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及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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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课程的基本要求1掌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法律制度; 掌握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制 度;掌握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2熟悉建设工程法律体系;熟悉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有关噪音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熟悉建筑节能法律制度。3了解建设工程物权、债权、担保和保险制度以及建设工程纠纷和犯罪组成;了解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有关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1、 掌握法律体系,第一章 建设工程基基本法律知识,2、 熟悉法的形式,3、法的效力层级(一)宪法至上(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四)新法优于旧法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

2、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五)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2、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制定)与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制定)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

3、(国务院部门)与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六)备案和审查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法人应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分类(新) 1.企业法人 2.非企业法人(行政、事业、社团)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地位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作用 1.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 2.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4、的分离。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一、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 务而设立的组织 二、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 的管理者 三、项目经理部行为的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建设工程物权制度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一)物权及其法律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它是一项基本民事权利,也是大多数经济活动的基础和目的。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权利来自于物权中最基本的权利 所有权。 物权法具有以下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2、物权是绝对权;3、物权是财产权;4、物权具有排他性。 (

5、二)物权的种类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又称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2、用益物权: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3、担保物权:指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如质押权、抵押权、留置权。一、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

6、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建设用地使用投的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存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

7、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2)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3)附着于该

8、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三、地役权(一)地役权的概念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从性质上说,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二)地役权的设立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3)利用目的和方法;(4)利用期跟;(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6)解决争议的方法。地役权白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9、。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三)地役权的变动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崩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投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建设工程债权制度1、债的基本法律关系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债权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债权主体的相对性;债权内容的相对性;债权责任的相对性。债务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务

10、人所负担的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2、债的发生根据 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3、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一、施工合同债 二、买卖合同债 三、侵权之债,建设工程担保制度1、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保证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担保方式,要重点掌握。保证人往往是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证书)。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就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

11、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 个月。连带责任保证德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 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建设工程保险制度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主要包括: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机器损坏险、杌动车辆险、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工程监理责任保险等。,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一)民事责任的种类 民事责任主要是财

12、产责任,如合同法规定的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等;但不限于财产责任,还有回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1、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2、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而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虽没有过错,但在造成损害以后,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三)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1、返还财产;2、修理;3、赔偿损

13、失;4、支付违约金。,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刑事法律责任包括: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2)重大责任事故罪;(3)串通招投标罪。,第二章 施工许可与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领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内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进度符合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已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14、;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的发包方式有两种:招标发包、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发包的一般规定: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

15、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第三章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制度 招标投标原则及适用范围一、招标投标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根据招标投

16、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标投标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

17、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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