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宅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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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住宅设计规范海南省住宅设计规范篇一:海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绿色补充细则海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绿色 补充细则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XX 年 9 月 目 录1 总 则. 1 2 建筑设计与热工设计.2 3 结构设计. 12 4 空调通风系统设计.13 5 给排水系统设计.15 6 电气系统设计.19 附件一 技术要点自查表.25 附件二 提交资料自查表.32 1 总 则 为了推动海南省绿色建筑的发展,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建设,重点推动政府投资公益性公共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积极引导其他公共建筑建成绿色建筑,特制订本补充细则。 本补充细则依据绿色

2、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XX、 海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试行)DBJ 46-024-XX,结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海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03 的要求,遵循适宜性和低成本的原则进行编制。按照本细则进行设计,可认为设计阶段达到绿色一星级设计标识的要求。 本补充细则适用于海南省新建公共建筑绿色设计及审查工作。 2 建筑设计与热工设计 场地建设不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 【技术要点】 1 规划及建设过程中应尽可能维持原有场地的地形地貌,减少对原有场地的环境改变,避免因场地建设对原有生态环境景观产生破坏; 2 当因建设开发确需改

3、造场地内地形、地貌、水系、植被等环境状况时,在工程结束后应进行生态复原。 建筑场地选址无洪灾、泥石流及含氡土壤的威胁,符合国家和海南的相关安全性规定。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 【技术要点】 1 建筑的选址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规定,应避开各种危害和危险源; 2 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 3 进行土壤氡浓度检测,确认场地内无含氡土壤的威胁,选址周围土壤氡浓度符合国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的规定。 场地内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技术要点】 1 确定场地范围内存在的污染源,主要包括:易产生噪声的运动场地,

4、易产生烟、气、尘、声的餐饮、锅炉房和垃圾转运站等; 2 场区内部产生的水、气、声、固废等污染,应经过净化处理,满足排放标准要求后排放(来自: 小 龙 文档网:海南省住宅设计规范); 3 设计文件应根据环评报告中推荐隔离污染源的方法,采用合理的方法或措施; 4 有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空气污染的房间应远离有安静要求、人员长期工作的房间或场所,当相邻位置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建筑总平面设计有利于夏季及过渡季节自然通风。 【技术要点】 1 建筑总平面布局必须满足城市规划的要求,宜采用行列式、自由式或采 用“前低后高”和有规律地“高低错落” ,促进建筑自然通风;2 当建筑布局不利于夏季和过渡季节

5、自然通风时,可利用树木的合理布置诱导气流,加强建筑的自然通风; 3 当建筑呈一字平直排开且体形较长时(超过 30m) ,应在适当位置设置过街楼以加强自然通风效果; 4 利用穿堂风进行自然通风的建筑,其迎风面与夏季最多风向夹角不应小于 45。 建筑物周围人行区风速低于 5m/s,不影响室外活动的舒适性和建筑通风。 【技术要点】 1 采用计算机模拟技术定量分析风压和热压作用下不同区域的自然通风效果。合理确定边界条件,基于典型的风向、风速进行建筑风环境模拟,并且达到下列要求: 1) 在建筑物周围人行区处风速小于 5m/s; 2) 夏季保证 75%以上的板式建筑前后保持左右的压差,避免局部 出现漩涡或

6、死角; 2 进行风环境模拟时,若能取得当地夏季和过渡季各季节风速风向联合概率密度时,可选用此数据作为场地风环境典型气象条件。若无法取得风速风向联合概率密度数据时,可选取当地夏季和过渡季中月平均风速最大月的风向风速作为场地风环境典型气象条件。考虑到海南台风主要集中于 7-10 月份,夏季可选取 7 月份进行模拟,过渡季可选择 10 月份进行模拟,以确定最不利工况。 建筑设计和构造设计有促进自然通风的措施。 【技术要点】 1 在建筑设计和构造设计中鼓励采取诱导气流、促进自然通风的主动措施,如导风墙、拔风井、骑楼等,以改善室内空气品质; 2 当常规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提供足够风量时,可采用捕风装置加强自

7、然通风; 3 当采用常规自然通风难以排除建筑内的余热、余湿或污染物时,可采用屋顶无动力风帽装置,无动力风帽的接口直径宜与其连接的风管管径相同; 4 当建筑物利用风压有局限或热压不足时,可采用太阳能诱导等通风方式; 篇二:最新最新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XX66 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0 一 0 年九月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省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分层次、多渠道、系统解决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

8、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XX24 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XX10 号)、原建设部等七部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XX258 号)、原建设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 162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XX87 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运营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向本省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出租、

9、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本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负总责,并对省直有关机构和各市、县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建立健全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管理体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公布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财政、民政、监察、税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

10、管理工作。应当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能力、居民收入水平,开展城镇居民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调查,划定城镇居民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和中等收入线标准、资产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 第五条 建立机构完善、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住房保障建设、管理运行体制。 决策机构:省和市、县及有关部门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制度、政策、规划和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所辖组织实施该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 管理机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是保障性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规划、计划和落实措施,完善

11、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实施机构:省和市、县应当设立保障性住房事务机构(住房保障中心)或者委托其他企事业单位,组织与实施保障性住房具体项目的立项、可研、选址、报建、招标、建设、租售、运营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设立住房保障的审核受理窗口,配备专职人员,并充分发挥居委会的作用,承担保障性住房租售环节的基础性事务工作。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坚持下列原则:分层保障,相互衔接;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别决策。 第二章 规划与设计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开展城镇居民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当地财政能力、资源环境条

12、件、人口规模和家庭结构等,编制保障性住房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土地、资金安排、项目布局、套型结构和工作机制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遵循经济适用、生活设施配套齐全、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等要求,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发展改革部门依照经批准的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立项,规划部门根据立项按期选址,市、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发建设。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储备土地、闲置土地、产业

13、结构调整土地。 项目选址,应当优先选择在地质条件安全可靠、环境适宜、公共交通相对便利和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设施及市政配套相对完善的区域。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明确合理密度和适当的容积率。保障性住房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 12,海口、三亚等中心城市的保障性住房容积率一般应当高于 15。12 层以下(含 12 层)的,应当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主体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三章 土地与资金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

14、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市、县人民政府采用计划单列方式足额保证用地需求,优先安排使用存量闲置建设用地,优先保障供应。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基准地价为底价、通过招标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经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同意,土地出让金可以合同方式约定在 2年内全部缴清。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用地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对于急需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优先使用政府储备土地,采取即报即批

15、方式,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加快供地速度。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证后监管工作,对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项目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 ,取得无地上物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开发建设过程进行监管。 证后监管采取定期巡查、抽查以及专项治理的方式进行现场查验。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现场检查、核实,监管数据汇总、统计、上报等工作。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不低于 10%的土地出让净收益; (四

16、)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五)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包括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六)保障性住房售房款; (七)发行地方债券;(八)捐赠资金; (九)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四条 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条件,符合租、购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职工家庭可用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住房房价款、租金。推进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套型结构和用途。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定。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由政府出资并组织新建、改建、购买或租赁;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新建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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