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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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切实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业投入品包括农业种植、养殖业生产中使用的农药、肥料、种子、兽药(渔药) 、饲料、饲料添加剂,用于农业初级产品生产、加工、储运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及其它用于农产品,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物品。第三条 凡在本旗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执行本办法的规定。第四条 旗、乡(镇)两级人民政府

2、应引导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大力生产推广高效、优质、低残留、无污染的农业投入品,以确保农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第五条 农牧业局负责组织协调种子、农药、兽药、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加强农业投入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对农业投入品安全的关注,引导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使用者加强安全意识,保障全社会农产品安全。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和引导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使用者

3、加强安全意识。第七条 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农业投入品。生产者生产农产品所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在农产品生产、加工中以国家强制性标准允许添加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目录以外的材料,作为农业投入品。第八条 农牧业局应充分依托农牧业系统现有的旗、乡两级检验机构的检测力量,加强农业投入品检验检测,完善检测仪器设备,充实检测技术人员,突出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评价性检验检测。第九条 农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从事农业投入品经营的人员的业务培训,农业投入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至少接受培训一次。培训的具体办法由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 农业投入品

4、的经营者必须建立经营台帐,保存经营农业投入品合同、票据、账簿、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台帐至少保存两年以上。农业投入品的经营者购进产品时,应当将产品与产品标识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弄清产品有效成份的种类和含量,禁止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或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投入品。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的农业投入品,标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注明法定的标准名称,各成份的种类名称和含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第十二条 严格对限用农业投入品经营、使用的管理。属于危险化学品管理范围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管理规定。凡经营剧毒、高毒、限用农药及限用兽药、渔药、饲料添加剂的,须经当地县级

5、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立高毒、剧毒、限用农药及限用兽药、渔药、饲料添加剂专柜。凭购买者居民身份证或者所在单位(或村委会)介绍信出售,并记录购买者姓名、地址、购买农药品种、数量以及使用作物和防治对象等详细资料。第十三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限用规定、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第十四条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食品安全、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及时向农业主管部门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购买者停止经营或者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听候监管部门的处

6、理。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农业投入品造成中毒、环境污染、药害或其他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大型农贸市场和农产品商业网点,应严格遵守有关农产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实施对农产品质量快速检测制度,经检测合格的进入市场销售,不经检测或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法定检测机构对农产品是否污染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四)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的。第十七条 农业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农业投入品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查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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