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第三组 - 广东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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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状告律师事务所,第三组,案例回顾,案情分析,主张办法,案例教训,案例回顾,老易为了追讨周继成欠自己的10万元债款到法院起诉。法院要求老易去找个律师。碰巧法院对门就是一家律师事务所,老易就进去找律师。刚好看到朱从伟坐在里面办公。老易把他当作了能够解决问题年轻律师。听朱从伟说官司很有打头,老易更加信任他,毫不犹豫地就请朱从伟作自己的代理律师,并且和他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全权代理自己的官司。立案之后,老易就把一切和打官司有关的事务放心地交给了朱从伟,不但先后按照朱从伟要求交给他3万多元的办案费用,而且还把自己手上10万元欠条的原件也交给了朱从伟,老易手上只留下了欠条的复印件。此后,老易就一心等着朱从

2、伟打赢官司的好消息。 可是一等再等,朱从伟就没了消息,一直还没有回信,再打他电话他也不接。自己找的律师不见踪影,那案子怎么样了呢?老易赶紧来到了法院,一打听才知道案子已经撤诉了,是朱从伟瞒着自己一手办理的。老易当时就懵了,惟一的想法就是要尽快找到朱从伟。他马上来到了朱从伟的工作单位协立律师事务所,一打听才知道,朱从伟已经离开律师事务所了。,涉案人员及其关系,易学志,朱从伟,协立律师事务所,周继成,债权,债务,代理,被代理,代理,被代理,?,合同是否生效,朱从伟虽然没有律师资格,但作为老易在那种情况下(甚至连法官都认为是有资格的),老易有理由相信朱从伟有代理资格,能够代表协立律师事务所与自己签定

3、合同,应该视为表见代理,因此,我们认为合同是有效的。合同法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老易与朱从伟的关系,委托代理人是基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而行使代理权的人,本案中老易找来为自己打官司的朱从伟就是委托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分为一般代理权限和特殊代理权限。前者指代理人只能进行一般性诉讼权利的代理,如代理起诉、提供证据等。后者必须有明确授权,不能仅仅笼统地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写上“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否则只能理解为一般代理。,我国1992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

4、九条明确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可见,在“全权代理”问题上,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是有差别的。在本案中,老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恰恰仅写了“全权代理”,按照上述民诉意见的规定,撇开朱从伟的律师资格不说,诉讼代理人朱从伟根本无权代理老易撤诉!,律师事务所与朱从伟的关系,若律师事务所给予了朱从伟代理权,显然事务所有欺骗行为。若没有给予朱从伟代理权,一则事务所有管理不当的过失,二则朱从伟具有欺骗行为。,若协立律师事务所没有授权朱从伟代理,作为协立律师事务所则可以追究朱从伟的越权代理行为

5、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后果另外,由于具有欺骗性质,因此该合同还是可撤消合同。因而作为老易有合同的撤消权。只要老易不撤消合同,则合同还是有效的,主张方法,1.行使自己的撤消权,要求撤消合同。因此产生的损失由律师事务所赔偿。 2.追究事务所的越权代理行为及其损失。因为律师事务所它不是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主体,这个债务关系依然存在。其行为并不导致这10万元钱再也要不回来了,也就是说它并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失,他还可以继续去主张自己的权利不应该要求律师事务所赔偿10万元钱。,案例的教训,从老易的案例中,我们能够吸取的教训是:代理是一项严肃的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应当慎重选任自己的代理人。尤其是在诉讼活动前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要特别注意,实体权利的处分一定要掌握在被代理人自己手中。在签订诉讼代理人委托合同时,如果要写“全权代理”也要特别写明“代理人不得处分被代理人的实体权利,包括提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自行和解,请求调解等”,否则,在法官失误的情况下,有可能让代理人钻了空子,做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甚至是违法乱纪的事来,而后果可能还要被代理人自己承担。其次,法官应在律师出庭辩护之前的情况下,先要确定其是否具有律师资格,否则,也会带来一些后果。,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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