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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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关于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发行 2012018 8 年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 之之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廣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寧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寧 濟南濟南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T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AN NANJING NANNING JINAN HONG KONG PARIS MADRID 濟南市經十路177

2、03 號華特廣場B 座四層郵編:250061 4thFloor,HuaTeBuilding,No.17703JingshiRoad,Jinan250061,China 電話/Tel:(+86)(531) 86110949傳真/Fax:(+86)(531) 86110845 網址/Website:http:/ 齐鲁交通集团发行 2018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2 - 释释义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 公司、 齐鲁交通 集团 指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指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总额为人民币 10 亿元

3、的“齐鲁 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 资券” 本次发行指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 交易商协会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山东省国资委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工商局指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人民银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管理办法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 办法 注册发行规则指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 业务规程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 规程(试行) 中介服务规则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 服务规则 募集说明书指引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4、具募集 说明书指引 披露规则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 披露规则 中信银行、主承销商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诚信公司、 资信评级机 构 指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2013-2015 年度审计机 指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齐鲁交通集团发行 2018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3 - 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2016 年度审计机构、2017 年 度审计机构 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指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公司章程指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募集说明书指 齐鲁交通发展集团

5、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期超 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 承销协议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 协议 2013-2015 年度审计 报告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2013-2015 年度模拟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并出具大华审字2016007791 号 审计报告 2017 年度审计报告指信会师报字2018第 ZA21580 号 2016 年度审计报告指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21703 号 信用评级报告指 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期中 期票据信用评级报告(CCXI-20161317D-04) 齐鲁高速股份指齐鲁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东青公司指山东东青公路有

6、限公司 农行银行支行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行支行 工行山东分行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营业部 国开行山东分行指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建行珍珠泉支行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珍珠泉支行 中信银行英雄山支行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英雄山支行 中行日照分行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 中行山东分行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光大银行济南分行指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威海商行指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淄博分行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齐鲁交通集团发行 2018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4 -

7、 华夏银行济南开发区支 行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发区支行 工行青岛李沧第二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第二支行 北京银行济南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中国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文表述简洁,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 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齐鲁交通集团发行 2018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5 -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关于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20182018 年度年度第一期第一期 超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超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

8、书 鲁国浩律(非)字2016第 09901-2 号 致: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致: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发行人的委托, 就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发行“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 券”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限)担任发行人的专项 法律顾问,并为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公司法、人民银行法、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交易商协会发布的注册发行规则、业务规程、中介服务 规则、募集说明书指引、披露规则等相关行业自律规则之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9、的事实, 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 解和对相关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2. 本所律师业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 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为出具本法

10、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和所应 具备的条件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应查阅的文件和资 料,包括涉及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发行程序、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募集资 齐鲁交通集团发行 2018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6 - 金用途、 信用评级及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其他中介机构的有关文件, 听取了发行人就有 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发行人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 始书面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确认函等文件资料,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 实和文件均已经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

11、陈述或重大遗漏, 发 行人已确认其所提供的所有材料的复印件、扫描件与正本原件完全一致。 4. 本所仅对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 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 审计报告、 信用评级报告中的数据或结论时,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认可,对该等内容本所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专业资格。 5. 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发行人的有关文件资料和证言进行 审查和判断, 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 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

12、 发行人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文件发表 法律意见。 6.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募集说明书及摘要中自行引用或按交易商协会的审 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 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 报材料一同上报, 同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 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8.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谨以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一、

13、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法人主体资格(一)发行人法人主体资格 发行人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系在山东省工商局注册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 公司,目前基本工商登记情况为: 公司名称: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齐鲁交通集团发行 2018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7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348875342T 成立日期:2015 年06 月 30 日 法定代表人:徐春福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龙奥西路 1 号银丰财富广场 D 座 注册资本:2,269,058.38 万元 营业期限:长期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公司网址:http

14、:/ 经营范围: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融资、 建设、 收费、 运营、 养护和管理; 土木工程、机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项目代建;工程设 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服务区、停车区、加油(气)站、广告、文化传媒的经营开 发;油气及新能源的综合开发与利用;交通建材的采购、开发及经营;公路、桥梁的 沿线综合开发经营;交通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公路装备制造及销售;通信工程;绿色 交通、智能交通的研发、应用、推广及销售;国有产(股)权经营管理及处置;资产 管理;股权投资、管理及经营;企业重组、收购、兼并;投资咨询;招标代理;数据 研发分析服务;土地、房屋、机械设备租赁;道路清障、拖车、

15、停车服务;机场、 港 口、码头、航空、航道、航运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物流相关基础设施的投资、 建设与运营、物流信息服务;钢铁、煤炭、矿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 监 控化学品、易制毒及国家专项许可产品)销售;茶叶、花卉苗木的种植、加工、销售, 园林绿化;饮料制造与销售;国际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的设立及历史沿革(二)发行人的设立及历史沿革 1. 发行人的设立 2015 年 5 月 14 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齐鲁交通发 展集团有限公司组建工作有关事宜的批复(鲁政字201595 号),同意齐鲁 交通发展集团有

16、限公司组建方案,公司注册资本 200 亿元,山东省国资委和山东省 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为出资人。 根据上述文件, 发行人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在山东省 齐鲁交通集团发行 2018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8 - 工商局注册成立。 2.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主要历史沿革 (1) 2015 年 11 月 26 日, 发行人公司名称由“齐鲁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齐 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同日,发行人公司住所地由“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 21 号”变更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 9999 号黄金时代广场 D 座”,发行人管辖 机关由“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为“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该变 更已在山东省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2)2016 年 6 月29 日,公司股东作出关于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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