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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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试行)的通知 (建科(建科20081182008118 号)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建设局: 为落实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做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试点工作 ,我部组织有关专家编制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可在 http:/ 下载)。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意 见和建议。有关情况请及时告我部科学技术司。 附件: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中华人

2、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 (试行) (二 OO 八年六月)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共 同编制本导则。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吸收了发达国家建筑 能效标识的成果和经验,以我国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依据,结合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 现状和特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标识程序,居住建筑能效理论值,公 共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方法,居住建筑能效实测值,公共建筑能效实测值,建筑能

3、效测 评标识报告和附录。 本导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 本导则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 30 号,邮编:100013) 本导则参编单位: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 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标识程序 5. 居住建筑能效理论值 5.1 基础项 5.2 规定项 5.3 选择项 6. 公共建筑能效理论值 6.1 基础项 6.2 规定项 6.3 选

4、择项 7. 测评方法 8. 居住建筑能效实测值 8.1 基础项 8.2 规定项 8.3 选择项 9. 公共建筑能效实测值 9.1 基础项 9.2 规定项 9.3 选择项 10. 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报告 附录 A 居住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 附录 B 公共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 附录 C 居住/公共建筑能效标识汇总表 附录 D 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 附录 E 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 1.1. 总则总则 1.0.1 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居住和公共建筑, 缓解我国能源短缺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推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居住和公

5、共建筑以及实施节能改造后的既有建筑能效测评标 识。实施节能改造前的既有建筑可参照执行。 1.0.3 申请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建筑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4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2.2. 术语术语 2.0.1 建筑能效标识 将反映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 2.0.2 建筑能效测评 对反映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并给出其所 处水平。 2.0.3 建筑物用能系统 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居住建筑的用能设备主要是指采暖 空调系

6、统,公共建筑的用能设备主要是指采暖空调系统和照明两大类;设施一般是指与设 备相配套的、为满足设备运行需要而设置的服务系统。 2.0.4 水力平衡度 采暖居住建筑物热力入口处循环水量(质量流量)的测量值与设计值之比。 3.3.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3.0.1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分别进行测评。 3.0.2 建筑物在建设工程中应选用质量合格并符合使用要求的材料和产品,严禁使用 国家或地方管理部门禁止、限制和淘汰的材料和产品。 3.0.3 民用建筑能效的测评标识分为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和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两个 阶段。民用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在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之后进行,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有 效期为 1 年

7、。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后,应对建筑实际能效进行为期不少于 1 年的现场连续 实测,根据实测结果对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进行修正,给出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结果,有 效期为 5 年。 3.0.4 民用建筑能效的测评标识应以单栋建筑为对象,且包括与该建筑相联的管网和 冷热源设备。在对相关文件资料、部品和构件性能检测报告审查以及现场抽查检验的基础 上,结合建筑能耗计算分析及实测结果,综合进行测评。 3.0.5 建筑能耗计算分析软件应由建筑能效标识管理部门指定。 3.0.6 民用建筑能效的测评标识内容包括基础项、规定项与选择项。 1 基础项:按照国家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和方法,计算或实测得到的建筑物单 位面积

8、采暖空调耗能量。 2 规定项:除基础项外,按照国家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围护结构及采暖空调系 统必须满足的项目。 3 选择项:对高于国家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用能系统和工艺技术加分的项目。 3.0.7 民用建筑能效标识划分为五个等级。 3.0.8 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阶段,当基础项达到节能 5065%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 时,标识为一星;当基础项达到节能 6575%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时,标识为二星;当基 础项达到节能 7585%以上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时,标识为三星;当基础项达到节能 85 %以上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时,标识为四星。若选择项所加分数超过 60 分(满分 100 分 )则再加一星。 3.0.

9、9 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阶段,将基础项(实测能耗值及能效值)写入标识证书, 但不改变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等级;规定项必须满足要求,否则取消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 结果;根据选择项结果对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等级进行调整。若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结果 被取消,委托方须重新申请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4.4. 标识程序标识程序 4.0.1 申请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时,委托方应提供下列资料: 1 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 2 建筑施工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审查意见; 3 全套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资料和一套完整的竣工图纸; 4 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和部品的产品合格证; 5 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项目围护结构部品热工性

10、能及产品节能性能检测报 告或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和标签以及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 6 节能工程及隐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验收报告; 7 采暖空调系统运行调试报告; 8 应用节能新技术的情况报告; 9 建筑能效理论值。 4.0.2 建筑能效理论值的内容包括基础项、规定项和选择项的计算和测评报告,内容 详见第 5 章和第 6 章。测评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基础项测评应以竣工验收资料为依据,性能参数以施工过程中见证取样的检测报 告为主,辅以现场抽查的检测数据。 2 规定项和选择项测评应以现场抽查为主,并辅以施工过程中的验收报告和检测报 告。 4.0.3 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筑能效理论值标

11、识的申请材料核发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标 识。 4.0.4 对建筑实际能效进行为期不少于 1 年的现场连续实测后,委托方申请建筑能效 实测值标识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采暖空调能耗计量报告; 2 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和部品的运行记录; 3 应用节能新技术的运行情况报告; 4 建筑能效实测值。 4.0.5 建筑能效实测值的内容包括基础项、规定项和选择项的运行实测检验报告,内 容详见第 8 章和第 9 章。 4.0.6 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的申请材料核发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标 识。 5.5. 居住建筑能效理论值居住建筑能效理论值 5.15.1 基础项 5.1.1 居住建筑应进行建筑

12、物单位建筑面积采暖空调全年耗能量计算。能耗计算应符 合以下规定: 1 严寒寒冷地区应计算建筑物单位建筑面积采暖全年耗能量及建筑物耗热量指标; 2 夏热冬冷地区应计算建筑物单位建筑面积采暖空调全年耗能量; 3 夏热冬暖地区应计算建筑物单位建筑面积空调全年耗能量。 测评方法:软件评估、性能测试 5.1.2 建筑能耗计算所需数据应按下列方法取得: 1 建筑物构造尺寸按竣工图纸。 2 建筑物外门、外窗的保温和气密性能应按施工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报告为准。 3 外墙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按施工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报告为准,其厚度按现场抽查 的厚度和施工验收时厚度的平均值。现场抽查数量按照建筑节能施工验收标准进行。

13、当差异较大时,应现场抽样检测墙体传热系数。 4 楼梯间隔墙和地面按施工验收报告。 5 屋面材料的导热系数按施工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其厚度按施工验收时的平均 厚度。如有必要时可进行检测。 5.25.2 规定项 5.2.1 外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严寒寒冷地区建筑的外窗气密性等级符合民用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 第 4.2.5 条的规定,夏热冬冷地区符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 第 4.0.7 条的规定,夏热冬暖地区符合夏热冬暖地区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 第 4.0.11 条的规定。 测评方法:性能测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5.2.

14、2 严寒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如空调板、腰线等)均 应采取保温措施,以保证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在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不低于露 点温度。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性能测试 5.2.3 严寒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门窗洞口之间的密封方法和材料应符合相应的节 能设计要求。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5.2.4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严 寒寒冷地区的住宅内,不应采用直接电热采暖。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5.2.5 以地源热泵、水源热泵为空调机组冷热源时,应确保水资源不被破坏,不被污 染,不被浪费。 测评方法:文件审

15、查、现场检查 5.2.6 锅炉的设计效率不应低于表 5.2.6 中规定的数值。 表 5.2.6 锅炉的最低设计效率 在下列锅炉容量(MW)下的设计效率(%) 锅炉类型、燃料种类及发热值 0.71.42.84.27.014.028.0 7374787980 燃煤烟煤 7476788082 燃油、燃气86878788899090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5.2.7 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热源时,应设置专用的进气及排烟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要 求: 1 燃气炉自身必须配置有完善且可靠的自动安全保护装置; 2 燃气热风供暖炉的额定热效率不低于 80; 3 燃气热水供暖炉的额定热效率不低于 89,部分负荷

16、下的热效率不低于 85; 4 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并配置有室温控制器; 5 配套供应的循环水泵的工况参数,与采暖系统的要求相匹配。 5.2.8 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 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 5.2.8 的规定。 表 5.2.8 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类型额定制冷量(kW)性能系数(W/W) 活塞式/涡旋式 528 5281163 1163 3.8 4.0 4.2 螺杆式 528 5281163 1163 4.10 4.30 4.60 水冷 离心式 528 5281163 1163 4.40 4.70 5.10 活塞式/涡旋式 50 50 2.40 2.60 风冷或蒸发冷却 螺杆式 50 50 2.60 2.80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 5.2.9 名义制冷量大于 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时,在名 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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