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 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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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一节 合同订立概述,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的过程。 它描述的是缔约各方自接触、洽商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是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体。,合同订立与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是合同订立的组成部分,标志者合同的产生和存在,属于静态协议;合同订立的含义广泛,既含有合同成立这个环节,又包括缔约各方接触和洽商的动态过程,可以说涵盖了交易行为的大部分。,二、合同订立中当事人的缔约资格 合同要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当事人具备一定的独立表达自己思想和理解自己行为后果及履行合同的能力。 (一)当事人要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

2、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年龄、智力状况 法 人宗旨、经营资格,(二)当事人可委托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民事活动,其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由被代理人承受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除具有人身依附性质的民事活动外,一般民事活动均可适用代理。 对授权的强调,三、合同的内容及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内容 合同内容即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所确定的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合同的权利 (1)履行请求权 (2)处分权 (3)债权保护请求权 (4)债权保全的权利,2、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是指债务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合同义务包

3、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所谓主给付义务,简称为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所谓从给付义务,简称为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从给付义务发生的原因如下: (1)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2)基于当事人的约定 (3)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的合同解释 一般认为,违反主给付义务,可发生解除权,而违反从给付义务场合,守约方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合同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不仅发生给付义务,还会发生其他义务。 附随义务的发生

4、主要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但有些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 例如在空调机买卖合同中,交付空调机和支付价款是主给付义务,上门安装是从给付义务,告知使用方法是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 除上述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以外,合同关系上还有不真正义务,或称间接义务。 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的地位 现行合同法以主给付义务为规范对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由近而远,逐渐发生从给付义务,以及其他辅助实现给付利益及维护对方人身和财产上利益为目的的附随义务,组成了义务体系。,(二)合同的主要条款 为

5、了示范较完备的合同条款,合同法第12条规定了如下条款,提示缔约人: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 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多数学说认为合同关系的标的为给付行为,而合同法第12条所规定的标的一般来讲包括:物、行为、无形资产及货币、有价证券等。 3、质量和数量。 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是确定合同标的的具体条件,是这一标的区别于同类另一标的的具体特征。 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若能通过有关规则及方式推定出来,则合同欠缺这样的条款也不影响成立。,4、价款或酬金。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酬金是获得服务所应支付的代价。 5、履行的期限。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当事

6、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因素之一,十分重要。 履行期限可以规定为即时履行,也可以规定为定时履行,还可以规定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6、履行地点和方式。 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运输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受的依据,有时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移转、何时转移的依据,还是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之一。 履行方式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与接收履行的形式,包括交货方式、验收、结算、付款等方式。,7、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债务,是守约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重大,合同对此应予明确。 当然,违约责任是法律责任,即使合同中没有违约责任条款,只要未依法免除违约责任,违约方

7、仍应负责。,8、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含有解决争议运用什么程序、适用何种法律、选择哪家检验或鉴定的机构等内容。,四、免责条款 (一)免责条款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事前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的民事责任的条款。 特点: 1、免责条款是合同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 2、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 3、免责条款旨在免除和限制未来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4、免责条款免除的责任可以是违约责任也可以是侵权责任 5、免责条款不同于附条件的合同,(二)免责条款的有效要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8、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五、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不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特点: 1、格式合同是由一方当事人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 2、受要约人一方具有广泛性与不特定性,3、格式条款的内容一般具有持久性、完整性和固定性 4、格式条款的相对人在订立合同中处于被动和服从地位,(二)格式条款的效力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9、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 第五十二条和 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二节 要约与承诺,一、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与条件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构成要件1、要约人具有缔约能力2、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和明确3、要约要明确以订立合同为目的4、要约要以适当的方式送达受要约人5、要约必须向一定的特定人发出,特定人

10、即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数个人,(二)要约的效力 要约的效力即要约的法律拘束力,指要约生效后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要约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 1、对要约人的效力到达主义 2、对受要约人的约束,(三)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1、要约的撤回 指要约人在一项要约发出后,在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发出取消或变更原要约的行为。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要约的撤销 当一项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即该要约已经生效后,但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因某种原因,做出取消或变更原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

11、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3、要约失效 是指一项要约失去了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四)要约与要约邀请 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12、其本身并不发生法律效果。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两者的目的不同 2、两者的内容要求不同 3、两者的表现方式不同 4、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五)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 1、寄送的价目表 2、拍卖公告和招标公告 3、招股说明书 4、商业广告 实践中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上有无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当事人提议的内容的主要条款及交易的习惯等界定。,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的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格购买乙的某种商品。3月5日到达乙处。问:该要约何时生效? 如果要约函3月5日到达乙的信箱,恰巧乙外出办事,3月7日回来后才发现该要约函。问:该要约何时生效?,甲3月1日发出要约

13、后,逢3月2日市场行情突变,于是3月3日发出撤回原要约的信函,以特快专递寄出,3月4日到达乙处。问:3月5日到达乙处的要约有无效力?,乙收到要约时准备于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3月5日,甲发现市场行情突变,于是当日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以特快专递邮出,于3月8日一早到达乙处。问:乙能否在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甲3月1日发给乙的要约中称:“事急,请贵方早回话,并早作履行准备,我公司期待与贵方的合作。”乙见函后立即着手备货,并与3月6日基本备齐。那么,上例中乙能否在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二、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条件 承诺是指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承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承诺

14、须为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4、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二)承诺的效力与撤回 1、承诺的效力 即承诺的法律约束力,受要约人一旦承诺,且承诺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要件即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和履行相关内容。 (1)关于迟到的承诺 (2)关于非受要约人的原因承诺迟到的法律效力问题。 (3)关于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的效力问题。,2、承诺的撤回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北京甲于3月1日发一要约信函给广州乙,载明乙务必于3月10日前承诺,3月5日到达乙处。乙

15、于3月11日作出承诺,以特快专递邮出,3月12日到达甲处。甲未置可否。问:甲、乙合同是否成立? 乙于3月8日作出承诺,并当日以特快专递邮出。依特快专递惯例,3月9日即到。但3月15日,甲才收到该邮件。经查,由于特快专递公司一职员疏忽,忘投此信。甲收到后未予以任何回复。问:甲、乙之合同成立否?,2003年7月10日,上海某丝绸有限责任公司向日本某外贸进出口公司发去一封函电,称其有2万米丝绸要出售,价格为8元/ 米,要约有效期为10天。7月15日,日本某外贸进出口公司回函上海某丝绸有限责任公司希望丝绸价格降至7元/米,要约的有效期延长5天。7月16日,上海某丝绸有限责任公司电话告知日本某外贸进出口

16、公司,价格可以降到7元/米。但没有3万米丝绸可以供货。7月18日,上海某丝绸有限责任公司收到美国某外贸公司的函件,称需购2万米丝绸,价格为7元/米。经了解美国这家公司信誉好,履约能力强,上海某丝绸有限公司发电同意美方的条件,双方签订了丝绸买卖合同。7月21日,日本外贸进出口公司发回函电,同意购得上海公司丝绸2万米,价格7元/米。此时,上海已将货发往美国,无货可供,该公司闻后非常生气,以中国上海公司违反要约约定期限为由,要求上海某丝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主张上海与美国公司的合同无效。,1、上海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为什么? 2、日本某公司7月21日发回的函电是要约,还是承诺? 3、美国某外贸公司发给上海丝绸有限公司的函电是要约,还是承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三、订立合同的特别程序 (一)招标 招标是当事人的一方以招标人的身份,以一定的方式向全社会或一定范围的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有意与之订立合同的人以投标人的身份向其做出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然后由招标人确定与之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并订立合同的行为。 招标方式一般要经过招标、投标、开标、验标、评标和定标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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