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报告201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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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12.29”“12.29”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14 年 12 月 29 日 8 时 20 分许,由北京建工一建工 程建设有限公司总承包、安阳诚成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劳务分包、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的北京市 海淀区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工地,作业 人员在基坑内绑扎钢筋过程中,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发生坍 塌,造成 10 人死亡、4 人受伤。市政府已批准结案。现将事故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基本情况(一)工程基本情况清华

2、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以下简称 “清华附中工程”)总建筑面积 20660 平方米。该建筑地 上五层、地下两层。地上分体育馆和宿舍楼两栋单体,地 下为车库及人防区。2014 年 6 月 12 日、7 月 18 日,分别取得市规划部门核 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4 规建字 0037 号)及住 建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4 施建字 0434 号)。(二)现场勘验情况事发部位位于基坑 3 标段,深 13 米、宽 42.2 米、长 58.3 米。底板为平板式筏板基础,上下两层双排双向钢筋网, 上层钢筋网用马凳支承。事发前,已经完成基坑南侧 1、22两段筏板基础浇筑,以及 3

3、段下层钢筋的绑扎、马凳安放、 上层钢筋的铺设等工作;马凳采用直径 25mm 或 28mm 的带 肋钢筋焊制,安放间距为 0.9 至 2.1 米;马凳横梁与基础 底板上层钢筋网大多数未固定;马凳脚筋与基础底板下层 钢筋网少数未固定;上层钢筋网上多处存有堆放钢筋物料 的现象。事发时,上层钢筋整体向东侧位移并坍塌,坍塌 面积 2000 余平方米。(三)工程承揽情况2013 年,杨泽中(男,44 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为 进入建工一建公司工作,经建工一建公司副总经理杜建华 介绍,结识和创分公司副经理赵纯青。赵纯青承诺杨泽中 如能引入工程项目,方可办理入职手续。2014 年 3 月,清 华附中工程项目公

4、开招标信息发布后,杨泽中与建工一建 公司相关人员共同开展投标工作,并个人出资 10 万余元用 于投标。建工一建公司工程中标后,6 月 30 日,杨泽中以 其妻子王琴(非建工一建公司员工)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 与建工一建公司签订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内部经济 责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内部承包合同”),并 签署了王琴名字。7 月 6 日,杨泽中雇用非建工一建公司员 工李丽华承担该项目的预算、核算工作。工程开工后,杨 泽中垫付了前期工程费用。8 月 1 日,建工一建公司与杨泽 中签订的劳动合同生效,给付其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之 前未给付其任何劳动报酬。建工一建公司扣留工程款税金 和管理费后,将剩余资

5、金转入北京瑞运海通商贸有限责任北京瑞运海通商贸有限责任 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琴)账户,由杨泽中个人支配使用。 事故发生后,建工一建公司销毁了 3 份署名为王琴的内 部承包合同,与杨泽中本人重新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 ,并提交至事故调查组,严重干扰了事故调查认定工作。 经查,建工一建公司及其和创分公司存在非本企业员工以3内部承包的形式承揽工程的行为,年收取管理费用一千余 万元。二、事故经过二、事故经过2014 年 7 月,建工一建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建工一建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制定了 钢筋施工方案,明确马凳制作钢筋规格 32mm、现场摆 放间距 1 米,并在第 7.7 条安全技术措施中规定“板面上 层

6、筋施工时,每捆筋要先放在架子上,再逐根散开,不得 将整捆筋直接放置在支撑筋上,防止荷载过大而导致支撑 筋失稳”。钢筋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建 工一建项目部未向劳务单位进行方案交底。2014 年 10 月,杨泽中与安阳诚成劳务公司签订建 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包含辅料和部分周转 性材料款的内容,且未按照要求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劳务单位相关人员进场后,作业 人员在未接受交底情况下,组织筏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作 业。田勇只确定使用 25mm 或 28mm 钢筋制作马凳。基坑 1、2 段底板浇筑完成后,赵金海、李雷、李成才组织作业 人员绑扎 3 段底板钢筋。20

7、14 年 12 月 28 日下午,劳务队长张焕良安排塔吊班 组配合钢筋工向 3 标段上层钢筋网上方吊运钢筋物料,共 计吊运 24 捆。用于墙柱插筋和挂钩。12 月 29 日 6 时 20 分,作业人员到达现场,实施墙柱 插筋和挂钩作业。7 时许,现场钢筋工发现已绑扎的钢筋柱 与轴线位置不对应。张焕良接到报告后通知赵金海和放线 员去现场查看核实。8 时 10 分,经现场确认筏板钢筋体系 整体位移约 10 厘米。随后,赵金海让钢筋班长立即停止钢 筋作业,通知信号工配合钢筋工将上层钢筋网上集中摆放4的钢筋吊走,并调电焊工准备加固马凳。8 时 20 分许,筏 板基础钢筋体系失稳,整体发生坍塌,将在筏板

8、基础钢筋 体系内进行绑扎作业和安装排水管作业安装排水管作业的人员挤压在上下 层钢筋网之间。三、事故原因及性质三、事故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1.未按照方案要求堆放物料。施工时违反钢筋施工 方案第 7.7 条规定,将整捆钢筋物料直接堆放在上层钢 筋网上,施工现场堆料过多,且局部过于集中,导致马凳 立筋失稳,产生过大的水平位移,进而引起立筋上、下焊 接处断裂,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2.未按照方案要求制作和布置马凳,导致马凳承载力 下降。现场制作的马凳所用钢筋直径从钢筋施工方案 要求的 32mm 减小至 25mm 或 28mm;现场马凳布置间距为 0.9m2.1m,与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 1m 严

9、重不符,且 布置不均、平均间距过大;马凳立筋上、下端焊接欠饱满。3.马凳及马凳间无有效的支撑,马凳与基础底板上、 下层钢筋网未形成完整的结构体系未形成完整的结构体系,抗侧移能力很差,不 能承担过多的堆料载荷。(二)间接原因1.施工现场管理缺失。一是技术交底缺失,未按照要 求对作业人员实施钢筋作业的技术交底工作,致使作业人 员未按照方案施工作业,擅自减小马凳钢筋直径、随意增 大马凳间距,降低了马凳的承载能力。二是安全培训教育 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对全员实施安全培训教育,施工现场5钢筋作业人员存在未经培训上岗的现象。三是对劳务分包 单位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其为抢工期、盲目吊运钢筋 材料集中码放在上

10、层钢筋网上的隐患,导致载荷集中。2.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 一是建工一建公司对项目部项目经理统一调配和协调管理 不到位,明知备案项目经理无法到现场履行职责,仍未及 时履行相应的变更手续,致使备案的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 履职;清华大学发现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的行为后, 也未及时督促整改。二是未按照相关规定配备 2 名以上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经营管理混乱。建工一建公司存在非本企业员工以 内部承包的形式承揽工程的行为。在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投 标阶段,建工一建公司涉嫌允许杨泽中以本企业名义承揽 工程,致使不具备项目管理资格和能力的杨泽中成为项目 实际负责人,客观上导致出现施

11、工现场缺乏有专业知识和 能力的人员统一管理、项目部管理混乱的局面。4.监理不到位。一是对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的问 题监理不到位,且事故发生后,伪造了针对此问题下发的 监理通知。二是对钢筋施工作业现场监理不到位,未 及时发现并纠正作业人员未按照钢筋施工方案要求施工作 业的违规行为。三是对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 育工作监理不到位,致使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培训的人员实 施钢筋作业。5.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海淀区住房城乡建 设委作为该工程项目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该工程的质量 安全监督工作。该单位未认真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未按照 A 栋体育馆等 3 项(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质量 监督

12、执法抽查计划规定的检查次数、内容实施监督检查,6检查过程中只进行了现场施工交底,未落实执法计划规定 的其他内容,其他时间均未到场开展检查。事故发生后, 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供了虚假的监督执法材料。此外,清华设计研究院绘制的施工图中,个别剖面表达 有误,在向施工单位实施设计交底过程中签到记录不全、 交底记录签字时间与实际交底时间不符。清华大学确定的 招标工期和合同工期较市住建设核算的定额工期较市住建设核算的定额工期,压缩了压缩了 27.6%27.6%;在施工组织过程中,未按照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 监督执法告知书的要求书面告知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开工日期;且强调该工程在 2015 年 10 月份

13、清华附中百年清华附中百年 校庆期间外立面亮相,校庆期间外立面亮相,对施工单位工期安排造成了一定的 影响。(三)事故性质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 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结果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结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据事 故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和单位应承担相应 的责任:(一)15 人被追究刑事责任1、杨泽中,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实际负责人兼商务经理, 负责项目材料采购、内部承包和经济分配。未履行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导致现场安全员数量不足、现场安全措施不 够,未消除劳

14、务分包单位盲目吊运大量钢筋材料集中码放 在上层钢筋网上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7任。海淀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杨泽中有期 徒刑 6 年。2、张换丰,安阳诚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 全面工作。以参股和内部承包的形式委派劳务队长张焕良 负责劳务作业管理,未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管理;未对项 目实施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劳务作业人员在无安全技术 交底的情况下,盲目组织实施筏板基础钢筋的施工作业行 为;未组织对该项目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对事故发 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 人张换丰有期徒刑 6 年。3、郝维民,北京华清技科公司副总经理兼该项目总监 理工

15、程师,负责项目监理全面工作。对项目安全管理混乱 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组织安排审查劳务分包合同、 钢筋施工的技术交底和专职安全员配备等工作;对施工单 位长期未按照方案实施筏板基础钢筋作业的行为监督检查 不到位;明知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的情况,仍未按照 职责签发监理指令,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理责任。以重 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郝为民有期徒刑 5 年。4、张焕良,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队长,全面负责该项目 现场劳务作业。违规与杨泽中签订扩大劳务分包合同,计 取辅料和周转性材料费;对筏板基础钢筋体系作业现场安 全管理缺失,在未接受钢筋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的情况 下,盲目组织作业人员吊运钢筋物料和绑扎作业

16、,致使作 业现场物料码放、马凳制作和安放间距不符合钢筋施工 方案要求,导致施工现场堆料过多,且局部集中,对事 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张 焕良有期徒刑 4 年 6 个月。85、张明伟,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执行总监,负责项目现 场监理工作。接受总包单位项目部和专业分包单位的吃请, 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到位,对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 专职安全员数量配备不足、施工现场钢筋施工方案未 交底、作业人员未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盲目制作并安放马 凳的施工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理 责任。事故发生后,伪造了针对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问题 下发的监理指令。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张明伟 有期徒刑 4 年 6 个月。6、王京立,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执行经理,负责项目 生产、安全、质量等工作。对筏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现场 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培训教育、安全员配备不 足等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作业人员 违反钢筋施工方案施工、盲目吊运码放钢筋的安全隐 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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