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的调配与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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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資源的調配與價值評估,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一、現行之水權及其問題二、外部性問題與調配制度之探討三、政府管制與市場機能,民法物權篇(第七百八十一條),水源地、井、溝渠及其他水流地之所有人,得自由使用其水,所以水權與地權合一。水利法 ,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水利法第二條),所以是將水權與地權分割 。,用水人只能就事業所必須者(第十七條)向主管機關依法提出水權之取得、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第二十七條)之申請。水權人雖擁有排他權及取得使用或受益之權(第十五條),但不得自由轉售或出讓,甚至改變用途。,公共給水關係多數人的

2、生命、財產及公共衛生等,可視為必須用水(water requirement),有別於經濟性的用水需求(water demand)。主管機關為救急得停止、撤銷或限制其他水權人之用水權利,以支援公共給水。,支援公共給水,應按損害情形核定補償,並責由公共給水機構負擔之(第十九條) 。 若因優先用水而致登記在先之水權人受有重大損害時,由登記在後之水權人給予適當補償(第二十條之一),補償金額之核定若利害關係人發生爭議時,主管機關得邀集有關機關團體評議之(第九十七條) 。,新竹科學園區缺水時,農民即因休耕補償金額而要求公共給水機構負擔之, 補償金額偏低農民不願休耕釋出灌溉用水, 偏高則鄰近的桃園農民也爭相

3、要加入休耕。,補償金額並非依據自由經濟之市場機制來決定,不能反應物以稀為貴的事實 依賴主管機關仰仗威權評定,已有市場失靈現象 , 政府的介入理論上並不排除也有政府失靈的現象會發生。,政府應該加強其立法、執法及仲裁之三權分立功能,介入分配或定價(核定補償金額), 有取代市場機能的嫌疑。,現況,當用水不足時,各界強調水資源應國有化,要政府強力介入重新分配與維持低價,似乎有走向全面由政府配給之傾向,與自由經濟背道而馳,而且這種短期問題卻想以長期手段介入干預,是否正確值得商榷。,理論上若能協調損失輕微者(如農民)暫時放棄優先權,以救助可能損失重大者(如竹科廠商),顯然可以提升社會福利,更接近於柏瑞圖最

4、適境界(Pareto Efficiency)。,基於公平及誘因之考量,對於犧牲小我而成全大我者應當給予適當之補償,才具可行性。, 50-3 60-4 max. + s.t, =,圖一 河川流量變化圖(一),52,24.86,12.43,39.57,21.14,10.57,29,圖二 河川流量變化圖(二),52,24.86,12.43,41.43,21.14,10.57,29,上游有一新進的用水標的,圖三 河川流量變化圖(三),52,8.77,4.385,37.925,28.15,14.075,29,33.54,9.08,4.54,想一想 政府介入分配 或 建立水市場 政府介入分配之價格問題 建立水市場之外部性控管,敬請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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