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领域专利复审、无效宣告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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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械领域专利复审、无效宣告及案例分析,专利复审委员会,内容提要,第一部分:复审请求与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第二部分: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 若干规定 第三部分: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的处理 第四部分: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 第五部分:机械领域专利无效案例分析,第一部分:复审请求与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一.复审请求的审查二.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三.复审无效程序的相同点以及与前审程序的不同点四.近年来的审查数据,单方当事人参与,复审程序,设立目的,体现专利法立法目的 保证审查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快捷补救途径 节约司法审判资源,复审程序的性质,复审程序是因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

2、而启动的救济程序,是专利审批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对专利申请全面审查的义务;另一方面,为了提高授权专利的质量、避免不合理地延长审批程序,可以依职权对驳回决定未提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第一部分:复审请求与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复审案件审查流程,审查原则,复审请求的审查原则 前审遵循原则(专利申请审查程序):请求原则;听政原则;新颖性单独对比原则;创造性、实用性审查的相关原则 复审、无效程序一般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请求原则;依职权调查原则;听证原则;公开原则;当事人处置原则 复审程序:避免审级损失原则;程序经济原则,前置审查,前

3、置审查 法律依据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六十二)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原申请案卷一并送交作出驳回申请决定的原申请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前置审查意见书”意见类型前置审查意见分为下列三种类型。(1) 复审请求成立,同意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2)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克服了申请中存在的缺陷,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3) 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不足以使驳回决定被撤销,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合议审查,理由和证据 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

4、据进行审查 除外,可以对与之相关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1)足以用在驳回决定前已告知过的其他理由和证据;(2)驳回决定未指出的明显的实质性缺陷或与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 合议组可以引入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补充相应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合议审查,修改文本 1、法律依据 (法33条、细则60条1款61条1款 ,) 2、申请文件修改的时机和限制 时机:提出复审请求、答复复通(包括口审通知)或参加口头审理 限制:应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合议组指出的缺陷 不符合规定的情况:(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围;(2)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乏单一性

5、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 的权利要求;(3)改变权利要求的类型或者增加权利要求;(4)针对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未涉及的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进行修改,但修改明显文字错误,或者修改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情形除外。,合议审查,结案方式 1、复审结案通知书视为撤回、主动撤回、驳回复审请求 2、 复审决定书复审决定书有以下三种类型:(1) 复审请求的理由不成立,驳回复审请求,维持原驳回决定;(2) 复审请求的理由成立,撤销原驳回决定;,合议审查,(3) 专利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原驳回申请的决定所指出的缺陷,在新的文本基础上撤销原驳回决定。上述第(2)种类型包括下列情形:(i) 驳回决定适用法

6、律、法规错误的;(ii) 驳回理由缺少必要的证据支持的;(iii) 审查违反法定程序,例如,驳回决定以申请人放弃的申请文本或者不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依据,在审查程序中没有给予申请人针对驳回决定所采用的理由、证据或者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驳回决定没有评价申请人所提交的与驳回理由有关的证据等,以致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iv) 驳回理由不成立的其他情形。,其他事务,一、复审决定的送交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复审请求的审查决定书送交复审请求人。二、复审决定对原审查部门的约束力复审决定撤销原审查部门作出的决定的,应当将有关的案卷返回原审查部门,由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批程序。

7、原审查部门应当执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得以同样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与该复审决定意见相反的决定。,其他事务,三、复审程序的终止终止的情形(1)驳回请求(2)主动撤回复审请求(3)前置审查时,原审查部门同意撤销驳回决定(4)未答复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视为撤回(5)未出席口审并未书面陈述意见,复审请求视为撤回(6)审查决定撤消或维持驳回决定,请求人未起诉 (7)复审决定,请求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生效后,无效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居中裁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设立目的,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是指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某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而提出的宣告该专利

8、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和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定程序。为公众提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专利权侵害的机会为专利权人提供了通过合法途径合理限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机会,无效程序的性质,特点 客体:授权公告的专利权启动方式:依当事人的请求参加者:双方当事人无效程序的性质专利授权公告后依当事人的请求启动的有双方当事人参加的程序,提出无效 宣告请求,形式审查,转送文件,请求人,专利权人,修改或意见陈述,合议审查,向法院发审查 状态通知书,转送文件,发口审通知书,口头审理,上诉至北京市 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至北京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程序终止,发送给当事人,未起诉,第一部分:复审请求与无效宣告请求

9、的审查 无效宣告案件审查流程,维持决定,撤销决定,审查原则,普遍适用原则:合法原则、公正执法原则、请求原则、依职权审查原则、听证原则和公开原则特有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处置原则和保密原则,审查原则,1. 请求原则 无效宣告程序应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启动。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其启动的审查程序终止;但审查决定的结论已宣布或者书面决定已经发出之后撤回请求的,不影响审查决定的有效性。 对于无效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决定除外。 2. 依职权审查原则 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对所审查的案件依职权进行审查,而不受当事人提出的

10、范围、理由和证据的限制。,审查原则,3. 听证原则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应当给予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针对审查决定所采用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即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在通知书、转送文件或者口头审理过程中已经被告知过审查决定所采用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在专利权人变更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变更后的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4.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已作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和审理如果再次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在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考虑,则该请求不属于上述不予审理和受理的情形,审查原则,5.

11、当事人处置原则对于请求人放弃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证据,合议组通常不再予以审查对于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主动缩小保护范围且相应的修改已被合议组接受的、放弃权利要求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原保护范围及所放弃的权利要求自始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相应地,免去请求人对宣告该权利要求无效的举证责任当事人有权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与对方自行和解,审查原则,6.保密原则 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合议组的成员不得私自将自己、其它合议组成员、负责审批的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对该案件的观点明示或者暗示给任何一方当事人 为了保证公正执法和保密,合议组成员原则上不得与一方当事人会晤 保密原则与听证原则的关系,合议审查审查

12、范围,审查基础: 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生效的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书 审查范围 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 予以审查的理由和证据通常应当是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的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时没有具体说明的无效理由以及没有用于说明相关无效理由的证据,同时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补充具体说明的,不予考虑,合议审查审查范围,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审查的几种情形: (1)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明显与其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合议组可以告知其有关法律规定的含义,并允许其变更为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 (2)

13、专利权存在请求人未提及的缺陷而导致无法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审查的,合议组可以依职权针对该缺陷引入相关无效理由并进行审查 (3)合议组可以依职权认定技术手段是否为公知常识,并可以引入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述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性证据(4)专利权存在情人未提及的明显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缺陷,可以引入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审查,合议审查审查范围,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审查的几种情形: (5)请求人请求宣告权利要求之间存在引用关系的某些权利要求无效,而未以同样的理由请求宣告其他权利要求无效,不引入该无效理由将会得出不合理的审查结论的,可以依职权引入该无效宣告理由对其他权利要求进行审

14、查(权1新颖性、权2创造性) (6)请求人以权利要求之间存在引用关系的某些权利要求存在缺陷为由请求宣告无效,而未指出其他权利要求也存在相同性质的缺陷,可以引入与该缺陷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对其他权利要求进行审查 (7)请求人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一款的规定为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且对修改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范围的事实进行了具体的分析说明,但未提交原申请文件的,可以引入该专利的原申请文件作为证据,合议审查理由的增加,一般原则: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无效理由的,应当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特殊原则: 请求

15、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无效理由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例外: 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复审委指定期限内增加无效理由,并且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理由具体说明的 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理由进行变更的。 其它: 对于当事人逾期增加或变更的理由予以考虑的,首次得知所述理由的对方当事人有选择当庭口头答辩和或庭后在合议组指定期限进行书面答辩的权利,合议审查举证期限,请求人举证: 一般规定: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理由,否则,合议组不予考虑。 特殊规定: (1)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提

16、交的反证,请求人在合议组指定的期限补充证据,并结合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理由的 (2)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的规定 (3)在口审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等所属技术领域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等证据,并具体说明的 (4)请求人以法33条作为无效理由,在口审辩论终结前提交原始申请文本或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 (5)请求人以法5条作为无效理由,在口审辩论终结前提供法律依据的 (6)无效请求时以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作为证据,在口审辩论终结前提交该专利公开文本的,并且请求人就该公开文本所使用的具体内容与授权公告中涉及的内容实质上相同的 (7)请求人在口审辩论终结前提交专利文件的著录项目或书证的版权页的,合议审查举证期限,专利权人举证: 专利权人应当在合议组指定的期限提交证据,但对于技术词典等所属技术领域公知常识性证据或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 专利权人提交或补充的证据,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对证据具体说明。 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的规定。 专利权人提交或补充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期限规定或未在该期限对所提交或补充证据具体说明的,不予考虑。 延期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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