女士酬金,有违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6、,是错误的。李女士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不当,应予纠正。1994年12月26日,二审法院对此案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朱某等一次性支付李女士人民币8000元。,(三)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属于民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即发生民事主体预期的法律后果。 (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 以法律行为人数为标准,分单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 (二) 以法律行为中有无对价为标准,分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三) 以法律行为之成立是否以物之交付为要件,分为: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7、 (四) 以法律行为之成立是否依一定方式,分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买卖合同属于(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双务民事法律行为C.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D.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1、口头形式“口说无凭” 2、书面形式“立字为据” 3、推定形式“事实胜于雄辩” 4、沉默“此时无声胜有声”(意思表示),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有效,(一)三个概念的区别 成立、有效与生效 成立是对事实状态的描述;有效是法律意义的价值判断;生效是实际发生约束力的动态过程。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 一般成立要件2. 特别成立要件,(三)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自然人

8、: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的民事行为及满足日常生活零用的小额购买。法人:注意经营范围。,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内心意思与其表示内容相符,下列情形,属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作的意思表示。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按最高法院的意见,凡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视为重大误解。,【练习】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

9、A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 B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 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 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 B C D,【练习】 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 D乙的行为并

10、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3、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北京宋庄画家村案,6年前,农民马海涛以4.5万元将自家宅院卖给了李玉兰,两年前马海涛则“依照法律精神”决定将其要回来。经过2007年的一审二审,北京市二中院依据“农村居民不得出售宅基地给城市居民”的有关规定,判定房产买卖无效。李玉兰败诉失房,而马海涛则被判返还李玉兰总计9.3万元的卖房款与补偿款。 购买宋庄宅基地房的合同被判无效后,艺术家李玉兰就赔偿金问题起诉宋庄农民马海涛,索赔48万元。昨日,该案在宋庄法庭宣判。李玉兰获赔28万。,(二)成立要件1. 一般成立要件:(1)当事人;(2)意思表示; (3)标的。2. 特别

11、成立要件:(1)交付标的物;(2)意思表示一致;(3)其他特别的形式(如形式上的要求)。,五、欠缺有效要件的民事行为,(一)无效的民事行为(违法行为、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为) (三)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四)三种民事行为的区别,(一)无效的民事行为1、概念 2、认定(1)意思表示不真实,且损害国家利益;(2)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实例:企业间的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行为。串通投标行为。,(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概念 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

12、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区别于无效民事行为。 2、认定(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 (实例:厂商免责条款)(3)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甲厂为清产核资,临时雇请刘某清理库存物资,从中清理出一批不锈钢管。经与乙厂联系、看货,甲厂将这批不锈钢管卖予乙厂,乙厂很快用转帐支票付了款。10日后,乙厂在提货时发现该批货物属镀锌管而非不锈钢管(不锈钢管的价格高于镀锌管价的5倍),因而拒不提货,要求退款。经甲厂技术人员辨认,这批管确属镀锌管,系临时聘用人员刘某识别错误所致。但甲方又认为,事前乙方已经看过货,不能随便退款,同意按镀锌管计价退还多收的货款。乙方不要镀锌管,坚持要甲厂退款。 思考问题 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13、1、本案属于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2、甲厂临时工刘某误将镀锌管认作不锈钢管,(非甲方故意欺骗乙方)导致甲方误以不锈钢管与乙方签订合同;而乙厂也是在误认为不锈钢管的情况下才同意购买的。 3、此项合同对乙厂不利,故乙厂有撤销合同或变更合同(如按镀锌管计价)的权利,至于撤销合同还是变更合同,乙厂有权根据自己的利益加以选择。 4、甲方关于维持合同,按镀锌管计价,退还余款的要求,如得不到乙厂的同意,便不能成立。故本案乙厂有权撤销合同和要求甲方退还货款。造成重大误解的原因是甲厂临时工刘某工作上的失误,故甲厂应对乙厂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乙厂已交付货款的10日的银行利息。,欺诈:欺诈

14、是指因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而为民事行为。 认定该民事行为中的欺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欺诈方以欺诈的故意。 (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包括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作为)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作为)。 (3)被欺诈方对于欺诈行为是不知的。 (4)欺诈行为与被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胁迫胁迫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而为民事行为。 胁迫,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胁迫方有胁迫的故意

15、。 (2)胁迫方实施了胁迫行为,即正在发生或者在将来可能发生危害,并且足以使被胁迫方产生恐惧,害怕胁迫的发生。 (3)被胁迫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胁迫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是说该被胁迫方因受胁迫而被迫作出违背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并实施相应的民事行为。,乘人之危,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境地,如本人或其亲属突患危重病症。 (2)另一方当事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利用对方的危难情况,提出苛刻的条件,严重损害对方的利益。 (3)乘人之危一方主观上是故意的。 (4)危难一方所为的民事行为与乘人之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实例:博士和房子不能两全? 赏金索取,2000年10月,养殖户杨树

16、清从某县良种场以每头800元的价格购得8头奶牛。同时,杨树清又与本村村民周某达成购买饲料的口头协议。双方商定,杨树清以每公斤0.2元的价格购买周某的饲料草4000公斤,次年2月10日交货付款。次年元旦,杨树清自家存放的饲料草不慎起火烧尽,杨树清便找到周某要求交付购买的饲料草。周某则称他现在要牛不要钱,购买4000公斤饲料草所需的800元钱要以两头良种奶牛来折抵。杨树清迫于饲料草供给的艰难,同意了周某的提议,用两头奶牛换取了4000公斤饲料草。但次日,杨树清找到周某,表示愿以1500元钱再买回该两头奶牛,周某则予以拒绝。双方争执不下,杨树清遂以周某敲诈他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奶牛,周某则称“买卖既做,绝无反悔之理”。 问:本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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