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课件3.2

上传人:ldj****22 文档编号:56614551 上传时间:2018-10-14 格式:PPT 页数:29 大小:32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保险学课件3.2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保险学课件3.2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保险学课件3.2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保险学课件3.2_第4页
第4页 / 共29页
保险学课件3.2_第5页
第5页 / 共2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保险学课件3.2》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险学课件3.2(2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 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好不容易找到一位看起来“靠得住”的代理人, 坐下来交流时,却很可能又不幸掉入到对方 精心设计的“陷阱”中在签单的一刹那, 保险代理人眼中闪现的光彩好像在说:,又一个傻子被骗了!,2.投保人 又称要保人,他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 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通常需要以下三条件:,1.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3.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

2、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 确定方式有以下几种:,(1)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被保险人的名字,(2)以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确认被保险人,(3)采取扩展被保险人的方式来确认被保险人,2.保单所有人 保单签发后,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 被称为保单所有人。,保单所有人所拥有的权利包括:,(1)变更受益人 (2)领取退保金 (3)领取保单红利 (4)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 (5)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 (6)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 (7)指定新的所有人,单位交钱投保是否有权领取员工身故保险金 案情介绍:赵国是赵

3、强之父。赵国生前系被告上海霞光针织公司的汽车驾驶员。2006年8月5日,被告上海霞光针织公司在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赵国投保“分期支付储蓄终身寿险”和“综合个人意外保障计划”各一份。投保书受益人均为赵强。2006年10月26日,赵国因车祸死亡,10月31日,赵强之母李英与被告签署了“关于赵国同志车祸善后工作处理协商意见书”,其中,第四点严明:“公司给赵国同志家属费用合计人 民币5万元,其中包括丧葬费、墓地费、一次性 补助费、亲属误工费及包括人身保险费的支付”。 同年11月11日,被告支付李英人民币5万元。同年12月28日,被告持保险受益人的法定代理人李英签署的赔偿金收据领取了全

4、部保险金合计156748.50元。事后,李英以赵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要求取得该保险金,经与霞光公司交涉未果,遂诉至法院。,3.受益人 也称保险金受领人,他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 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1)受益人的构成要件,分类:一种是不可撤销的受益人,一种是可撤销的受益人,构成要件: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由保单所有人所指定的人,(2)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保险金应如何分配?,2006年夏,中学生张某独自外出游泳,不幸溺水身亡。当时,张父已于前年去世,张母带着张某的妹妹改嫁到了邻村,张某由其祖父母扶养。张老汉料理完孙子的后事后经人提醒,才想起来张某在半年前参加了学校统一办理

5、的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保险金额2000元,由于张某是溺水而亡,属于意外事故,按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应给付被保险人2000元保险金,于是张老汉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2000元保险金的要求。与此同时,张母也提出了同一的要求。,张老汉认为,张某是他的孙子,是张家的后代,现在张某的父亲已死,张母又改嫁,这比保险金只有他才能领取。张母则认为,虽然她已经改嫁,但她毕竟是张某的亲生母亲,这种血缘关系是任何人和任何事情都割裂不了的,因而只有她才可以领取这笔保险金。双方围绕谁是保险金受益人的问题争执不下。,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

6、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我国继承法规定: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我国婚姻法规定: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的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根据以上分析,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2000元,张父、张母各得1000元,由于张父已死,其原来应得的1000元作为遗产,由其女儿、父母平分,各得三分之一。因张某的妹妹还未成年,所以其应得的三分之一份额,由其法定监护人张母

7、代领、保存。所以该笔保险金张母应得1330元,张老汉夫妇应得670元。,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一)保险利益概述 1.保险利益含义,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 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 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 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 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2.保险利益的要件,保险利益的成立必须满足的条件:,(1)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2)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3.保险利益的重要性,(1)防止道德风险,(2)体现保险利益原则,(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1.保险利益的种类 (1)财产上的现有利

8、益 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现有利益包括所有权、共有权、抵押权、留置权等产生的保险利益。,(2) 由现有利益所产生的预期利益,(3)责任利益,(4) 或然利益,2.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3.保险利益与赔款支付,4.财产保险所保标的物的转移 (1)让与 (2)继承 (3)破产,5.保单诉权的转让,2007年7月3日,某市汽车司机王某将一辆货运卡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保险金额6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同年12月份,王某因转行,将其卡车卖给了同事张某,并将保单转让给张某,卡车卖价中包含了保险费。2008年6月4日,张某驾驶该车出险,损失金额达2万元。事故发生后,张某拿着保险单及有关单证向

9、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拒赔。,保险标的发生转让,(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1.人身保险利益的性质和确认,保险利益存在于下列几种情况: (1)本人 (2)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3)债权人对债务人有保险利益 (4)本人对为本人管理财产或具有其它利益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2.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人身保险合同重点常见条款解析,1.不可抗辩条款,2.自杀条款,3.宽限期条款,4.复效条款,5.不丧失价值条款,6.误报年龄条款,7.受益人条款,秦某,女,5岁,某市某幼儿园学童。2004年9月10日由其母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少儿终身平安保险,保单载明生产受益人为秦某,身故受益人为其父。 2005年6月3日晚20

10、时许,秦某在其母亲邓某的带领下,从住所楼房7层坠楼身亡,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认定母女死因系自杀。,秦某身故后,保险公司对该案进行了细致调查,经了解,邓某家境良好,经济宽裕,丈夫为某银行职员,邓某则在某外贸公司从事人事工作。近一段时间以来,邓某在单位因与领导关系紧张而一直情绪低落,闷闷不乐,以至于6月3日晚携女自杀。,三、保险合同的内容,基本条款 附加条款,根据合同内容不同,根据合同约束力不同,法定条款 任选条款,保险合同条款包括以下几项: 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保险费 保险标的 保险期限 保险金额,(二)保险合同的形式,1.投保单,2.暂保单,3.保费收据,4.保险单,暂保单有以下三种情况: (

11、1)保险代理人为争取业务在尚未办妥保险单之前; (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请示中或条件尚未全部谈妥; (3)正式保单由微机统一处理,投保人急需保险凭证。,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1997年9月16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业务员的 报案,称被保险人于9月9日晚被杀,现该案 正在侦破过程中,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30万元。该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查明: (1)被保险人杨某(女)于1997年9月9日 被人在汽车内用尖刀刺死,抛尸野外。经法医 鉴定,被 保险人杨某的死亡时间为9月9日晚 9时许。 (2)1997年8月30日,杨某填写了该保险公司 的投保单,投保主险平安长寿1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15万元。次日杨

12、某交纳了400元的体检费, 业务员开具了“人身保险费暂收收据”,因标的 较大,业务员按公司有关规定告知杨某必须体检, 体检合格并经核保同意承保后,这400元体检费会 转为首期保费的一部分。9月8日,杨某依约到公司 体检,业务员告诉她,若身体有问题,公司可能拒 保,也可能有条件承保,杨某即告诉业务员,如果 加费承保的,在1000元内可由业务员自行处理。按 公司规定,被保险人按标准体承保所需交纳的保费 为15460元。杨某便与业务员约定,9月10日晚5时 30分在杨某家收取保费(400元体检费承保后转为保费),9月10日业务员到杨某家,杨不在,业务员便从 杨母手中取得保费15060元。业务员拿到钱

13、后, 给杨母开具了“人身保险费暂收收据”,表明保费 总额为15460元,并收回了先期开具的400元的 体检押金收据。 9月11日、12日公司休息。9月13日,业务员将 杨某的保费交至公司,核保人员在审核保单内 容后,在“投保书”上的“核保意见与结论”中得出 结论“右肾积水,需作为次标准体承保,加费400 元”。业务员为杨某垫交了这笔加费。9月15日, 保险公司签发了杨某的正式保单,保单上载明了 保额为平安长寿险15万,附加人身意外险15万元,扩展医疗险5万元,受益人为张某(杨某之女), 投保人杨某,保险责任自1997年9月13日12时起。 9月16日,业务员将正式保单送到杨某家,得知被 保险人杨某已经由有关部门证实死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