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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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民事诉讼法,主讲:魏雄,一、引子1. 争端解决方式?2. 国内诉讼法结构?3. 冲突的产生,以管辖权和一个案例为例,管辖权问题: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

2、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3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36、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

3、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国内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1. 先受理法院管辖原则 2. 司法协调原则国际管辖权冲突?,案例:中国浙江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在杭州市与一位年满21岁的意大利商人签订一笔纺织品原料供货合同。合同签订后,这种纺织品原料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暴涨,意大利商人如履行合同将造成巨大亏损。为达到不履行合同,又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目的,该意大利人提出按意大利法律,他系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成为合同主体,因而他与

4、浙江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是无效的。浙江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意大利商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法院受理了案件,并进行审理。,法院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应以中国法为准据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8岁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该意大利人具有行为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浙江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该意大利人签订的合同有效,该意大利人不履行合同属违约,判令赔偿其违约给浙江某纺织进出口公司造成的损失。提问 (1)本案中的意大利商人是否有诉讼行为能力? (2)本案中意大利商人诉讼行为能力应依意大利法律确定,还是依中国法律确定?,二、知识体系 上篇涉外民事诉讼专题一 涉外民事诉讼

5、法的概念 专题二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专题三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外国当事人专题四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时效、财产保全和证据 专题五司法协助,下编 涉外民商事仲裁专题一 涉外民商仲裁中的基本问题 专题二法院对仲裁的协助与支持 专题三 法院对仲裁管辖权的审查 专题四仲裁司法审查 专题五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裁决,三、学习方法根据课程的特点(实践性和技术性)来确定学习方法。学习方法: 具体规则背后的公法原因 法条的运用:民诉法部分和仲裁部分,专题一涉外民事诉讼概述,引导案例:日本三元株式会社与天津某外贸公司商谈购买钢材。1998年春,三元株式会社授权其北京分社代表该会社在春季广交会上与天津外贸公司正式签

6、订了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双方以FOB价格条件成交,由天津外贸公司提供1 500吨钢材,1998年9月10日前在大连交货。,1998年6月,双方通过传真达成补充规定:(1)合同履行中如出现争议,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的履行及争议的处理,应按照日本有关法律进行。天津外贸公司于9月9日如约将钢材运至大连。检验后,三元株式会社以质量不合约定为由,拒绝收货装船。双方遂起争执。1998年11月,天津外贸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问题:1中国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该协议管辖约定是否有效?.如果协议管辖约定无

7、效,原告是否有权向中国其他法院提起诉讼?,一、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也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守的特殊程序。,与国内的民事诉讼程序相比,其特殊性在于它含有涉外因素,这里所说的涉外因素既存在于案件的实体法律关系中,也存在于程序法律关系中,主要包括下列情况: (1)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一方或多方具有外国国籍或在外国有住所; (2)诉讼标的物位于国外; (3)诉讼中涉及的某项法律事实含有外国因素; (4)诉讼中的某种行为需要在境外进行,如案件中涉及的某项证据需要到国外调查取证; (5)

8、法院的判决或裁决需要在外国承认和执行,等等。,二、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征1国际民事诉讼是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诉讼。 2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问题,一般适用法院地法解决,而不适用外国法。 3调整国际民事诉讼的程序法既包括一国法院审理国内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般程序规范,也包括专门处理国际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规范。,由于涉外因素的存在,国际民事诉讼常面临下列特殊的法律问题:(1)外国人和外国国家的民事诉讼地位问题; (2)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问题; (3)国际民事司法协助问题; (4)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问题。,三、国际民事诉讼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民事诉讼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9、是法学理论中争论相当激烈的问题。 (一)英美法系国家过去的看法一般都不承认国际民事诉讼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现在,认为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存在已成事实的英美学者已不少见。(二)法国学者以及他们的追随者把国际私法分成三个部分,即国籍法、外国人法、法律冲突法和法院及其他机构。这样便把大部分国际民事诉讼法归入国际私法范围,对有关的问题在国际私法第三部分中进行研究,而把诉讼费用的担保、法律救助和互惠原则等问题纳人外国人法的研究范围。,(三)像意大利、德国、瑞士、奥地利以及匈牙利的部分学者,则认为国际民事诉讼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四)中国。 学者:国际民事诉讼法作为国际私法的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分支

10、学科 。 立法:民事诉讼法中。,四、立法体例 1、在民事诉讼法之外行制定涉外民事法,两法并立分别调整国内民事诉讼关系和涉外民事诉讼关系。代表性:意大利、德国2、以民事诉讼法作为规范涉外民事诉讼法的一般法,在民事诉讼法之外,又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作出特别规定。代表性:土耳其、瑞士等3、在民事诉讼法中对涉外民事诉讼作出特别规定。,五、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 (一)国内立法 综观各国法律,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范或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在国内立法中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在国际私法或民事诉讼法中列入专编或专章,比较系统地规定涉外或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2将涉外或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分散规定在国际私法的有关条

11、款中。 3在个别单行法规中,就某个方面的问题规定涉外或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总结:立法体制:民诉法抑或国际私法?双轨制抑或单一制?,(二)国内判例 所谓判例,是指法院的某些判决,可以成为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根据。一国法院的判例能否成为该国涉外(国际)民事诉讼的渊源,在国际社会是有不同看法的。在英美法系国家,原本就是以判例法为主的国家,判例自然成为涉外(国际)民事诉讼法的主要渊源。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一般也承认判例具有拘束力。 大陆法系国家固然以成文法为主,但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也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判例。比如在日本。 中国的做法。,(三)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民事诉讼法最主要的国际渊

12、源。自从19世纪中期开始,人们一直致力于通过缔结多边或双边国际条约以谋求在一定范围内的各国有关涉外民事诉讼法方面的统一。 世界性条约:诉讼法条约容易达成;海牙条约体系 地区性条约:布鲁塞尔公约体系,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尤其是在80年代以后,中国已经缔结或参加并将更积极地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如中国已分别于1991年和1997年批准加入了上述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和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此外,截至2006年8月14日,中国已同法国、波兰、蒙古、比利时、等32个国家签订了民(商)事或者民(商)刑事司法协助协定,除与比利时、阿根廷、立陶宛签订

13、的协定尚未生效以外,其他均已生效。,六、涉外民事诉讼的原则 案例讨论:张丽与刘伟原是同村人,双方于1949年前结婚。之后,刘伟随他人去国外经商,随后就定居美国,之后加入美国国籍。由于张丽及双方子女均在国内,所以,刘伟除“文化大革命”期间外,基本上每年回国探亲一次。1988年,刘伟回国探亲后,带张丽去美国居住。1989年,刘伟把张丽留在美国,自己独自回国“探亲”。刘伟回国后,在A省购置了一套私房,开始与一年轻妇女王萍非法同居。刘伟的子女发现其行为后,即写信告知在美国居住的张丽,张丽得知后,立即回国。,刘伟得知张丽回国后,担心其非法行为受到中国法律追究,随即返回美国,并向美国法院起诉,请求与张丽离

14、婚。美国法院受理后,在未合法传讯中国当事人张丽的情况下,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判决后,美国法院未将判决书送达中国女方张丽。 1990年,刘伟携带美国法院的判决书回到中国,并持该未被中国法院承认的美国法院判决书,和原与其非法同居者王萍到A省的某一涉外婚姻登记机关骗取结婚登记手续。问:美国法院判决在我国的效力?国家主权原则在涉外民事诉讼法中如何体现?,(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二)国家主权原则 其体现为: 第一,是司法管辖权,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除国际公法公认的豁免外,国家对在其领域内的一切的人和物都有管辖权,这是国际民事诉讼的基础; 第二,是司法豁免权(其是从国家司法管辖权中引申出来)“平等者间

15、无裁判权” 第三,诉讼程序依法院地法 第四,任何外国法院的判决,未经本国法院承认,在本国领域内不发生法律效力,得不到执行。,(三)司法豁免原则(四)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七、涉外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自学)1、涉外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2、涉外民事诉讼法与国际民事诉讼法及国际私法的关系 3、涉外民事诉讼与涉外仲裁法的关系 4、涉外民事诉讼法与国际法的关系,专题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讨论4(平行诉讼) 中国公民王华与中国公民付春花于1987年在北京结婚,1989年生有一子。1990年,王华自费到美国留学,1996年取得博士学位,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上班。1997

16、年8月,王华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王华在离婚申请书中隐瞒了他生育一子的实施。离婚申请书由王华的律师邮寄给付春花后,付很气愤。付春花经过咨询,决定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北京市某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王华未到庭,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王华承担抚养儿子抚养费每月人民币350元。加拿大多伦多法院也审理了王华提起的离婚诉讼,付春花未到庭,法院判决双方离婚。问题: 1、中国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 2、加拿大多伦多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提示:这是典型的涉外离婚案,涉及平行诉讼问题,存在管辖权的积极冲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5条规定,北京市某区法院受理案件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加拿大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中,离婚申请书由王华实的律师邮寄给付春花。这是不符合我国有关外国法院向境内当事人送达的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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